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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債權關系和原始運輸合同關系密切,在探討提單債權效力時,不可將它孤立研究,而應通過提單在流通過程中的變化,分析和比較這兩種法律關系,找到提單債權的正確定位。理解提單債權關系的本質是理清提單債權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

  一、提單債權效力的內容及特點
  1.什么是提單債權效力
  提單債權效力是提單當事人之間根據提單而產生的直接權利義務關系。作為法定合同憑證,提單體現了一種交貨請求權,是提單持有人在目的港要求承運人履行交付貨物的書面憑證。承運人如果不能在目的港正常交付貨物,提單持有人就可向承運人提起侵權之訴。
  2.提單債權效力和提單持有人交貨請求權之間有何關系
  提單產生伊始是承運人出具的關于貨物已經裝上運輸船舶的書面記載憑證。19世紀中期,提單上有大量免責條款,英國法院認為提單雖是權利憑證,但唯有記載其上的貨物數量或重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貨物實際裝船數量或重量超出提單記載,那超出部分就在提單記載效力之外,提單持有人不得以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向承運人主張交付貨物。提單持有人如要就超出部分享有貨物請求權,必須先通過貨物買賣等基礎法律關系取得托運人對承運人所超出部分的貨物權利,然后依據承運人侵權行為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侵權訴求成立的前提是:持有提單的人能夠證明其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持有提單的人如果不能證明或充分證明,就不可能取得對承運人的賠償要求。為解決這個矛盾,英國1855年《提單法》規定:持有提單的人如果在受讓提單之時同時取得提單項下的貨物所有權,則提單所證明的訴權也一并轉讓給提單持有人。《提單法》的出臺,使提單持有人和承運人產生了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這個矛盾,但由于該法規所規定的訴權的取得以貨物所有權與提單同時轉讓為先決條件,其實際可操作性收到了很大的限制。一百多年后,1992年的《海上貨物運輸法》擯棄了提單轉讓時同時取得貨物所有權的要求,規定只要是合法提單持有人就享有對承運人的直接交貨請求權。
  3.提單債權效力和提單流通需要的關系
  隨著商業活動的不斷發展,多樣性,靈活性和復雜性使得運輸途中的貨物不可能一成不變地限制在某兩個買賣雙方之間,往往是提單簽發后,在船舶抵達目的港之前,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已被多次背書轉讓。雖然提單的流通性極大地促進了商業活動的飛速發展,但由于船在運輸途中,提單的背書人或被背書人不可能絕對掌握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而貨物買賣只能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才能進行,所以充分信賴承運人的提單記載成了提單背書交易的前提條件。這個問題的解決,只有通過立法,規定提單當事人之間要按照提單的書面文字記載來劃分判斷當事人的義務權利。我國《海商法》第78條就明確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照提單的記載確定。承運人可因托運人不履行義務而向托運人求償,但這并不影響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海商法》第66條規定)。
  4.提單債權效力的特點
  (1)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提單債權關系卻不是基于合意。為了保護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的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保障貨物的正常交易流通,法律賦予合法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享有交貨請求權,如出現貨損貨差或其他不正常貨物交付情形,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同時享有訴權。
  (2)提單持有人按照提單記載事項承擔相應義務,享有相對獨立的提單權利。提單簽發后,不論提單記載與承運人,托運人所簽運輸合同有何出入,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以提單記載為準,不受原始運輸合同約束。承運人不得以與提單持有人前手之間的抗辯對抗善意提單持有人。
  (3)提單債權是單一性的權利。提單債權的單一性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一張或一套正本提單只能有一個持有人;二是同一提單上的權利不可分割,不可能一方享有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而另一方享有索賠權。
  二、提單債權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相互間的關系
  1.提單簽發的前提條件是原始運輸合同的存在
  (1)提單是原始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和托運人就貨物的收取,保管,運送和交付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明確了承運人,托運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貨物裝船后提單是根據該貨物運輸合同而簽發的,此時提單證明了運輸合同的存在。
  (2)提單在流通過程中又體現了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物權憑證。盡管提單是對原始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但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在流通過程中又獨立于原始運輸合同。物權憑證可以代表貨物,一般授予或者證明占有貨物的權利,從而占有提單的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他或依其指示進行交易。提單的占有或轉讓與貨物本身的占有或轉讓效力一致。只要不是記名提單,提單就可以轉讓,善意受讓提單的持有人就可以憑提單向承運人要求交付貨物。
  2.提單效力與運輸合同效力的關系
  (1)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運送物的收取,保管,運輸,交付的債權債務關系,應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定。提單是基于該合同而簽發的,成為合同的證明。例如在CFR貿易條款下,運輸合同是在賣方與船東之間訂立的,貨物裝船后船東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發提單給賣方。此時提單上所記載的事項僅能證明船東和賣方一個已經締結的合同和貨物已按提單記載裝上船的初步證據,而不能構成運輸合同本身。但是作為物權憑證的有價證券,提單在流通過程中獨立調整著當事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原始海運合同基礎上,產生了獨立的提單關系。
  (2)�\輸合同效力對提單效力的影響。當運輸合同當事人同時又是提單關系當事人時,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運輸合同為準。提單在流通過程中一旦轉讓到付了對價的善意的第三方手中,提單關系就發生作用。提單上的記載事項就成為承運人必須承擔履行的法定義務。
  (3)提單債權關系既然是獨立于運輸合同關系存在的,本應與運輸合同互不相關,但法律規定提單債權關系獨立存在的理由是保護善意取得提單的第三方持有有人,維護正常的有價證券交易流通秩序,促進貿易快速發展。而當提單仍由原始運輸合同當事人持有時,提單債權關系還不能成立。此時對簽訂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其權利義務還應該受運輸合同約束。   三、如何區別提單債權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
  1.當事人不同。承運人,提單簽發人和提單持有人是提單債權關系的當事人,而承運人和托運人是運輸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2.時效不同。提單債權關系從船東或者其授權的代理簽發提單時產生,到船東或其代理人收回其簽發的提單時結束;運輸合同關系通常在提單簽發前,在托運人和承運人就運輸條件達成一致時就產生了。
  3.承運人義務不同。提單債權關系下承運人的義務是向提單持有人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而運輸合同下承運人義務是履行貨物安全運輸送達任務。
  4.兩種關系發生效力的確定方式不同。提單債權關系的內容完全由提單記載確定,提單記載只是運輸合同內容的初步證據。當運輸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提單時,提單效力才發生作用。提單作為所有權憑證,主要是賦予提單可轉讓性,是國際貿易中單據買賣賴以存在的基礎。當原始運輸合同當事人又是提單關系當事人時,運輸合同效力發生作用,提單效力趨于零。法律規定提單債權關系之所以獨立存在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提單持有人,從而保護提單的價值和流通。
  四、英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在英國法律中,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訴權的取得是基于原始運輸合同權利的轉讓。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的權利隨著提單的轉讓而消滅。英國1855年《提單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后來在其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2條第5款中就明確規定,提單權利轉讓后,則一方因為是運輸合同的最初締約方而取得的權利也因而被消滅。就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的義務而言,英國法并未像對權利一樣明文規定為消滅。通常認為,轉讓提單后,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仍需承擔合同義務。承運人既可以根據提單記載向提單持有人請求運費等支付,也可以要求托運人履行。而根據英國《貨物買賣法》,對托運人指示提單,法律推定賣方保留提單是為保障付款,貨物所有權于貨款支付時發生轉移,與提單何時背書轉讓無關;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則初步推定賣方并無意圖保留提單以保障付款,所有權在貨物裝運時轉移。
  依據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因提單的轉讓,不僅發生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下訴權的轉移,更導致其合同實體權利的絕對消滅或喪失。托運人在無法依據原始運輸合同取得對承運人權利的情況下,還要承擔運輸合同中的義務。此時,原始運輸合同失去了其應有的法律意義。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自有其獨特法律背景,但就規定本身而言似有不妥。如果托運人權利隨著提單的轉讓而消滅,則意味著在運輸合同還沒有履行完前,托運人就已經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了.就是發現承運人有違反運輸合同行為也不能加以阻止,只能看著損失發生。
  五、我國大陸和臺灣學者的觀點
  我國大陸和臺灣學者提出權利休止說,主張原始運輸合同下托運人的權利暫時休止。也就是說該運輸合同下托運人的權利并未絕對消滅,而是基于提單債權的存在暫時不能行駛而已。假如貨物遭到拒收或者其他原因提單重新回到托運人持有時,那么托運人權利暫時休止結束,重新恢復托運人的權利。
  至于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的權利“何時休止”,有以下兩種不同主張:(1)托運人轉讓提單時;(2)提單簽發之時。若以提單轉讓時為托運人權力休止開始時間,那就意味著在提單轉讓之前,托運人可就貨損請求承運人賠償。若以提單簽發之時為托運人權利休止之開始,可造成承運人相對對應的權利人及權利之真空狀態,因為提單簽發時未必就是提單轉讓之時。休止權利的回復以收貨人拒收貨物或因其他情況提單轉回為托運人持有為條件,則在托運人取得提單,但自始至終未轉讓提單時或轉讓提單之前,托運人仍持有對承運人的權利,實際并未“休止”。依《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承運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提單持有人),買方需就貨物在承運人保管期間的運送事宜享有對承運人的訴權,如果認為托運人運輸合同下之權利于簽發提單后休止,即意味著托運人享有提單簽發前貨物的索賠權利,從而可能影響買方權益的完整實現。
  六、總結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托運人和收貨人對承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有權向承運人發出指示,已由法律所確認。無論是在運輸合同關系下還是在提單債權關系下,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承運人有不當的行為并因此造成損失,而且確實存在著這種損失,承運人即應承擔賠償責任。提單雖因運輸合同而產生,然其在交易流通過程中產生的新的提單債權關系并不影響原始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提單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提單債權效力主要體現在運輸環節,它和承運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就依據提單記載。承運人違反了該項保證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承認兩種法律關系各自存在并生效,既符合航運習慣和法律規定,又能保證承,托雙方正常享有或承擔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有利于運輸業秩序和安全。有利于維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促進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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