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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界關于“混業經營”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論,但關于混業經營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識。狹義上的“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經營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大多數學者認為無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都各有其優缺點。一個國家究竟采用分業經營制度還是混業經營制度,只是一種特定經濟情況下的利弊權衡,這種權衡會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而相應改變。

一、商業銀行與保險聯合的利弊分析

(1)商業銀行和保險聯合的優勢。首先商業銀行跨業兼營保險,可以使得商業銀行擴大經營范圍,在同一地點同時提供銀行和保險業務,即提供一站式服務,充分利用銀行設備資源,從而獲得范圍經濟效益;其次由于銀行業務收益和保險業務收益的不完全相關,能夠分散業務,達到風險的目標;再次金融資產具有同質性,金融資產的專用性較低,這就使得商業銀行能夠在現有資產基礎上跨業兼營保險業務,從而獲得規模經濟效益。(2)商業銀行和保險聯合的弊端。第一,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系,商業銀行跨業兼營保險業務,勢必給監管部門帶來難題;第二,商業銀行可能會將保險收入投入到高風險、高回報的業務中去,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嚴重損害保險者的利益;第三,當商業銀行跨業兼營保險業務,使得不同類型的金融業之間的關系加強,其相關性也會隨著加強,一旦某種金融業風險增加,可能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益,最終導致整個金融系統性的風險發生。

二、銀證聯合的利弊分析

(1)銀證聯合的優勢。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密切與證券公司的合作,不斷擴展表外業務,從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業銀行為證券公司提供融資便利、股票抵押貸款,提供資金結算等服務,都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收入。商業銀行處于對企業違約的擔心,可能降低貸款金額或不提供授信。通過與證券公司合作,商業銀行也可以獲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業銀行對企業經營情況、資金使用籌措情況等的了解,從而提高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信息對稱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銀證聯合的弊端。在混業體制下,銀行為了增加承銷收益或規避承銷風險,往往利用優惠的融資條件或其它誘惑吸引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從而產生銀行信用擴張的效果。銀行、證券市場特質迥異,若銀行過度介入證券業務,將會增加銀行的經營風險,危及銀行的安全穩健經營。若銀行自行承銷、買賣而持有的證券數額較大,在證券市場波動頻繁時,銀行的清償能力及經營體系將處于不穩定狀態,一俟股市暴跌,便會危及銀行的自身安全,進而殃及整個信用體系:

三、銀行基金聯合的利弊分析

(1)銀行基金聯合的優勢。商業銀行兼營基金業務可以增加商業銀行收入,商業銀行作為基金公司的托管人,除了對基金負有監管責任外,還憑借廣泛分布的營業網點成為基金的最好的營銷網點。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資金的清算和過戶登記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或服務費。根據新的發展趨勢,商業銀行還可以新設基金管理公司,這樣商業銀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進入基金業的領域,獲得與基金公司一樣高的收益。商業銀行擁有自己的基金公司,為商業銀行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鏈接起來創造了便利。(2)銀行和基金聯合的弊端。商業銀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設、參股、控股三種方式,不管是哪種方式,監管方面的責任都很難劃分。混業經營可能給商業銀行帶來資金分流、融資風險等的不利影響。

四、我國實行混業經營應注意的問題

(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設,為混業經營提供法律、政策依據。法律應該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銀行業的體制改革應當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導對其起推動作用。立法要根據金融發展和金融開放的要求,考慮未來混業經營、防范風險的要求及國際金融法律法規的標準,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并對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主筆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2)建立完善的內、外監控體系。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保護銀行自身安全運作與文件經營,以及規避風險的功能,是金融法律從規章和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國商業銀行在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傳統業務,增強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3)積極拓寬中間業務,提高競爭力。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是銀行業務的三大支柱,在負債和資產業務中,銀行總是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直接參與;在中間業務中,銀行不再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直接參與,而是扮演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進行有償服務,風險孝收益穩定。(4)健全市場體制,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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