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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2015年修訂《食品安全法》中,該懲罰性條款已成為消費者關心的一個問題。日前,連江縣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因食品標簽存在瑕疵,消費者起訴生產者要求10倍賠償的案件。

  家住連江的李某于2016年10月23日在連江某超市購買了26瓶某公司生產的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總金額3268.4元。

26瓶某公司生產的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

  事后,李某仔細查看產品標簽上標示的配料表內容,發現配料添加順序為葵花籽油、橄欖油。同時,結合相關標準中對食用調和油的定義,表明葵花籽油配料添加量占50%以上。

  李某認為,某公司生產的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的標簽正面醒目位置用較大字號強調的“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誤導了其以為該產品是以橄欖油為主的食用調和油。為此,李某訴至連江縣法院,請求某公司退還購貨款3268.4元。同時,某公司還應當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有關規定10倍賠償32684元。

  “我們的企業依法成立,資質齊全,也履行了審核義務。我們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規定,不屬于不安全食品,不標示橄欖油含量并不影響訟爭產品的食品安全,無需10倍賠償。”庭審中,某公司辯稱并請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某公司退還李某購貨款3268.4元,并補償李某6536.8元;李某退還26瓶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

  看法官怎么說

  辦案法官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一款規定,本案中,李某既可以選擇向生產者主張權利,也可以向某超市主張權利。如果李某向某超市主張權利,而屬于生產者責任的,超市在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由此看出,本案中的標簽存在瑕疵,而這些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則不能適用10倍賠償原則;但要求瑕疵產品進行退貨的,法官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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