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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有司馬光砸缸,一砸天下聞。  不過,放在法治時代的今天,這事還有點麻煩。

    因為缸是物權法上規定的物,你司馬光給人家砸了,這事可得說道說道。

    先看看史實。

    司馬光字君實。陜州夏縣人也。父池,天章閣待制。光生七歲,凜然如成人,聞講《左氏春秋》,愛之,退為家人講,即了其大指。自是手不釋書,至不知饑渴寒暑。群兒戲于庭,一兒登甕,足跌沒水中,眾皆棄去,光持石擊甕破之,水迸,兒得活。其后京,洛間畫以為圖。仁宗寶元初,中進士甲科。年甫冠,性不喜華靡,聞喜宴獨不戴花,同列語之曰:“君賜不可違。”乃簪一枝。

    這段引自《宋史》的文字告訴我們司馬光砸缸并非后人溢美或虛構,但沒有告訴我們司馬光砸的缸是誰家的。

    看來,歷史上的中國不注重物權概念,不是虛傳啊!

    司馬光可謂道德上的完人。

    但史實看不出司馬光砸的缸是誰家的,我們分析一下,無非是三種情況。

    一種是司馬光家的。

    一種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還有一種是案外第三人的。

    我們分別情形來說一下。

    第一種情形,司馬光家的缸被司馬光砸了。

    司馬光家有無權利要求被救的小孩父母賠償(補償)?

    理論上講,司馬光家的缸裝滿了水,而周圍有小孩子在玩,這就是危險源。

    似乎可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司馬光家的缸裝滿了水,小孩子爬上去,導致溺水身亡,可能司馬光的爹媽要承擔責任的。

    因此,司馬光急中生智,將缸砸了,不用說要求人家小孩子的家長賠償(補償),人家的家長不要求因驚嚇引發的精神損害就是萬幸了。

    這缸,得砸,而且必須要砸。

    第二種情形缸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這種情況下,如上面分析,為了自己家小孩子的人身安全,司馬光砸缸,不存在賠償問題。

    反而,因是無因管理關系,司馬光還有權要求一點好人獎金。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在幫助鄰居家收被子等等行為,這都屬于無因管理,通俗一點就是沒有義務的助人行為。

    還有一種情形缸是案外第三人的。

    這個比較麻煩了。

    一方面第三人作為缸的主人,在裝滿水的前提下,放任小孩子在周邊玩,差點發生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自然有一定責任。

    但小孩子或許能知道水缸在充水狀態下危險,其家長也有一定責任,這在法律上叫與有過失,可以減輕主人的管理責任。

    關鍵是司馬光把人家的水缸約砸了,這是緊急避險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簡單而言,一般情況下,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

    但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一個仁智各見的問題,這是不好確定的。這事吧,得到法院說個理。當然,古代司法不發達,那也得請鄉中長老給憑個理。

    綜合說來,司馬光砸缸是不用賠的,不管是誰家的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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