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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楊三喜

自交通運輸部在10月10日公布《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兩份文件,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官方透露,僅在前半個月里,就已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超過3000條。這兩份方案的征求意見期為期一個月,將到11月9日截止。


據交通部表示,截至10月25日18時,交通部已通過網站留言、電子郵件、信函和電話等渠道,共收到各類意見3220件。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幾大問題,包括:專車是否應作為新業態納入管理;出租車和專車這兩種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傳統巡游出租車經營權的改革問題;從事專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問題;專車與傳統巡游出租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問題等。


此外,傳統巡游出租車和專車的價格機制、駕駛員權益保障、打擊非法運營問題,和私人小客車開放合乘的規范發展問題,也受到了較多民眾的關切。


在前半個月里征集到的社會意見中,關于專車車輛條件和標準的意見,占整體的18.6%,關注度最高;關于專車是否應納入行業管理的意見也占了18.5%;關于傳統巡游出租車經營權管理改革的意見占11.0%。但在這些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問題上,各方意見仍存在較大爭議。


在所有意見中,有600多條意見和專車的車輛條件和標準有關,主要圍繞專車的車輛性質、報廢年限、車輛標準和運營條件等各方面。


支持《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人認為,應當禁止私家車從事專車經營,專車和出租車都應當實行8年報廢政策。反對者則認為私家車從事專車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有利于提高車輛資源使用率,應允許私家車在不改變車輛登記性質的前提下,從事經營。


而在車輛標準和條件方面,有意見認為,應堅持“專車車輛標準明顯高于出租車”的原則,以實現新舊業態的平衡發展,滿足錯位需求,保障社會穩定。有人主張應把專車車輛標準的訂定權限,交給地方政府的運輸管理部門;也有人建議應發揮專車企業的平臺作用,由企業平臺來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


此外,各方對于專車的具體業務,是否要直接接入政府層面的管理手段爭議較多。既有意見認為“市場可以管好,政府就不應當管,不能借機攬權”;也有意見認為,專車雖然給群眾出行帶來了便利,但也隱藏了許多問題,應該加快納入監管。更有意見認為專車屬于企業平臺的“非法經營行為”,平臺方還不愿承擔事故責任和風險,擾亂市場,稱“應當立即關閉平臺,取締‘專車’”。


面對各界對專車一旦發生事故時,責任和風險由誰分攤的重重質疑,10月27日,滴滴出行宣布,滴滴將與平安產險上海分公司合作推出“滴滴平臺司乘意外綜合險”。自即日起,這份司乘意外綜合險,將覆蓋滴滴旗下的專車、快車、順風車、巴士、試駕等各類業務中的司機和乘客。


滴滴方面表示,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如不幸遇到意外事故,該保險將覆蓋乘客產生的意外醫療、傷殘、意外死亡等費用,單人保額最高可達120萬元人民幣。而司機自接單開始后,即可受到與乘客相同的保險保障。滴滴方面介紹,這份保險將由滴滴平臺統一投保,無須司機或乘客另行支付費用。


數量管控從業資格成爭點


在關于是否應對出租車、專車等新老業態實行數量管控的190條意見中,有88條意見認為,應當實施必要的總量控制,以避免城市交通擁堵、出租車司機收入下降和行業混亂。也有77條意見反對對專車和出租車實行運力規模控制,認為應該完全交由市場來調節運力數量,緩解“打車難”。


圍繞專車和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問題的102條意見中,有70%以上的人認為,應規定專車駕駛員須滿足有關條件并取得從業資格證,而且“門檻應該高于傳統行業”。不過,也有人建議,可讓現有的出租車駕駛自動獲得專車的從業資格。反對對專車設置高門檻者則認為,專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性質,若實行從業資格,將會擋住一大批人、減少就業機會,反而加劇政策矛盾。


對于專車平臺常用的補貼和促銷行為,多數意見認為,專車平臺“不應當通過補貼、促銷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任意加價屬于價格壟斷;促銷價不應低于巡游車基礎運價等”。也有意見認為,“獎勵和優惠活動屬于平臺市場行為,高峰時段的加價已向乘客明確告知,有利于達成交易。”


而專車平臺企業究竟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或僅是民間車輛資源供求需求的撮合者和信息提供方?這兩種不同的界定,也牽動著不同的責任歸屬范疇。在專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的定義是:“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日前,交通部的機關報《中國交通報》引用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客運管理處處長蘇奎等人的觀點指出,網約車平臺提供的是運輸服務而不是信息中介。浙江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郭敏、上海交通大學副教授黃少卿等人也認為“網約車信息中介屬性并不成立”。黃少卿認為,目前大行其道的、由司機、車輛租賃公司、專車平臺企業和乘客等四端構成的“四方協定”模式,不利于專車的可持續發展,“從現實糾紛案例看,信息中介平臺的屬性認定,逃避了承運人責任,公眾權益難以保障。”


而對于鼓勵小客車合乘的問題,各方意見分歧最小。大多數意見認為,應政府應該積極支持和鼓勵“順風車”。還有建議進一步提出,應該“明確順風車合法地位,細化相關規則。如以“每天限定次數、限定每公里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等,禁止“以順風車、合乘、公益等形式,從事城市客運服務”。不過也有人擔憂,順風車與專車客運服務的界限難以準確判定,在實際中容易異化為非法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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