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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 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法明確了我國建筑業實行企業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雙軌制管理。簡而言之:注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 施工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企業具備足夠的注冊建造師人數,是其 取得資質和保有資質之必要條件。

  【建造師執業制度回顧】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2007年實施《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3號)。

  ◆國發〔2014〕27號、國發〔2015〕11號文等一系列文件對中冶協、 中裝協等部分仍在評審實施的建筑類施工項目經理資格進行全面 清理和廢止,宣告過渡期結束。

  【建造師注冊制度的未來】

  2014年,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 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函”(建市施函〔2014〕84號):

  ◆一級建造師注冊審批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所有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均由注冊建造師擔任,小型項目經理必須是 二級注冊建造師。

  ◆注冊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5年;規定一個建造師只能同時申請注冊兩個 專業;取消執業印章。

  ◆申報材料中增加社保證明。

  【建造師注冊制度的未來】

  2015年,住建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發文《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直指目前企業資質管理存在的弊端,建議:

  ◆加強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立法工作;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建 立完善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加快個人誠信體系的建立。

  ◆推進企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并軌,企業資質逐漸淡出;

  ◆加快建立注冊建造師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企業資質的弊端】

  ◆資質的目的是保證工程質量,但企業資質是集體行為,工程質量發生問題時追責個人難,威懾力差,且問題企業可以改換牌子繼續經營造成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得不到落實;

  ◆由于招投標條件門檻設置越來越高,一般二級(乙級) 資質企業無法進入,造成市場上存在高資質企業出借資質 (掛靠)的現象,干擾了市場秩序;

  ◆企業資質標準把執業人員數量作為企業資質升級的重 要條件之一,導致執業人員出借、掛靠證書現象十分普遍, 加上企業資質評審的人為因素比較多,影響了企業資質管理 的公正性。

  【企業資質的弊端】

  ◆現行的資質管理標準帶有濃厚的部門管理色彩。建筑 業企業資質標準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大 序列,每個序列又劃分為幾十個資質類別,過細的劃分,使 得相近專業的企業能力得不到充分發揮,減少了競爭機會

  ◆當企業施工業績、人員數量、資金、工程質量、經營 管理水平發生明顯變化時,政府對企業資質難以進行有效的 動態監管。

  【總體政策走向:淡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

  逐步取消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轉為設計、施工等許可證制度。加快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步伐,建立以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為主 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項目招投標主要和注冊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工程保險、誠信 記錄等掛鉤,推動企業在培養人才和市場信譽上下功夫。

  【個人執業為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辦法》(建市〔2014〕118號)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 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 法》(建市〔2014〕124號)從信息檔案備案、信用懲戒、行政處罰、社會曝光等各方面規定了個人執業的終身責任。

  【現行企業資質法律文件匯總】

  目前我國施行的建筑業資質文件為:

  ◆《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

  ◆ 《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

  ◆《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2014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 工勞務三個資質序列均對2001年資質標準進行了調整:

  ◆施工總承包序列取消了原來的機電安裝總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進行了整合,從原來60個專業類別調整為36個專業類別;

  ◆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2015年住建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規定:

  ◆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 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參編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 標要求。對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取消特級、一級資質企業承接工程合同額下限(以前規定大企業不可以做小工程);

  ◆將建市[2015]20號文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直 接舊證換新證。2016年7月1日起,舊版資質證書失效。

  【企業資質:從“嚴進寬管”到“寬進嚴管”】

  《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通知》(建市[2016]226號)主要內容:

  ◆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 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 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 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226號文的積極意義:

  ◆從監管手段看,原來通過規范資質進行事前靜態監管,現在轉為效率更高的事中和事后動態監管。

  ◆從監管重心看,更務實地轉向了業績。通過對誠信平臺上有關 項目信息的考核,可以考核最關鍵人員—項目經理。而不是像以前 那樣考核“資料”,“僵尸”建造師和“僵尸”企業將逐步淡化、 淘汰出建筑市場。

  ◆資質門檻降低,資質在市場中作用大大減小,將進一步釋放市 場活力。

  ◆維護資質的成本降低,初步估計,全年建筑企業減負總和將超 百億,這是企業直接獲得的改革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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