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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解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思路和對策

  正確認識和處理農村矛盾糾紛,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要發展先穩定。對待農村中的矛盾,應該“宜疏不宜堵、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嚴厲打擊非法上訪外,我們應千方百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疏導化解矛盾。

  (一)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機制,筑牢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1、加強農村矛盾糾紛調解的組織建設。強化縣(區)、鄉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和鄉、村組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建設,積極創新農村矛盾糾紛調解方式、方法,明確矛盾糾紛的調解原則,設立規范、靈活、高效的調解程序。

  2、進一步完善“三位一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按照綜治辦、信訪辦、司法所“三位一體”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形成以司法所為龍頭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結合基層法庭的“訴前調解”實現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

  3、加強農村基層村組干部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能力,全面提高矛盾糾紛調解者的能力和素質。

  (二)延伸調解工作領域,搭建調解工作新平臺

  1、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聯動。實踐中,許多農村矛盾糾紛涉及到多個法人或自然人,單靠一個部門調解很難得以根本的解決問題,這些民間糾紛的內容和形式均比較復雜,難以短時間了斷,調解結果很難達到雙方當事人滿意。

  2、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銜接。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解決農村社會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中的作用,盡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減輕農民群眾的負擔和訴訟成本,減少司法成本。

  (三)引進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才參與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調解當前農村矛盾糾紛最大障礙是現有人員素質無法勝任法律關系復雜的矛盾糾紛。面對大量新型糾紛和群體性事件,我們應當引入律師、公證、法援等法律專業人才參與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法律專業人員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在三個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一是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有效解決糾紛的正當合法途徑,最大限度地緩解了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控制了事態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二是既減輕了政府的工作壓力,為黨委政府分憂,又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了廣大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三是優化和完善了農村矛盾糾紛調解組織的結構,提高了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四)堅持因人施策,積極妥善處置各類矛盾糾紛。不安定因素成因錯綜復雜,處置工作必須講究工作方法,針對不同性質問題,區別對待。

  (五)從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關鍵的問題入手,找準切入點。我國現階段,像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養老保險、工傷賠償、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是群眾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六)善于用經濟方法處理解決農村矛盾糾紛。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多種多樣,其中由利益糾紛引發的矛盾占比重最大。因為,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導致不同的群體之間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也導致各群體之間利益沖突,要解決因經濟利益引發的矛盾糾紛,就應從利益角度入手,更多地運用經濟方法、手段來解決。如果只用說服、宣傳、教育的方法解決矛盾糾紛就已經過時了,收不到良好的效果。

  (七)善于從決策入手,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在實踐中,一些矛盾糾紛的發生,往往與政策、決議制定時考慮不周,沒有做詳細周密的調查有關。每項政策、決議出臺前必須要經過充分細致的調研,傾聽百姓的呼聲、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然后再集體決策,出臺政策、決議。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決定失誤引發的矛盾沖突。

  二、化解矛盾糾紛的技巧:

  (一)心存公道,為政以德。原總理朱镕基引用明朝清廉剛正的山東巡撫年富的治國名言“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則民不敢慢;廉,則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唐太宗李世民對官員說:”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若損百姓以奉其身,猶割股以啖腹,腹飽而身斃”。公道正派是化解矛盾糾紛的必備素質。

  (二)依法依規調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依規合理計算當事人應得的賠償金額。

  (三)當事人激動時,不能馬上調解,先要平靜當事人的情緒,然后再調解。

  (四)同情當事人的處境。一句話可以激發矛盾,一句話也可以緩和矛盾,中國有一句俗語:良言美語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這句話這么說:難怪你會這么想,換了是我遇到這種事情也會這么想的。

  (五)尊重對方的意見,避免與當事人爭論。爭論沒有例外,它只能使對方更相信自己想法絕對正確。爭論不能化解矛盾,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你能將對方駁倒,輸的對方自尊心受損,必然憤怒不已,他聽不進你的任何話,視你為仇敵。唯有機智撫慰和設身處地為他著想,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六)不要激起當事人過高欲望。盡量要壓低他和家人的欲望。欲望之火點燃容易,平息困難。

  (七)對負責侵權的一方,依法把賠償金額算足,讓他有一定心理壓力。比如護理費2013年江西省定的標準是60-100元一天,那對侵權的一方計算就是100元/天。

  (八)重視民間力量。民間有許許多多的高手,我們在遇到難題時要尋求民間的幫助或者通過當事人的其朋好友做工作,解決問題來的快一點、順一點。

  (九)分別詢問,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圖。矛盾的雙方往往都對對方懷有敵意,不可能在公開場合露底牌,分別談話掌握對方的真實想法,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慢慢拉攏差距,雙方比較接近時,在召集雙方到一起調解,才能解決問題。

  (十)找準雙方當事人家中有決定權的人。如果沒找準家中有決定的人,那你做的努力可能前功盡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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