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對以飼料添加劑假冒食鹽銷售的被告人魏某、陳某做出有罪判決。
2015年12月22日,云南省大理州鹽務管理局在大理州境內開展食鹽安全大檢查,在檢查中發現魏某用飼料添加劑私自加工各類假冒“白象牌”食用鹽并銷往多地,于是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
大理州公安局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偵查,同年2月17日在昆明抓獲魏某,同日在大理市抓獲陳某。3月23日,大理州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批準逮捕魏某、陳某。后將該案交大理市檢察院辦理。2016年11月19日,大理市檢察院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魏某先后在大理市鳳儀鎮地石曲村、新村、石龍村租賃倉庫,購買包裝設備、包裝袋等,并雇傭被告人陳某一起將購買的“不一樣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改換包裝,私自加工各類假冒“白象牌”食用鹽,并分包銷售給多人。
上述食用鹽大部分均及時被大理州鹽務管理局查獲,經州鹽務管理局、州公安局依法搜查上述三處租房,共查獲“不一樣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3.91噸、“白象牌”綠標鹽1.48噸、海藻碘鹽0.412噸、紙塑鹽2.9噸、加碘精制食鹽1噸、各類食鹽空袋若干、包裝機、封包線等物。經鑒定,上述各類“白象牌”食鹽均不符合食用鹽標準。
2017年2月6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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