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總政治部
第四章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組織
第一節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黨的各級委員會
第二節 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和直屬委員會
第三節 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四節 黨的支部
第五章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六章 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和政治指導員
第一節 政治委員
第二節 政治教導員
第三節 政治指導員
第七章 軍區級以下單位政治機關
第一節 軍區級單位政治部
第二節 軍、師級單位政治部
第三節 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
第四節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
第五節 院校、科研(試驗)單位和醫院政治部(處)
第六節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政治部
第七節 政治部(處)主任、政治機關干部和政治協理員
第八章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軍隊中的組織
第九章 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委員會
第一節 軍人代表會議
第二節 軍人委員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于黨,忠于社會主義,忠于祖國,忠于人民。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世紀新階段的歷史使命是,為黨鞏固執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證,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提供堅強安全保障,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有力戰略支撐,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
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于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著眼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加強軍事斗爭準備,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為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
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奮斗。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于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是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構成軍隊戰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實現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隊履行職能使命的根本保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生命線。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在新世紀新階段的基本任務是:服務于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于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和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確保我軍始終成為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軍隊,確保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發展,確保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以下簡稱團級以上單位)設立委員會,在營和相當于營的單位設立基層委員會,在連和相當于連的單位設立支部。黨的各級委員會(支部)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黨委(支部)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領導軍隊的根本制度。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實行軍隊系統和黨的地方委員會雙重領導制度。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既堅持軍隊系統的垂直領導和隸屬關系,又受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是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預備役部隊師、旅、團和其他相當等級單位,既堅持軍隊系統的垂直領導和隸屬關系,又受同級或者上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團以上部隊設立政治委員,營設立政治教導員,連設立政治指導員;其他相當等級單位政治干部的設立,由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單位決定;預備役部隊師、旅、團和其他相當等級單位同時設立第一政治委員,第一政治委員由同級或者上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其中與預備役部隊師、旅、團相當等級單位的第一政治委員,可以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黨組成員兼任。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設立總政治部。旅以上部隊設立政治部,團設立政治處;其他相當等級單位政治機關的設立,由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單位決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政治機關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官兵、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軍隊各項建設的首位;堅持圍繞軍隊現代化建設這個中心開展工作;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官兵的全面發展;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瓦解敵軍;堅持發揚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堅持依法治軍、
從嚴治軍;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創新發展的統一。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風和方法是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發揚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反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堅持把政治工作滲透到各項建設和任務中去,把先進性要求與廣泛性要求結合起來、把解決思想問題和心理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把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與完善政策和法規制度結合起來、把領導骨干與廣大群眾結合起來開展工作,增強政治工作的科學性。堅持緊貼時代發展、緊貼使命任務、緊貼官兵實際,探索和把握新形勢下政治工作的特點規律,改進和創新政治工作,增強時代感和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宗旨、職能、使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確定。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圍繞強化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忠誠于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進行人民軍隊性質、宗旨、優良傳統教育和黨史、軍史教育,進行愛國奉獻、革命人生觀、尊干愛兵、艱苦奮斗教育,進行軍隊歷史使命、理想信念、戰斗精神、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進行法制、紀律、形勢政策教育。
(二)黨組織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領導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組織黨員干部重點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努力掌握和運用一切科學的新思想、新知識、新經驗。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嚴格黨的生活。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根本,以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為基礎,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三)干部隊伍建設。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全面落實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完善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干部選拔和任用機制,調整配備好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施軍隊人才戰略工程,培養造就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干部的經常性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落實團的組織生活和工作制度??作用和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圍繞部隊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鼓勵和支持青年學習成才、全面發展。
(五)民主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軍人代表大會、軍人代表會議、軍人大會、軍人委員會等民主制度,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尊重官兵的主體地位,實現和維護官兵民主權利,發揮官兵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的執行情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開展巡視工作。檢查監督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的情況。檢查部隊執行法律、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中的問
題,受理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軍紀教育,檢查處理違紀案件。
(七)政法工作。貫徹執行黨領導政法工作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政法工作領導體系、政策和法規制度,組織協調保衛、軍事審判、軍事檢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統籌抓好預防犯罪、隱蔽斗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法律戰和法律監督等工作,發揮政法工作在加強部隊全面建設、鞏固和提高戰斗力中的重要作用。
(八)保衛工作。建立健全保衛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預防犯罪工作。開展隱蔽斗爭工作,防范和打擊敵對勢力的滲透、心戰、策反、竊密等破壞活動。做好安全警衛工作。依法開展刑事偵查和刑事科學技術工作,做好軍事監獄和看守所工作。組織部隊參加平安創建活動。
(九)軍事審判、軍事檢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國家在軍隊中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組織開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軍隊的實施。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為部隊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戰工作。
(十) 軍事宣傳工作。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重大決策,宣傳軍隊建設的重大成就和先進典型。宣傳部隊全面建設的經驗成果。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對軍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宣傳和出版工作的管理。開展輿論戰工作。開展軍事對外宣傳,提升軍隊軟實力。
(十一) 科學文化教育。建立和完善學習制度,組織部隊學習現代軍事科技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鼓勵和支持官兵參加在職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發展遠程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官兵科學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建設學習型軍營,培育知識型軍人,培養既能保衛祖國又能建設祖國的人才。
(十二)文化體育工作。建設先進軍營文化。建設服務部隊的文化體育隊伍,發展軍事文化體育事業。改善文化裝備、器材和設施,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十三)群眾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眾紀律,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正確處理軍政軍民關系方面的問題,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協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動員部隊支援地方經濟社會建設、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扶貧幫困工作。
(十四)聯絡工作。進行瓦解敵軍、聯絡友軍工作。開展對臺有關工作。調查研究外軍、敵軍和民族分裂勢力情況。開展心理戰工作。
(十五)軍人褒獎、福利和撫恤優待。建立健全軍人褒獎、福利政策和法規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軍人實施褒揚獎勵。督促檢查軍人福利待遇的落實。會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撫恤優待政策和法規制度,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和殘疾軍人進行撫恤,對軍人及其家屬實施優待。
(十六)經常性思想工作。針對官兵的思想問題,及時進行教育,發揮部隊、社會、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隊伍的作用,開展群眾性思想互助活動。注重人文關懷,搞好心理服務工作。
(十七)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貫徹軍事訓練的方針、原則,保證軍事訓練的正確方向。適應機械化條件下軍事訓練向信息化條件下軍事訓練轉變,做好使命課題訓練、聯合訓練、戰略戰役首長機關訓練、基礎訓練中的政治工作。進行形勢和軍事斗爭準備教育,引導官兵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訓練,激發部隊練兵熱情,培育部隊的戰斗精神和優良作風。做好軍事演習中政治工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教育訓練。開展戰時政治工作研究演練,制定
和完善戰時政治工作預案。
(十八)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適應應對多種安全威脅、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要求,進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政治工作,充分發揮我軍戰斗隊、工作隊、宣傳隊作用。進行后勤保障、裝備保障、科學研究、科學試驗、院校教學以及國防施工、戰備執勤中的政治工作。
(十九)戰時政治工作。加強黨委對作戰的統一領導,保證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戰略意圖和作戰方針以及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進行作戰動員和戰場鼓動。建立健全參戰部隊黨、團組織,調整補充干部。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進行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開展瓦解敵軍工作,開展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工作,開展軍事司法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參戰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戰區群眾工作。維護戰時紀律和群眾紀律。做好傷員、留守人員和參戰官兵親屬的工作。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
(二十)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政治工作。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加強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做好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戰備執勤以及處置突發事件行動、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強預備役部隊軍官、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隊伍建設。
(二十一)政治工作研究。研究軍隊政治工作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研究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對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以及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中開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徑,研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進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制度,為加強和改進政治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決策咨詢。
第三章總政治部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全軍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總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條 總政治部主任主持總政治部的工作,組織實施對全軍政治工作的領導。
總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條 總政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軍隊的貫徹執行;領導全軍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調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問題,制定軍隊政治工作方針和政策制度,擬制政治工作法規;部署、檢查和指導全軍政治工作,及時向中共中央、中央軍委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領導全軍的組織工作。制定軍隊黨組織建設的政策制度,指導全軍黨組織建設;指導全軍選舉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代表的工作;組織領導全軍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管理全軍黨務工作和政治統計;會同并協調其他總部指導軍隊基層建設;領導全軍民主制度建設,指導開展黨內民主和軍隊內部的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領導全軍開展群眾性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范活動;管理全軍獎勵、撫恤優待和婚姻工作;負責政治工作條例的擬制、修訂及其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指導全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領導全軍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和婦女工
作;負責軍隊有關社團組織事務。
(三)領導全軍的干部工作。制定全軍干部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干部隊伍建設規劃,組織實施軍隊人才戰略工程;負責考評軍級以上領導班子和正師職以上領導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計劃調配、退出現役工作;管理軍官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干部、文職人員工作;管理干部培訓、院校招生、士兵提干和畢業學員分配工作,負責依托國民教育培養軍隊干部工作和選派軍隊干部出國留學工作;管理全軍干部工資、福利的有關工作;指導預備役軍官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隊伍建設;領導和管理全軍離休退休干部的有關工作;承辦軍隊人員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有關工作;負責全軍干部綜合信息系統數據管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領導全軍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軍思想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的規劃以及大綱,指導全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及院校政治理論教學工作,編審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基本教材;領導全軍政治理論研究和理論隊伍建設;指導全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軍開展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工作;指導全軍的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總部組織指導全軍科學文化學習;領導和管理全軍新聞宣傳、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網絡,組織協調重大事件、重大活動和重大典型的宣傳報道;會同有關總部組織指導和管理軍事對外宣傳工作。
(五)領導全軍的政法工作。制定軍隊政法工作政策和法規制度;分析政法工作形勢,協調解決政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軍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和對重大刑事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政法部門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指導全軍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建設。
(六)領導全軍的保衛工作。制定軍隊保衛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導部隊參加平安創建活動;指導全軍安??對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以及其他反動勢力的分裂、破壞、滲透活動的防范和處理工作;領導全軍刑事偵查和刑事科學技術工作;領導全軍軍事監獄和看守所工作。
(七)會同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全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監察工作。制定軍隊黨內監督和案件檢查、審理的政策制度;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的執行情況;指導全軍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和處理違犯黨紀的重要案件。制定監察工作政策制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檢查和處理違犯軍紀的重要案件。
(八)領導全軍的文化體育工作。制定軍隊文化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文化體育發展規劃,指導全軍文化體育活動和文化體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軍文藝創作、演出、評論、和理論研究,開展體育競賽;指導全軍文化讀物、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和播映工作;指導全軍文化裝備、器材、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領導全軍的群眾工作。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協調軍政、軍民關系的政策制度,指導全軍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參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開展創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范單位活動;檢查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眾紀律的情況;會同有關總部指導全軍支援國家經濟社會建設、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扶貧幫困工作。
(十)領導全軍的聯絡工作。制定全軍聯絡工作的政策制度;調查研究外軍和民族分裂勢力情況,開展對臺有關工作;指導全軍瓦解敵軍工作,指導邊境會談會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對外軍的宣傳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會同有關總部組織指導武裝沖突法的普及工作;負責軍隊的僑務
工作。
(十一)指導全軍的軍事審判工作。擬制軍事審判工作的法規;指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者指定審判的案件,指導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十二)指導全軍的軍事檢察工作。擬制軍事檢察工作的法規;指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領導下級軍事檢察院的檢察工作;指導全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十三)領導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的有關規定;掌握全軍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的情況,適時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宣傳表彰全軍在軍事訓練中涌現的愛軍精武標兵和改革創新先進典型。
(十四)領導執行任務中的政治工作。指導開展后勤保障、裝備保障、科學研究、科學實驗、院校教學以及國防施工、戰備執勤中的政治工作;依據多樣化軍事任務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有關政治工作的規定;了解掌握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中政治工作情況,適時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宣傳表彰重大典型。
(十五)領導戰時政治工作。下達戰時政治工作指示;指導部隊進行作戰動員;建立健全參戰部隊黨、團組織,指導黨委實施對作戰的統一領導;及時調整補充干部;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部署戰時安全保衛工作,防范敵人滲透、策反、破壞;會同有關總部組織實施戰時軍事新聞管制;會同有關部門動員組織群眾參戰支前,做好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擬制戰時獎勵和懲處規定;指導部隊執行投誠人員和俘虜人員、被俘人員政策和法規制度。
(十六)領導全軍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工作。擬制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度;會同其他總部指導部隊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教育訓練,組織指導戰法研究演練,加強人才隊伍、專業力量和裝備建設;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調,根據統一的作戰意圖和部署,會同其他總部組織實施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 (十七)領導全軍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導院校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指導院校做好教員選拔、培養、使用和交流工作;完善院校政治理論課教材體系,指導院校提高政治理論課教學質量;領導全軍政治院校建設。 (十八)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政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制度;指導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組織整頓、軍事訓練、戰備執勤以及處置突發事件行動、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領導和管理預備役軍官;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戰時政治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指導兵役、學生軍訓中的政治工作。
(十九)領導全軍政治機關和政治干部隊伍建設。參與擬制和管理全軍政治機關、政治干部的體制編制;制定全軍政治機關和政治干部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全軍政治機關建設和政治干部培訓。
(二十)領導全軍政治工作信息化建設。根據全軍信息化建設的法規、標準、規劃計劃,制定全軍政治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政策制度、相關標準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軍政治工作業務信息系統建設;組織管理政治工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指導全軍政治工作信息化建設理論研究。
(二十一)領導全軍政治工作研究;領導全軍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軍隊律師工作,指導法律服務工作;承辦與政治工作有關的外事工作;指導全軍信訪工作;指導政治工作史料編纂工作;會同有關總部管理全軍政治工作經費。
(二十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工作,領導進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組織
第一節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黨的各級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團級以上單位的各級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委員會,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單位的工作。
第十九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每5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軍區、副軍區級單位代表大會,所屬團級以上單位一般應當有代表出席;黨的軍級單位代表大會,所屬營級以上單位一般應當有代表出席;黨的師、旅、團級單位代表大會,所屬連級以上單位一般應當有代表出席。不足200名正式黨員的單位,可以召開黨員大會。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應當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必須經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代表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20%,委員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10%。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其每屆任期與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在黨的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十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五)選舉出席黨的全國或者上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二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黨的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黨的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黨的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委員會的名額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的師級以上單位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有5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黨的旅、團級單位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有3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額選舉產生,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常務委員會的名額一般為7至15人。常務委員會在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向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下屆黨的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委員會,黨的預備役部隊師、旅、團和其他相當等級單位的委員會設立第一書記。黨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委員會第
一書記,由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兼任。黨的預備役部隊師、旅、團和其他相當等級單位委員會的第一書記,由該部隊第一政治委員擔任。
黨的各級委員會成員增補、免除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委員會成員調離本單位、免職或者退出現役,其在黨的委員會的職務
即自行免除。必要時,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指定下一級黨的委員會的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對本單位的組織、人員和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黨的各級委員會必須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指示和上級首長、領導機關的命令、指示;組織官兵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研究決定本單位建設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本單位建設的正確方向和科學發展,保證作戰、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行動等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十四條 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應當根據需要成立黨的臨時委員會。黨的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隸屬關系和產生辦法,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做到:
(一)對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緊急情況下可以由首長臨機處置,但事后必須及時向黨的委員會報告,并接受檢查。
(二)堅持集體領導。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集體作出決定,個人不得專斷。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黨的委員會委員對黨的委員會決定的問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并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級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未改變決定之前,必須堅決執行。
(三)黨的委員會作出決定后,由軍政首長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貫徹執行,屬于軍事工作方面的,由軍事主官負責組織實施;屬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員負責組織實施。軍政首長必須服從黨的委員會的領導,執行黨的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履行職責,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黨的委員會不得包攬行政事務,應當支持行政首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在黨的委員會中,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個人不能決定重大問題或者改變委員會的決定。書記、副書記必須有堅強的黨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風,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發揮委員的作用。書記、副書記應當自覺接受黨的委員會的監督,對自己和黨的委員會工作中的缺點錯誤主動承擔責任。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加黨的委員會的集體領導。
(五)黨的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深入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政策和法規制度辦事,不斷提高領導部隊建設科學發展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軍區、副軍區級單位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軍、師級單位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旅、團級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必須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學習制度,提高理論素養、政策水平和領導能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集體領導;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團結;
堅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嚴守黨的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樹立良好形象。
第二節 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和直屬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設立黨的委員會,其組成、職權及產生方式,由中央軍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決定。各總部機關的二級部黨組織的設置、組成、職權和產生辦法,由該總部黨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軍區、副軍區、軍、師、旅級單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 (聯勤)部、裝備部,分別設立黨的委員會。黨的司令部委員會、政治部委員會,設立書記、副書記,不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的部委員會、裝備部委員會的名額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決定,委員會由黨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軍區、副軍區級單位黨的后勤 (聯勤)部委員會、裝備部委員會,設立5至9人的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各級機關委員會在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下,討論決定本機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自身建設問題,對直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黨的各級機關委員會行使低于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一個等級的權限。
第三十條 軍區、副軍區、軍、師、旅級單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 (聯勤)部、裝備部,直屬單位較多的,可以在設立黨的機關委員會的同時,設立黨的直屬委員會。
黨的各級機關直屬委員會由黨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立書記、副書記,委員人數多的設5至7人的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同級黨的機關委員會批準。黨的直屬委員會在同級黨的機關委員會領導下,對直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負責機關黨的工作。直屬委員會行使的權限,由同級黨的機關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一條 團級單位的司令部、政治處和直屬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統一的黨的直屬委員會,負責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黨的直屬委員會的權限由黨的團級單位委員會確定。團級單位的后勤處、裝備處,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負責管理各該處和直屬單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黨的團級單位的直屬委員會和后勤處、裝備處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設立書記、副書記,不設立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報黨的團級單位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二條 中級、初級軍隊院校的機關,一般按照機關設立黨的委員會;人員和直屬單位少的,也可以設立統一的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或黨的支部委員會,其組成、職權和產生辦法,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和直屬委員會的領導制度和自身建設,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本章第一節原則上適用于各級后勤聯(聯勤)部(處)、裝備部(處)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直屬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節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營和相當于營的單位設立的基層委員會,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名額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設立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3年。
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委員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20%,有選舉權的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書記、副書記由基層委員會等額選舉產生,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基層委員會委員的增補,由基層委員會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委員會成員調離本單位、免職或者退出現役,其在黨的基層委員會的職務即自行免除。必要時,書記、副書記可以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指定。
第三十五條 營和相當于營的單位黨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貫徹執行上級決議、命令、指示的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批準基層委員會的報告;
(四)選舉基層委員會委員和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對本單位的組織、人員和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基層委員會必須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組織官兵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領導所屬黨支部建設和基層全面建設,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決定本單位建設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和帶領官兵完成作戰、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行動等各項任務。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四節 黨的支部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連和相當于連的單位設立的支部,是黨在軍隊中的基層組織,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第三十八條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連級單位都應設立黨的支部。設立黨的支部必須經黨的旅、團級單位委員會批準。
支部黨員大會和它產生的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單位的工作。支部委員會必須貫徹執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黨的支部委員會由支部黨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20%。有選舉權的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書記、副書記由支部委員會等額選舉產生;只設立書記、副書記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支部黨員大會等額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人數一般為5至7人,最多9人,一般設立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青年委員、紀律檢查委員、保衛委員、群眾工作委員,必要時可以設立敵軍工作委員;士官黨員較多的單位,應當有士官黨員參加支部委員會。委員人數較少的,一名委員可以兼管數名委員的工作。正式黨員少的支部可以建立3人支部委員會或者只設立書記、副書記。
黨的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應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可以召開支部黨員大??的委員會批準;必要時,書記、副書記可以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指定。
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黨的臨時支部。黨的臨時支部委員會的組成、職權、隸屬關系和產生辦法,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的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黨支部對本單位的組織、人員和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黨支部必須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組織官兵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加強黨支部的自身建設,領導本單位的全面建設,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決定本單位建設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工作;組織帶領官兵完成作戰、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行動等各項任務。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黨的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條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各委員的分工是:
(一)黨支部書記負責支部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召開支部委員會;檢查監督黨支部決議的貫徹實施,代表支部委員會按時向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組織召開支部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同支部委員會委員和干部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研究工作。
(二)黨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進行工作;書記出缺時,代理書記工作。
(三)組織委員負責掌握黨支部的組織情況,管理發展黨員工作,收繳黨費,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四)宣傳委員負責了解黨員的思想情況,組織黨員的學習和教育,開展宣傳鼓動工作。
(五)青年委員負責共青團支部工作,貫徹執行黨支部有關青年工作的決議。
(六)紀律檢查委員負責檢查黨員執行黨的紀律情況,受理、轉遞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七)保衛委員負責預防犯罪和防間保密工作。
(八)群眾工作委員負責擁政愛民工作,檢查和維護群眾紀律,參與做好官兵親屬的工作。
(九)敵軍工作委員負責瓦解敵軍工作。
第四十一條 黨支部按照黨員的數量和分布情況,劃分黨的小組。黨小組長由黨小組會推選產生。干部黨員應當同士兵黨員一起編入黨的小組,過黨的小組生活。 黨小組的主要工作是:組織黨員學習,接受黨員匯報,督促黨員執行黨的決議,教育培養黨員發展對象,做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工作,收繳黨費。
第四十二條 黨支部應當堅持會議制度、黨日制度、黨課制度、報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黨員匯報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術室、醫療科(室)和軍事代表室(處)設立的支部,是黨在軍隊教學、科研、技術、醫療和軍事代表機構中的基層組織,是各該單位政治領導和團結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抓好黨支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抓好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正確行使職權,團結全體人員努力完成任務。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機關中設立的總支部和支部,是黨在軍隊機關中的基層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負責黨的工作,抓好機關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領導完成任務和改進工作。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中設立的支部,是黨在軍隊離退休干部中的基層組織,是所屬離休退休干部政治領導和團結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組織
離休退休干部黨員進行政治學習,做好離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上述類型黨的總支部和支部。
第五章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團級以上單位設立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各級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檢查機關,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全軍紀律檢查機關,其組成人員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軍委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與總政治部共同負責全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名額一般為7至13人,設立書記、副書記,不設立常務委員會。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四十七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的增補、免除,由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意見,委員的增補、免除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書記、副書記的增補、免除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調離本單位或者免職、退出現役,其在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務即自行免除。
第四十八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以及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決議、指示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調查分析本單位的黨風黨紀狀況,經常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
(四)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員領導干部和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保障黨員的權利。
(六)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對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進行初步核實,直至立案檢查。初步核實和立案檢查的批準權限由中央軍委決定。對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必須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二)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及其成員有違犯黨紀的情況,應當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予解決或者處理不當時,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
(三)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
(一)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由紀律檢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檢查處理違犯黨紀的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為準繩。
(三)及時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
(四)重視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批評、建議,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黨的紀律檢查干部必須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帶頭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執紀能力。
第六章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和政治指導員
第一節 政治委員
第五十二條 政治委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部隊的首長,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所屬部隊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委員是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員隸屬于直接上級首長,在政治工作上,服從上級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在軍事工作上,服從上級軍事指揮員、政治委員和軍事機關。
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
第五十三條 政治委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自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理想信念堅定,善于從政治上、全局上觀察和處理問題,具有很強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有堅強的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堅決;有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較強的領導部隊建設科學發展的能力、較高的軍事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有優良的思??則,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善于團結同志,密切聯系群眾,求真務實,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為人表率。政治委員必須是有5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五十四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部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領導部隊貫徹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維護軍隊的紀律,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團結穩定。
(四)協同軍事主官組織完成指揮作戰、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行動等任務;領導做好執行作戰、軍事訓練和處置突發事件行動等各項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同軍事主官共同簽署各項命令。
(五)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領導和組織部隊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
(六)領導部隊黨組織建設和共青團建設,指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監察工作。
(七)領導部隊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隊伍建設;領導所屬部隊的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部隊政法建設,做好安全保衛、隱蔽斗爭和機要保密工作。
(九)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貫徹上級有關加強基層建設的規定,抓好基層建設;領導部隊的文化體育工作和群眾工作。
(十)領導政治機關的工作。
第五十五條 政治委員在工作中應當同軍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則問題上同軍事主官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提交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者請示
上級解決;緊急情況下,屬于軍事工作方面的問題由軍事主官決定,屬于政治工作方面的問題由政治委員決定,但都必須對黨的委員會和上級負責,事后及時報告,接受檢查。
第二節政治教導員
第五十六條 政治教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教導員是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導員協助政治教導員工作。
第五十七條 政治教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認真學習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自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理想信念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堅決;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豐富的基層政治工作經驗和較強的領導本單位建設科學發展的能力;有遂行作戰任務所需要的軍事素質、專業技能和科學文化知識;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工作扎實,聯系群眾,團結同志,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以身作則。政治教導員必須是有3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五十八條 政治教導員應當以主要精力開展政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組織領導官兵學習科學理論,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況和思想工作骨干隊伍的基本情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斗,做好戰時政治工作。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的政治工作。
(五)指導和幫助所屬單位的黨支部健全組織、落實制度,培訓黨支部骨干,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對干部的培養、使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幫助干部提高軍政素質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官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八)掌握部隊和駐地的社情、民情,指導所屬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
(九)指導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范活動,做好獎懲工作;組織開展擁政愛民活動。
第五十九條 政治教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政治指導員
第六十條 政治指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黨支部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指導員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
第六十一條 政治指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知識,帶頭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自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
政策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強烈的責任感和必要的科學文化知識;有做基層黨務工作、依靠組織開展工作的能力,有組織實施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有協調內外關系和管理工作的能力,有組織指揮戰斗、軍事訓練和執行各項任務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身先士卒,愛護士兵,團結同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政治指導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第六十二條 政治指導員應當以主要精力組織進行政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和黨支部的決議。
(二)組織官兵學習科學理論,收聽收看新聞和讀報,使用軍營局域網,落實思想政治教育內容和制度。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斗;做好戰斗動員、宣傳鼓動、鞏固部隊、瓦解敵軍工作;組織官兵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教育官兵堅決執行命令,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完成作戰任務。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的政治工作。教育和組織官兵學習軍事專業知識,掌握武器裝備,提高戰術技術水平和心理防護能力。開展競賽活動,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五)建立和培養思想工作骨干隊伍,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經歷、家庭、個性、愛好和特長等方面的情況,引導官兵正確對待分工、入黨、考學、提干、選取士官、晉升、獎懲、調動、婚戀、傷病、家庭、退役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幫助官兵處理好人際交往和涉法問題。
(六)做好黨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關心愛護干部,幫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帶兵能力。
(八) 做好士官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組織進行防間保密和法制、紀律教育,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十)指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官兵開展文化體育活動,鼓勵官兵崗位學習成才。
(十一)組織開展尊干愛兵、擁政愛民和爭創先進、學習英雄模范活動。 (十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十三條 政治指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軍區級以下單位政治機關
第一節 軍區級單位政治部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總政治部、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五條 軍區級單位政治部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總政治部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命令、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部隊的貫徹執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統籌部署所屬部隊政治工作,對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導意見,制定有關規
章和措施;督促和檢查政治工作的落實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向總政治部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領導部隊的組織工作。制定加強各級黨組織建設的規劃和措施,指導所屬部隊黨的同級委員會抓好黨組織建設;承辦本級和指導部隊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代表會議、軍人代表大會和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工作;領導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管理黨務工作和政治統計;會同并協調有關機關指導基層建設;組織指導所屬單位政治機關建設,參與擬制和管理政治機關和政治干部的體制編制;領導部隊的民主制度建設;組織開展黨內民主和軍隊內部的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領導部隊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范活動;管理獎勵、撫恤優待、婚姻、社團工作;領導部隊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考核掌握軍、師級領導班子和正團職至正軍職干部的情況,提出調整配備意見;管理干部的任免、計劃調配、退出現役工作;管理干部的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干部、文職人員工作;管理干部培訓、院??育培養軍隊干部工作;指導預備役軍官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隊伍建設;領導和管理離休退休干部的有關工作;管理干部工資、福利的有關工作;做好本單位干部綜合信息系統數據管理和檔案管理工作;承辦所屬單位人員參加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四)領導部隊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教育和理論學習計劃,編發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材料;負責師級以上單位黨委中心組和師級以上干部的理論學習,培訓理論骨干,開展理論研究;掌握部隊思想情況,領導部隊思想政治教育、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領導部隊開展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工作;指導院校政治理論教學工作;領導和管理部隊新聞宣傳、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網絡;組織指導部隊學習現代軍事科技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會同有關機關組織指導和管理軍事對外宣傳工作。
(五)領導部隊的政法工作。分析部隊政法工作形勢,協調解決政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指導協調部隊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和對嚴重刑事案件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建設。
(六)領導部隊的保衛工作。制定保衛工作的有關制度和措施,指導部隊參加平安創建活動;領導部隊的隱蔽斗爭和刑事偵查、刑事科學技術工作;領導海空防線和國防科研試驗的保衛工作;負責領導機關、要害部門、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組織對有關人員的政治考核工作;領導軍事監獄和看守所工作。
(七)與同級部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領導部隊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監察工作。指導部隊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的落實,檢查和處理職權范圍內違犯黨紀的案件;領導部隊的監察工作,承辦職權范圍內的軍紀處分工作。
(八)領導部隊的文化體育工作。指導部隊加強俱樂部建設,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組織開展文藝創作、演出、評論和體育競賽活動;負責文化讀物的編輯出版以及音像制品的發行和播映工作;領導文化體育隊伍的建設;負責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裝備、器材管理。
(九)領導部隊的群眾工作。領導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檢查部隊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眾紀律的情況,組織指導部隊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參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會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涉及軍政軍民關系方面的問題;會同有關機關組織指導部隊支援地方經濟社會建設、參加搶險救
災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扶貧幫困工作。
(十)領導部隊的聯絡工作。領導部隊進行瓦解敵軍工作;調查研究外軍情況;組織開展對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組織指導邊境會談會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對外軍的宣傳工作;負責對外軍的聯絡活動;開展對臺有關工作。
(十一)指導部隊的軍事審判工作。指導本級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民事案件,指導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協調地方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十二)指導部隊的軍事檢察工作。指導本級軍事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和承辦上級軍事檢察院授權辦理的案件,領導下級軍事檢察院的檢察工作;指導部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十三)領導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意見;了解掌握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制定戰時政治工作預案;組織指導戰時政治工作演練。
(十四)領導部隊執行任務中的政治工作。依據多樣化軍事任務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有關政治工作制度規定;指導開展后勤保障、裝備保障、科學研究、科學實驗、院校教學以及國防施工、戰備執勤中的政治工作;了解掌握部隊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政治工作情況,適時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總結推廣經驗,宣傳表彰典型。
(十五)領導部隊戰時政治工作。制定戰時政治工作指示和實施方案;指導部隊進行作戰動員,開展軍事民主和立功創模活動;建立健全參戰部隊黨、團組織,調整配備干部;防范敵人滲透、策反、破壞;會同有關機關和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戰場新聞管制,組織管理新聞工作人員在作戰區域內的采訪活動;做好聯合作戰中的團結協作工作;開展軍事司法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戰區群眾工作;維護戰時紀律和群眾紀律;宣傳英雄模范事跡,組織指導部隊做好評功評獎、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十六)領導部隊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的工作。指導部隊貫徹執行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度;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部隊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教育訓練,組織指導戰法研究演練,加強人才隊伍、專業力量和裝備建設;加強同地方有關部門的協調,會同其他機關組織實施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
(十七)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的政治工作。指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組織整頓、軍事訓練、戰備執勤以及處置突發事件行動、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領導和管理預備役軍官;組織指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戰時政治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兵役政治工作、學生軍訓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國防教育。
(十八) 領導部隊政治工作研究;領導部隊司法行政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法律服務工作;做好來信來訪工作;組織指導政治工作史料編纂工作;會同有關機關管理政治工作經費。
第六十六條 本節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總參謀部政治部、總政治部直屬工作部、總后勤部政治部、總裝備部政治部。副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參照本節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師級單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師級單位政治部,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所
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條 軍、師級單位政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部隊的貫徹執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督促檢查政治工作的落實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及時向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領導部隊的組織工作。制定加強黨組織建設的計劃和措施,指導所屬部隊黨的委員會抓好黨組織建設;有計劃地培訓黨委書記、黨支部書記;籌辦本級和指導部隊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軍人代表大會、代表會議;領導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管理部隊黨務工作和政治統計;會同并協調有關機關指導基層建設;組織指導政治機關建設和政治干部隊伍建設;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指導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范的活動;管理獎勵、撫恤優待、婚姻、社團工作;領導部隊的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管理黨費、團費。
(三)領導部隊的干部工作。督促檢查干部政策和法規制度的落實;考評掌握部隊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情況,提出調整配備意見;管理干部的任免、計劃、調配、退出現役工作;管理軍官的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干部、文職人員工作;指導基層干部隊伍建設;制定干部培訓、進出計劃,承辦院校招生、士兵提干、畢業學員分配和接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有關工作;領導和管理離休退休干部的有關工作;管理干部工資、福利的有關工作;做好本單位干部綜合信息系統數據管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領導部隊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部隊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計劃;培訓理論骨干,負責團級以上單位黨委中心組、團級以上干部和部隊政治理論學習;掌握部隊思想情況,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開展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工作;組織部隊學習現代軍事科技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組織領導新聞報道工作。
(五)領導部隊的政法工作。組織開展法制、紀律教育和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部隊參加平安創建活動;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開展隱蔽斗爭工作,落實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的措施;組織指導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或者參與對有關人員的政治考核;負責部隊的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
(六)與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領導部隊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監察工作。組織指導部隊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檢查和處理職權范圍內的違犯黨紀的案件;領導部隊的監察工作,檢查處理違犯軍紀的案件。
(七)領導部隊的文化體育工作。指導部隊開展群眾性的文化體育活動,搞好俱樂部建設,管理文化裝備、器材;組織業余文藝創作演出和體育競賽活動,培養文藝體育骨干;管理影視播映、圖書閱覽、政治工作信息網絡和廣播工作。
(八)領導部隊的群眾工作。組織指導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檢查部隊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眾紀律的情況,協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糾紛;組織指導部隊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參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會同有關機關組織指導部隊支援地方經濟社會建設、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九)組織領導部隊進行瓦解敵軍工作,會同有關機關開展心理戰教育訓練,
做好有關的聯絡工作。
(十)領導部隊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計劃;了解掌握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部隊的思想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時政治工作預案,進行戰時政治工作演練。
(十一)領導部隊戰時政治工作。制定戰時政治工作指示;組織指導部隊進行作戰動員,健全黨團組織,調整配備干部;組織開展心理戰,做好瓦解敵軍工作;會同有關機關和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戰場新聞管制;指導所屬部隊搜集敵方戰爭犯罪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戰場宣傳鼓動,宣揚英雄模范事跡;做好參戰民兵政治工作和戰區群眾工作;組織進行評功評獎,做好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第三節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
第六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基層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條 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部隊的貫徹執行;組織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領導部隊的思想政治教育,開展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工作;對基層政治工作實行面對面領導;及時向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組織領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指導幫助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集體領導;抓好黨的基層組織生活制度的落實,做好黨員管理工作;培訓黨支部骨干,制定發展黨員計劃,領導黨的基層組織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制定和實施黨員教育計劃,指導黨的基層組織上好黨課;承辦本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承辦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組成的有關工作;與同級部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進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監察工作;管理政治統計和黨費。
(三)組織領導基層的干部工作。對干部進行考評,提出培養、選拔、調配、任免和退出現役的意見;管理軍官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干部、文職人員工作;管理干部培訓、推薦優秀士兵考學、提干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屬隨軍、子女入學入托等福利工作。
(四)組織領導基層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部隊理論學習和政治教育計劃;協助搞好黨委中心組學習;組織開好教育準備會,指導授課人員備課、授課;落實考評、補課等政治教育制度;組織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教育;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五)組織領導基層的政法工作。落實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掌握駐地社情、民情,做好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工作;負責或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協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糾紛,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部隊參加平安創建活動;負責政治考核;負責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
(六)組織領導共青團建設。指導共青團組織圍繞部隊中心任務、根據青年特點開展工作;培訓團支部骨干;指導共青團組織落實團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團員的發展和教育工作;籌辦共青團代表大會(團員大會)、代表會議,承辦共青團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管理團費。
(七)組織指導基層民主制度建設。組織基層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
主;承辦召開軍人代表大會和軍人代表會議的工作;指導軍人委員會的建設和工作;開展尊于愛兵活動;妥善處理官兵的意見、控告和申訴。
(八)組織領導基層科學文化教育。組織官兵學習現代軍事科技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組織報考軍隊院校人員的文化復習和輔導工作,鼓勵和支持官兵崗位成才。
(九)組織領導基層文化體育工作。組織辦好俱樂部、閱覽室和榮譽室,搞好營區文化環境建設;培養文娛體育骨干;組織開展讀書、歌詠、文藝演唱、體育競賽、書評影評等活動;組織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信息網絡。
(十)組織領導基層群眾工作。對官兵進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教育,組織指導部隊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參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教育官兵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眾紀律;會同有關機關組織部隊支援地方經濟社會建設,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扶貧幫困工作;辦理來信來訪。
(十一)組織領導基層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況,完善經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導基層培養思想工作骨干隊伍,廣泛開展談心活動,及時解決官兵的現實思想問題;為官兵提供法律服務,會同有關機關開展心理服務工作。
(十二)組織領導基層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計劃,組織指導基層進行思想動員;培育和激發戰斗精神,開展宣傳鼓動工作和評比競賽活動,開展官兵互教互學、評教評學活動;制定戰時政治工作預案,進行戰時政治工作演練。
(十三)組織領導基層戰時政治工作。組織進行戰斗動員,開展群眾性宣傳鼓動和立功創模活動;及時提出調整和健全黨、團組織以及調配補充干部的建議;組織指導部隊開展心理戰訓練,做好瓦解敵軍工作;維護戰時紀律和群眾紀律;做好戰地群眾工作;組織戰評工作;做好傷員、留守人員和參戰官兵親屬的工作;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
(十四)組織領導基層開展爭創先進連隊、爭當優秀士兵活動;開展愛軍精武活動、學習英雄模范活動;做好獎勵、撫恤優待和婚姻工作。
第四節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
第七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是所屬單位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組織進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負責管理所屬部隊(含預備役部隊)、人民武裝部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二條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除履行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指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進行人民戰爭思想和職能任務教育,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管武裝原則的落實。
(二)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戰備執勤以及處置突發事件行動、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動員組織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在執行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干作用;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戰時政治工作;做好學生軍訓中的思想工作;組織指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心理戰工作;組織指導邊境會談會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對外軍的宣傳工作。
(三)協同地方有關部門進行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貫徹國家兵役
制度,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兵員征集和戰時兵員動員中的政治工作;協助做好軍隊院校招收地方青年學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協調當地駐軍參加平安創建活動。
(四)做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組織協調當地駐軍加強同地方人民政府、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做好駐軍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創建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模范單位活動、支援地方經濟社會建設、搶險救災中的協調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支持部隊軍事訓練、演習和執行作戰、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行動等任務的工作;做好有關撫恤優待工作;協調地方有關部門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隊伍建設,領導人民武裝學校的政治工作;做好預備役軍官的登記、統計和管理工作;管理派遣到地方高等學校軍訓學生的軍官;指導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工作。
(六)做好離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向地方人民政府移交安置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妥善安置軍隊退出現役的干部及其隨遷家屬。
(七)籌辦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討論軍事工作的會議,籌辦黨的軍分區或者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委員會第一書記會議;承辦軍隊人員參加當地黨的委員會的
工作;承辦駐軍人員參加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有關工作。 第七十三條 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組織進行預備役部隊、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
預備役部隊師、旅政治部和團政治處參照本章第二節、第三節和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政治工作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院校、科研(試驗)單位和醫院政治部(處)
第七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科研(試驗)單位和醫院政治部(處),是所屬單位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本單位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所屬單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條 軍隊院校政治部除履行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規定的相當等級單位政治機關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于教育工作的方針,以教學為中心組織開??治優勢的統一,確保建設高水平軍事院校的正確方向,確保實現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的培養目標。
(二)做好教員的選拔和培養工作;教育引導教員獻身國防教育事業,刻苦鉆研業務,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幫助教員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獎勵和表彰優秀教員。
?了解學員的思想、學習和健康狀況,做好學員的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組織對畢業(結業)學員進行畢業(結業)鑒定,提出使用建議,按照上級確定的計劃做好分配工作。
(四)教育教學科研人員更新教育觀念,開展教學改革,發揚教學民主、學術民主,提高教學和科研質量;教育機關干部、管理干部和保障人員樹立尊師重教思想,為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服務。
第七十六條 科研(試驗)單位政治部(處)除執行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相當等級單位政治機關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于科研工作的方針,以科研(試驗)為中心組織開
展政治工作,教育鼓勵科研技術人員創新和發展軍事科學理論、軍事科學技術,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二)落實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科研技術人員的選拔和培養工作;鼓勵科研技術人員刻苦鉆研,勇于探索,提高專業素質和創新能力;教育科研技術人員發揚學術民主、技術民主,培養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風。
(三)對科研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防間保密和法制、紀律教育,健全和落實預防犯罪的制度規定,保證要害部門、關鍵崗位的設施設備和人員安全。
(四)教育機關干部和保障人員樹立為科研(試驗)服務的思想,努力為科研技術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教育全體人員愛護設施設備,厲行節約,勤儉辦科研(試驗)事業。
第七十七條 醫院政治部(處)除執行本章第二節、第三節相當等級單位政治機關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于衛生工作的方針,堅持醫療衛生工作的正確方向;以醫療為中心組織開展政治工作,教育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為部隊服務、為基層服務、為傷病員服務。
(二)鼓勵醫務人員刻苦鉆研業務,開展醫療科研攻關,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落實醫德醫風規范,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風。
(三)做好戰時和執行重大醫療救護任務中的政治工作,教育醫務人員不畏艱險、不怕犧牲,堅決完成搶救、轉送、治療傷病員的任務。
(四)做好傷病員的政治工作。建立健全臨時黨、團組織,落實組織生活制度;指導醫務人員掌握傷病員的思想情況,結合醫療進行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協助有關機關做好傷員殘疾級別的評定工作、烈士的褒揚工作和犧牲、病故軍人的善后工作。
(五)教育機關干部和保障人員樹立為醫療一線服務的思想,關心醫務人員的成長進步,改善醫務人員和傷病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療養院政治部(處)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十八條 軍隊新聞出版、文藝體育及其他工作性質特殊單位的政治部(處),參照本章第二節、第三節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節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政治部
第七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政治部,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條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政治部,除履行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教育官兵把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澳門的安全作為崇高職責和使命。
(二)組織官兵學習掌握黨和國家關于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的方針、政策,學習掌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駐軍法,熟悉了解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法律,保證部隊依法履行防務職責。
(三)擬制干部輪換計劃和實施方案,協同有關單位做好干部選調、培訓工作,對輪換干部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做好輪換部隊官兵的政治考核和思想工作、心理服務工作;對進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任務的人員進行防間保密和法制、紀律教育。
(四)加強政治機關建設,提高政治機關干部的綜合素質;加強對所屬部隊政治
工作的分類指導,搞好內部團結和協同。
(五)研究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探索開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徑和辦法,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優良傳統。
駐香港部隊所屬部隊的政治機關,參照本章第三節和本節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節政治部(處)主任、政治機關干部和政治協理員
第八十一條 政治部(處)主任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主持本政治機關的工作,組織實施對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 政治部(處)主任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自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理想信念堅定,模范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和組織開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于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帶頭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風,堅持原則,求真務實,公道正派,以身作則,廉潔自律,聯系群眾。政治部(處)主任必須是有5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政治部(處)主任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軍隊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內容,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和首長的命令、指示,依照本條例有關政治機關的規定,組織領導部屬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政治部(處)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二條 政治機關干部必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并經過相應院校的培訓,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素質能力。旅、團級單位的政治機關干部,應當擔任基層干部2年以上;軍、師級單位的政治機關干部,應當具備下級機關2年以上工作經歷;總政治部和軍區級單位的政治機關干部,應當具備下兩級機關3年以上工作經歷。院校、科研(試驗)單位和醫院的政治機關干部的任職經歷要求,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政治機關干部應當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
(二)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軍隊政治工作和現代軍事科技知識、科學文化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熱愛政治工作,忠于職守,精通業務,勤奮刻苦,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協調辦事能力和幫助基層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深入實際,聯系群眾,實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覺為部隊、為基層服務,堅持求真務實,反對弄虛作假,不搞形式主義。
(五)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不計名利,廉潔自律,謙虛謹慎,團結同志,品行良好。
第八十三條 政治協理員是上級政治機關派到團級以上單位的機關(部門)、科室的政治干部。政治協理員在上級政治機關、本機關(部門、科室)黨組織的領導下和機關(部門、科室)領導的指導下,進行政治工作。
政治協理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經驗,模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本機關(部門、科室)的業務工作,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謙虛謹慎,公道正派,團結同志,聯系群眾。政治協理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政治協理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機關(部門、科室)人員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及時向上級政治機關、本機關(部門、科室)黨組織和領導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組織機關(部門、科室)人員進行理論學習,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務工作。
(三)協助黨組織負責人做好黨組織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干部管理的具體工作。
(五)組織機關(部門、科室)人員開展防間保密和法制、紀律教育,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六)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范活動,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組織做好共青團、青年、軍人委員會、擁政愛民和獎勵等工作。
第八章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軍隊中的組織
第八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軍隊中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
各級共青團組織應當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和首長的指導下,圍繞部隊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在完成任務中發揮突軍隊旅、團級單位和以承擔學歷教育任務為主的院校及士官學校設立團的委員會,在營和相當于營的單位設立團的總支部,在連和相當于連的單位設立團的支部。
第八十六條 共青團在軍隊旅、團級單位和以承擔學歷教育任務為主的院校及士官學校中的各級團員代表大會(團員大會)和它產生的委員會,是共青團在各該單位的領導機關。團員代表大會每2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團員人數不足200名的單位可以召開團員大會。團員代表大會(團員大會)在本級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下和本級首長、政治機關的指導下,由共青團委員會組織召開。
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共青團委員會根據所屬單位團員人數決定,并報本級政治機關批準。旅、團級單位和以承擔學歷教育任務為主的院校及士官學校中的團員代表大會,排級單位一般應當有代表出席;營級單位的團員代表大會,建制班一般應當有代表出席。
出席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團員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代表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20%。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在團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召開團員代表會議。在不設立共青團委員會的師級以上單位,經本機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召開團員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員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和共青團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八十七條 共青團委員會在本單位黨的委員會、政治機關的領導下和本級首長的指導下,領導所屬單位的共青團工作和開展青年工作。
(一)共青團委員會由團員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產生,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共青團旅、團級單位的委員會由9至13人
組成,院校的委員會由17至21人組成,委員如有缺額,應當及時增補;委員會設立書記、副書記,書記、副書記由共青團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書記一般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擔任,不是本級黨的委員會委員而是黨員的團委書記,可以列席本級黨的委員會的有關會議。
(二)共青團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由共青團委員會召集團員代表大會(團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共青團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三)共青團委員會應當以主要精力抓好團支部的建設,定期召開團支部書記聯席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負責培訓團總支部書記和團支部書記以及委員;及時向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第八十八條 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在共青團委員會、本單位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下和本級首長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一)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產生,經本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報上級共青團委員會批準。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9人組成,委員如有缺額,應當及時增補;委員會設立書記、副書記,書記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擔任;團總支部委員會委員中應當有士兵(學員)團員1至2名。
(二)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由團總支部召集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團總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三) 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應當經常檢查和幫助團支部的工作,定期召開團支部書記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制定發展團員計劃,批準發展新團員;及時向共青團委員會和本級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第八十九條 共青團支部是黨支部的助手。共青團支部在上級共青團組織、本單位黨支部的領導下和本級首長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一)凡有共青團員3人以上的獨立單位,都應當設立團支部。沒有條件設立團支部的單位,其團員可編入附近軍隊單位的團支部。設立團支部應當經過共青團委員會批準。
(二) 共青團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團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每屆任期1年。委員如有缺額應當及時補選。團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學習宣傳委員、文娛體育委員。書記一般由副政治指導員擔任,不設立副政治指導員的單位由黨員軍官擔任。團支部書記應當是黨支部委員。團支部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人選,必須經過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報上一級團組織批準。不足7名團員的團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或者只設書記。
(三) 共青團團支部的領導機關是支部團員大會,在支部團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支部團員大會履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規定的職責。團支部委員會貫徹執行支部團員大會的決議,處理團的日常工作。
(四) 共青團支部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凡屬重要問題,由團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五) 共青團支部一般按照班或者排劃分團的小組。團小組按照團支部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六) 共青團支部應當堅持學習制度、會議制度、團日制度、團課制度、報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團員教育評議制度、團籍注冊制度。
第九十條 共青團支部書記和各委員的分工是:
(一)團支部書記主持團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據上級團組織和黨支部的指示,結合團支部的實際情況,確定并主持召開團支部委員會討論工作;檢查支部團員
大會和團支部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代表團支部委員會向團員大會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主動與團支部委員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研究工作;與軍人委員會加強聯系,協調工作;向黨支部和本級首長請示匯報工作;組織培訓團小組長。
(二)團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進行工作;書記出缺時,代理書記工作。
(三)組織委員負責掌握團支部的組織情況,辦理發展團員和對團員的獎懲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督促檢查團小組過好組織生活。
(四)學習宣傳委員負責了解團員和青年的思想、學習情況,組織團課教育和團員、青年的學習,開展宣傳鼓動工作。
(五)文娛體育委員負責組織團員和青年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協調與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章 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委員會
第一節 軍人代表會議
第九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旅、團級單位軍人代表會議,是健全和發展軍隊內部民主生活、保障軍人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部隊管理的一項民主制度。軍人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在本級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下和政治機關的指導下,由會議主席團主持。
第九十二條 軍人代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和審議本單位首長的工作報告,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本單位對軍隊的法規制度以及上級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
(三)反映軍人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四)監督部隊的經濟生活,提出改善軍人生活福利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十三條 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必須自下而上地民主選舉產生。現役軍人、文職人員、軍隊在編職工均可以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充分醞釀協商;代表由基層單位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由召開軍人代表會議的單位黨的委員會根據本單位的人數以及部隊駐地分布情況決定。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在基層單位的代表中,士兵代表應當占多數;在機關的代表中,干部代表應當占多數。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必須政治合格、聯系群眾、有議事能力。
軍人代表會議代表的職責是,收集并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以及違紀違法行為,宣傳落實軍人代表會議的精神。
第九十四條 軍人代表會議應當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軍人代表會議的一切活動必須有利于增強團結、維護紀律、保證部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
第二節軍人委員會
第九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連和相當于連的基層單位,設立軍人委員會。編制士兵員額較多的機關部門、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軍人委員會。軍人委員會是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軍人行使民主權利,開展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軍人委員會在黨支部或者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領導下和軍政首長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十六條 軍人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委員由群眾推薦候選人、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經黨支部或者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軍人委員會
每屆任期1年。軍人委員會推選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單位行政副職領導擔任,副主任和委員由軍政素質好、思想作風正、群眾威信高、熱心為群眾服務的士兵、學員和軍官擔任。
軍人委員會設立政治民主組、經濟民主組、軍事民主組、文化體育組和群眾工作組,各組長由委員或者副主任兼任,組員由適合在該組工作的軍人擔任。 第九十七條 軍人委員會應當圍繞本單位的中心任務,組織官兵開展政治民主、經??和完成任務中發揮參謀作用,在維護政策、法規制度和軍人合法權益上發揮監督作用,在密切官兵關系和軍民關系中發揮橋梁作用。
軍人委員會組織全體軍人參加的活動,應當報本單位首長批準。
第九十八條 委員會應當堅持學習制度、會議制度、報告工作制度、請示報告制度。
第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制適用于全軍的單項工作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報中央軍委批準后施行或者直接下發施行。
第一百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準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新《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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