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扭轉前幾年來外商投資大幅度下降的局面,越南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引資新措施。內容包括3個方面:一是減少外國投資者的成本開支,提高外資企業競爭力和經營效益;二是簡化外國投資者申請投資手續;三是對產品出口比例高、出口產品生產中使用越南原材料多和使用越南勞動力多的外資企業實行優惠政策。
2002年3月以來,越南各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政府的決定做出了一系列新規定。其中包括自來水費、安裝電話費和旅游景點門票對內外采用統一價格;外資企業生產用電每度電由8.5美分下調到7.5美分;國際長途電話費平均下調10%;外國企業開設辦事處的手續費由原來的5000美元下調到100萬越南盾(約合72美元);規定外資企業越南工人的最低工資,并可以以越南盾支付;外資企業對越方提供的越南工人不滿意,可以直接挑選越南勞動者;對于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商品進口的原料,可以緩交增值稅。
越南政府還鼓勵外商對邊遠山區、經濟落后地區、農業、生產出口商品和需要多利用越南國內原材料的部門進行投資,對其實行優惠政策。與此同時,越南政府還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可以參加越南的證券交易,購買越南股份公司的股票。
2002年4月,越南政府出臺了《關于邊境口岸經濟區政策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政府批準在邊境口岸試點經濟區如臺廣寧芒街、諒山同登、高平馱隆、老街省老街等實施數年的優惠政策,并正式推廣到所有已批準建立的邊境口岸經濟區。各種優惠措施包括:可采用各種法律許可的經營形式,如轉口、過境、關外倉庫、保稅區。口岸經濟區每年關稅收入在500億盾以內,全部留給經濟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關稅收入在500億盾以上,50%留給經濟區;關稅收入過低的經濟區,國家另行給予補貼。土地租金在經濟區現行土地租金的基礎上,對投資者降低50%。企業可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可采用各種特別的出入境制度,如鄰國公民可憑邊民證明或邊境通行證出入口岸經濟區;鄰國和第三國公民持護照免簽入境,可在口岸經濟區停留不超過15天。鄰國或第三國的貨物運輸車輛可進入經濟區交貨等等。
而早在1999年,越南貿易部已做出決定:簡化在越南的外資企業出口審批手續。外資企業不必事先申報出口計劃,只需出示投資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就可直接在海關辦理產品出口手續。但是,如果出口國家限制的商品,企業必須向海關出示貿易部分配額和指標的文件,或者出示主管部門確認的文件。
(摘自《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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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31 Sun 201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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