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紀檢系統的同仁在“《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施行后,線索處置方式不包括立案審查嗎?”一文中對問題線索處置方式是否包括立案審查進行了交流,并附了 “線索處置五類方式流程圖”,如下:
本人對此圖持有2個不同觀點,現略作分析,敬請各位同仁商榷。
1、“立案審查”不應是線索處置最終結果。“了結”作為一種題線索處置方式,應是“立案審查”線索的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應是問題線索處置的最后一種方式。
2、“初步核實”與“談話函詢”處置方式應能相互轉換,而非單向性。《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本人認為對于違紀問題輕微的,可以直接進行“談話提醒”,也可以按“談話函詢”的方式進行處置,這樣既可讓被反映人主動交待問題、認識錯誤,還可以視情況,綜合運用“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處理方式,加大提醒教育的力度。如:對于初核后發現問題輕微,但僅僅談話提醒又不足以讓違紀人引起足夠重視和警戒,就可考慮采取“誡勉談話”等其它方式處理。
另外,為熟悉掌握問題線索的處置流程,做到了如指掌。本人有三點補充意見,敬請參考:
1、 對輕微違紀者,談話函詢后不能直接了結。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后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由此可見,“談話函詢”不能完全取代“談話提醒”等相應處理措施。“談話函詢”在前,并有嚴格的期限規定,在《談話函詢情況報告》報批后結束。而“談話提醒”是在《談話函詢情況報告》報批后,根據領導批示,所作出的相應處理之一。因此,談話函詢工作不能完全取代“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處理方式,并要嚴格執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2、未經“初步核實”不能直接“立案審查”。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由此可見,問題線索處置未經“初步核實”,不能直接進“立案審查”程序。這樣既規范了立案條件、審查程序,又推動 “立案后快查快結”,避免出現“查出什么算什么”的隨意性審查。
3、“立案”后不能輕易“查否”。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全文沒有提到“立案審查后查否”的情形。依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審理部門審理范圍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案件”,對“查否”案件如何把關未作任何規定。由此可見,問題線索一旦“立案審查”,不容“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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