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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姻法"新解釋"便宜了誰?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8/13/c_1218552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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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肉包子[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作為女生,個人覺得新婚姻法有保護個人財產的可取之處,但是較少考慮保護女性的弱勢地位。男女的平等在很難在社會生活中真正存在。以婚姻為例,女生結婚后尤其是生小孩之后對家庭的付出一般情況都會大于男性,結婚后選擇做全職太太的女性也不在少數,不止中國如此。這并不能以獨立與否去論斷,個人的獨立是個人選擇的結果,新婚姻法的確有強制女性獨立的傾向。如果傳統上女性不獨立是可以認可并為人們接受的,那么法律的這種強制夫妻雙方經歷獨立的傾向就顯得有點過于前衛和偏激了。
另外,新婚姻法對的確將離婚的障礙有所降低,并沒有從有利于保護婚姻的角度出發,尤其是對那些已經結婚并且正在經歷所有“七年之癢”的夫妻而言。同樣年齡的夫妻離婚,丈夫實現優質再婚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妻子。這也是一種社會生活的男女不平等。即使從這個角度而言,對女性進行保護也是應該的。
現在不很難說建立在愛情上的婚姻的數量有多少,但是沒有多少感情基礎而選擇結婚的人們也不在少數,相對于有感情基礎的婚姻,這種婚姻可能更容易出現問題,那么這種婚姻是不是更應該得到保護而不是減少離婚的障礙,讓夫妻因為財產問題變得更加的現實和冷漠。如果真的導致離婚率上升,那么單親家庭帶來的社會問題也將引起關注了。


網友鄒家豪[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其實婚姻法解釋三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并不會出現什么所謂的,女方利益受損的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中的 第八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首先來說,這條條文的規定不論是男方父母出錢還是女方父母出錢,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都是一樣的。所以說并沒有任何女性歧視的問題在。

再者,這條條文的規定只是進一步的,明確之前的法律規定。即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把當中的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形中,父母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確定下來。

網上各種什么,女方利益受損的言論。原因不外乎,在中國普遍的情形是,女方嫁到男方,這樣的法律使得女方在婚后不能分到房產。

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女方平白無故在沒有任何出資的情況下分得房產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即便有人會說,女方在家中的作用是無人可以取代,應該分得一半的家庭財富,可是,這種家庭財富,也應該是婚姻家庭成員,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奮斗而來的。

而父母明確贈送給個人的財產,不能確實的贈送給個人,卻是對于自己物權的處分權能得不到實現,處分權收受損害。

再者說,婚姻中夫妻雙方理應坦誠。在和諧的婚姻關系中,妻子是沒有必要要那份房產的,即便需要,只需叫老公去把房子登記改成兩個人名字就是了。 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不和諧,或是夫妻雙方存在不信任的婚姻中。怕婚姻終結的時候,自己得到的變少。

但是,這種得到是否是有理有據的,是我們應當思考的。不是說,青春無價,你給多少都不算多,這種說法,并不能在公平與法律上站住腳。具體到 夫妻雙方,還有父母的權利、意志的到體現,才能真正的以理服人。


網友劉亞娟[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新婚姻法解釋三最受爭議的無外乎為第七條關于“父母出資房產歸個人”的規定以及第十條“一方婚前 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的規定,關于這兩條的原文就不在這里重復了,在這里,我只想談談我個人的一點看法。


對于第七條,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后,一方的父母全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房產并將此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我認為法律將此規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是合情合理的,我相信另一方對此也會表示理解;但問題是,現在中國的房價如此之高,即使很多父母為其子女買房,也并非一次性付款,而是以子女名義向銀行申請按揭,父母贊助首付,并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此,我們還能認為此時房產仍歸一方所有嗎?

我認為,此時若再將房產理解為歸一方所有,將對另一方是嚴重不公的。

客觀地講,該套房子可以看作只有少部分的錢(首付)是由一方父母贊助的,而絕大部分則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的,因此,該房產更適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父母贊助的部分,我認為可以視為一種債權;或者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而該條件實際是一種隱性的條件,是大家都默認的條件,是以小兩口保持夫妻關系為前提,通俗地講,就是如果小兩口能和和睦睦過一生,則該比首付款自然就不用償還了,如果萬一將來小兩口鬧離婚,則該首付款應算上利息視為小兩口的共同債務,由小兩口分擔;

如果雙方父母均有出資,情形也是一樣的,雙方父母均有出資,且雙方的出資額加起來足以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則,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反之,如果雙方的出資只是首付,絕大部分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收入償還,則該出資應視為雙方父母對小兩口所享有的債權或者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理由不再贅述;如此,方能讓各方的心靈均不受傷;


此外,關于《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有關立法人員雖然對此作出了解釋,且解釋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難以讓眾人接受,原因很簡單,民間傳統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嫁妝(住房裝修、生活家居用品等其他動產);結果,雖然同樣都是花了錢,男方的住房升值了,女方的嫁妝貶值了,男方一旦要和女方離婚,女方就幾乎是凈身出門了;相信這樣的后果,誰也不愿意看到,立法者的初衷也并非如此,可是對于房產這樣重大的資產,又實在是不得不審慎分割;

對于婚前由一方一次性全額出資購買的房產,自然是沒有爭議的,但對于婚前按揭購買,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我認為根據首付情況和按揭情況,應當適度保留一點權利給法官,讓法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實際情況將房產分配給男方或女方,由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

況且,一味地規定“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實際上也剝奪了另一方購房的福利,根據深圳目前的政策,“非深戶家庭已有一套房產的,不得另行購買房產”以及“家庭第二套房只能提取部分公積金”、“第二套房貸貸款首付成數提高、利率提高”等等都意味著,一旦有一方在婚前已經購買了房產,那么在婚后,另一方也將失去買房的資格和權利,或者將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來買房;否則,心靈將永遠過著“寄人籬下”的生活;


值得慶幸的是,立法人員也考慮到了問題的復雜性,并沒有作出一刀切的規定,而是充分尊重民眾自己的意思,同時也給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如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而不是“應當判決”等等,如此,大大減少了“表面上公平,實質上不公”的局面。

我的建議就是,除非法律已經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否則,夫妻雙方最好對某些財產,尤其是房產作一個明確的約定,不要覺得面子上過不去,人哪,有時候,面子上雖然過去了,心里上的那個坎卻總留有陰影,其實,這種心里上的別扭更會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對于這一點,是時候學一學其他某些發達國家的人們了,婚前婚后的重大資產,歸誰所有,誰占多少份額,約定清楚,然后去做個公證或律師見證,最后再灑灑脫脫地過日子,誰也不用擔心誰,誰也不用防著誰,人生短暫,不要把太多的時間花在了你爭我斗上面!而應好好珍惜眼前的幸福!


網友蒙面大俠[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剛才專門咨詢了一個從事法律審判多年的朋友。她給我的解釋如下(她用的是很平實的我能聽懂的語言,我再轉述,或許會有一些偏差……):

1、新出來的司法解釋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

2、網絡上傳出的女方利益受損是因為中國傳統婚姻中,都是男方出資購房,在原婚姻法中,雙方共住8年則房子屬于雙方共有,離婚后平分財產什么的。但事實上,這種情況沒有最大限度保護個人私有財產。

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現,說白了就是講個人私有財產的利益保護最大化(比較學習西方法律)。而婚姻,現在看來,就是類似契約的關系。即法律其實是淡漠了一些婚姻的精神屬性,而提高了個人財產在婚姻后的物質屬性。

4、舉例如下:若男方父母購房,付了首付30萬,婚后男女的工資是綁定在一起的,共付房貸。5年后,雙方共付房貸20萬,同時,房子升值10萬,此時雙方決定離婚。此時,根據新婚姻法,則30萬歸還男方父母,10萬因其本身屬性為房子本身升值,也歸還給男方父母。已付的房貸,則根據比例分攤。即新解釋中的賠償解釋。

5、網絡上新說法“原來愛我就給我買套房子已失效,現在愛我就把我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是沒有用的。因為房產證后來都可以取消的,在上庭的時候,看的是最原始的出資證明

6、她最后給我的建議就是:作為女孩子,在這個時代結婚,國家給予女性其實沒有過多的保護(保護婦女兒童條理的確是有,但是在婚姻這種“契約關系”中,是處于和男性平等的待遇的,即不小于,也不大于)。所以,女生要獨立,房子問題不要想許多,自己能有房子最好,沒有房子也要保證起碼的經濟獨立。說到底,這個社會已經讓女人得承擔比過去的更重的負擔。另外,婚約(即通常所說的婚前財產公證),她作為從法人員,是非常建議簽訂的。

7、最后,她說,她審判了很多例離婚事件,關鍵還是二審的,這么多年,沒有一例調解成功的。一定要離婚的情況有:一方有債務的,財產分割糾紛的,親子糾紛的,父母都不要孩子的,父母都要孩子的,無外乎這幾種。

最后我個人的評論如下:
如果A姑娘要嫁個男人,男方有房子,姑娘自己也通過各種方式自己買了個小房子,她想自己受了委屈可以自己去住。萬一男方提出離婚,若在老婚姻法的前提下,A姑娘或許會為了房子而再拼命想維持一下婚姻,但是新婚姻法中,A姑娘就心一橫”哼!離就離!我又不是沒房子!“就這樣,說不定本還可以挽回的婚姻也沒什么好維持的了。離婚率的上升,新時代的婚姻法和婚姻觀念的改變都是重要因素。

唉。

(歡迎法律專業人士指證,因為轉述,有部分可能記不太清楚)


網友朱天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我是女人,不懂法律,貪財好色并且頭發長見識短那種。我覺得現在而今眼目下這個新解釋蠻好,我并沒有覺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什么傷害。據說法律無外乎人情。人情都淡薄如紙,大家都兇狠猙獰的時候,誰都指不上,自己靠自己,男女都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是一種公平。女人不見得需要那些白紙黑字的廢話來保障。男人也不見得因為有了這樣的規定而更有安全感。出來混,都不容易,遲早是要還的,呵呵。


網友xeniahui[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不說男方女方,我覺得新婚姻法本身還是公平的。但加上二套房限購就是不公平了。
現在認定一個家庭只能有一套房子,也就是說,婚前任意一方名下有房,結婚以后,婚姻另外一方即便名下沒有房產,若再購房也被認定為二套房,從而要交更高的首付比例,面臨高貸款利息甚至無法貸款的購房障礙。
在這種情況下,結合新婚姻法來看,對婚前沒有買房的一方未免有些不公平。
婚前買房的一方擁有一套房產,并且一旦發生離婚該房產屬于其自由財產,不進行財產分配。但正是由于這一套和另一方基本無關的房產,導致另一方婚后買房無法享受首套房的優惠政策,年輕人現在買房都不容易,這樣一來買房難度大大加大。結果變成了有房的那一方,離不離婚都有房,沒房的那一方,即便想獨立買房,也要因為有房的那一方而承受更高的代價。個人認為這是不公平的。
既然要保障個人財產,便應賦予夫妻雙方平等的購買權利。


網友丁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這個問題已經討論的挺充分的了,我只是覺得,其實法律沒有這么大的作用啊。

司法解釋也不都是完全的拍腦門,而是在實際調研數據基礎上做的決策,只能說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之下,這樣子也許更容易定紛止爭。這是社會發展決定的。

很多問題都不是單單一個法律所能解決的,夫妻關系問題、誠信問題、付出多少問題、丈母娘問題……這些根源錯綜復雜的社會問題,哪是一部法律所能完全調整的啊。

而且,法律所給的正義也是動態平衡的,即使有了這個解釋,我不相信以后女同胞的利益就像想象中的那樣受不到保護了。哪一方都不傻啊。


網友Aegis[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我認為,這不存在什么影響和諧,或者說不能這樣扣帽子。父母給子女買房的法律結果與房產歸誰所有的影響是不同概念。
(1)用通俗語言說,房子是誰買的當然是誰的。從來源上看,父母給子女買房,用的是父母的積蓄,父母怎么處分自己的財產是父母的自由。大不了父母自己買,登記在自己名下給子女住。想要房子,就請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誰的父母都不容易。
(2)如何平衡女方(或者弱勢方)利益是社會問題,但房產的歸屬是物權問題。物權是民法的基石之一,如果你買的東西不是你的,那你會覺得安全嗎?何況這并不是只保護男同胞的利益,誰買的歸誰。如果覺得一方所有不合適,那大家用協議或者更改房產證的方式去協調好了。這不是,也不能是應該由法律強制去更改的。
(3)不能分房產不等于說沒有補償,這是最大的混淆。父母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和子女配偶受到損害離婚時得到補償是兩回事。以犧牲社會基礎的公平和社會原則(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為代價,換得所謂的家庭和諧與保護,實際也是混淆了物權與社會調整間的關系。


網友張曉東[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新婚姻法說強調男女平等,但男女事實上是不平等的,假設二十歲結婚,十五年后,一般來說此時男性財富水平更高玩感情和性都更老練,找年輕女性不止沒障礙還更有優勢。而女性則“貶值“較多,生了小孩搭上青春對家庭的貢獻都可以忽視當不存在嗎?離婚應該有相應的傾斜措施才對,可以有各種辦法,比如如果離婚,財產分配可以跟婚齡掛鉤之類的


網友黃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結婚有風險,相愛需謹慎。

這種話題其實永遠說不完,男女都盡量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問題,一方想辦法減少損失,一方想辦法增加保險。男方有男方的理由,多半是“追你追得辛苦,寵你寵得無奈,你給我的青春,我已付出足夠愛”,其實不想想婚后女方也在同樣關愛男人的生活犧牲自己的事業;女方有女方的理由,多半是“給了你青春給了你后代,從此以后你欠我一輩子債”,其實不想想青春其實還是自己度過得,后代也是自己想要的。

與其探討離婚財產分割,不如探討如何找對人結對婚過對生活來得有意義。


網友王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作為一個已婚男士,在微博上說了幾句,轉帖到此。

此次司法解釋的核心精神是:婚姻財產關系應符合物權法。簡評:大錯特錯!

理由:
該解釋鼓勵同居,而非結婚:婚姻財產關系和同居財產關系似乎已無區別(唯一區別是同居關系中另一方是沒有繼承權的);既然無區別,拍婚紗、辦酒席,費那個勁干嘛?這個婚不結也罷;
財產關系在離婚時拎得太清了,簡直就跟沒發生過婚姻這件事似的,猶如南柯一夢、一切照舊,只是歲月已老;鼓勵消滅家庭主婦:女性生育避無可避,付出艱辛男性無可替代;但男方似乎無需付出任何犧牲。還好,女方可以任意墮胎而不侵犯男方生育權;但這不是明擺著煽風點火么?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現在似乎好斷了,但,各位仔細想想,家務事拎清了,那還叫家務事嗎?那叫合伙。離婚離的如此了無牽掛、清清爽爽,要結婚做什么?法律上的婚姻制度還有無存在必要?用物權法、合伙企業法處理得了。你儂我儂、蔫蔫乎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才有約束嘛

有看官肯定會說了,兩個人感情破裂,勉強在一起有什么意思?我說有意思:倆人相知相守,到準備一輩子同行,不容易。感情破裂?往往都是小誤會開始。離婚有門檻,能讓人有點顧慮、有冷靜期,床頭吵架床尾和;沒門檻,輕易就離了,然后,后悔,準備復婚?結婚多煩呀,離婚容易多了

其實我并不那么在意兩個人之間的感情那點破事兒:你們自己選的對象,選錯了,自己負責!我在意的是小孩的成長,單親家庭啊,想想都無辜可憐。婚姻制度就應該讓年輕父母們擔點責任,別太輕率談分離!這是替天底下的寶寶們說的。

還有看官可能會說,這個解釋對付的就是那些婚姻騙子。目標直指奔著錢去、期望嫁入豪門的拜金女。但我又要反對了,你當男人都是傻子啊,你付出青春肉體,我付點錢,市場交換、自愿有償,干法律何事?那是道德問題、市場問題、個人選擇問題。何況,真要嫁入豪門,未必有好果子吃。

再啰嗦一句:你敢擔保,男騙子比女騙子就少?!

小結:以上分析,關鍵不在于保護婦女同志的利益,而在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進而保護婚生子女的利益;關鍵不在于個案當中財產分配的公平與否,而在于婚姻制度本身的修正對將來千萬男女的導向。


補充:從評論來看,有些網友可能有些誤解我的觀點,有必要做幾個名詞解釋。

【婚姻功能】作為法律制度的婚姻,最大的功能不是保障男女雙方的感情(感情是法律能保障的嗎?),而是承擔社會功能:1、人類繁衍、生兒育女,保證婚生子女幸福健康成長;2、老來伴,老來有個伴——老頭老太的相依相守給整個家族的意義不言而喻;3、構成社會基本單元,促進和諧團結。你看,這里面哪個功能不需要“勸和不勸離”?但恰恰這次新的司法解釋,就是勸離的。【男女平等】請注意,是“男女平等”,不是“男女相同”。我對婚姻的觀點是:夫妻應當共同奮斗,但奮斗的內容不應當一樣(即應當分工)。(1)現在所謂的婦女解放運動、男女平等,其實對女性十分不公平。家庭、事業雙重要求,是對婦女同志莫大的壓力:即要求婦女同志能持家,也鼓勵女性在外闖蕩。在現代分工專業社會,偏偏家庭不進行合理內外分工,實在是一種退步。我的身邊,看到太多的女強人事業成功、家庭離散。(2)每個人一生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十全十美。退而求其次,夫妻應當適當分工,主內主外協同作戰;主外者固然須承擔經濟支柱,主內者掌控家庭運轉也是功不可沒。但恰恰這次的司法解釋,是不太承認主內者功勞的。【家庭主婦】我主張婦女主內,即反對消滅家庭婦女。(1)從效率上講,一方面女性天生的細膩、耐心、顧家等特性更適合持家,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社會狀態下、女性在外闖蕩往往是事倍功半。(2)我同意妻子應該向丈夫要求資金支持,也同意妻子應該享有獨立賬戶。但,我不同意女性在大陸現行環境下脫產當全職太太。理由:財政自立才有平等對話,融入工作才能防止社會脫節,經常外出才不會抑郁臆想老公外遇——女權主義下的家庭主婦是男人真正的噩夢。所以,女性應當選擇相對輕松的職業、適當顧家;而由于當今社會職場環境,還是大體上由男人在江湖上闖蕩為好。一個家庭,不可能兩個人都側重事業,那樣的話,受傷的不僅是夫妻感情,更重要的是小孩成長。當然,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尊重個人選擇。【生育貢獻】女兒沒出生前,我很難真正體會女性生育的痛苦和艱辛,也不清楚母乳喂養對小孩的好處和半夜多次起來喂奶的辛苦。男人不容易,女人更不容易,是個人都不容易;但大人不容易不是我考慮的重點,重點是小孩的成長。曾經有位香港中文大學的朋友飯間聊起產假,說香港是沒有產假的,最多一周時間,與內地勞動法的3個月有天壤之別。初覺驚訝,香港的法治難道還不如大陸?但細一想其實有理:與日本婦女全職家務類似,香港似乎也鼓勵生完小孩即辭去工作,待養大后再尋新工作。記得當年美劇《成長的煩惱》也有類似情節,美國似乎也是如此。【同居與婚姻】解釋到現在,兩者的區別應該已經很清楚了:同居、分手沒有法定登記,結婚、離婚都有法定程序。因此,相對來說,作為整體,婚姻比同居更有維持的可能性。如果將法定程序的難度提高,更容易對雙方有約束;更重要的是,更容易對婚生子女有保障——注意,這個保障不是指金錢權利上的,而是指父母加上小孩,完整家庭的溫暖。如果離婚越來越容易,跟同居一樣,我認為不是好事情。

總之,新婚姻法解釋會導致離婚更容易,最受傷的是小孩,而非女方。


網友鶴頂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其實在當下中國來說,肯定和保護個人財產權的做法,都可以視為進步。婚姻法最新解釋之所以引起爭論,我個人覺得還是一個傳統和國情的問題。傳統就是傳統意義上得婚姻關系,國情就是中國人結婚必須要有房子的觀念。

簡單來說,婚姻由兩部分構成:財產+感情。中國人的婚姻觀念中,其實這兩者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對方喜歡我的人還是我的錢,往往自己都搞不清楚。婚姻法最新解釋的出臺則明確了財產這一部分的界限,從法律的角度上給財產和感情這團模糊不清的雜糅體一條相對清晰的界限。從這個角度說,財產的東西確定的越多(你的財產就是你的,我的財產就是我的),那么剩下感情的東西也就確定越多。對于婚姻來說,其實是好事。對于個人的人格發展來說,也是好事。

當然,這種進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人們從心理上和現實上接受得有一段時間。


網友zinph[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我只想說,網上一些叫囂女方吃虧占不到便宜的說法都是語文能力低下,理解能力等于0的,或者根本就是看前半句不看后半句,直接拿解釋3不管之前的婚姻法的人在哪里亂研究的。
婚姻是有風險,需要付出的。現在只不過是更加明確了婚前婚后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雙方都是公平且有保障的。它是保障你的合法婚姻和合法財產的。


網友夕照雪[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以后錄音筆,單反機,私家偵探會很有市場的,因為被小三需要舉證。


網友趙小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有那么復雜嗎?核心區別就是,新婚姻法認為未登記女方姓名的房產無論如何也劃不到女方名下,而以前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樣蠻好啊,婚前就說清楚,嫁進來的時候,去過戶加名字,不然不嫁。如果是獨立女性,不加亦可;如果希望從男方得到好處,那趁早大家說清楚,別過了好多年才發現對方是個一毛不拔的自私鬼。


網友樊平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沒什么實質性的變化,已有相關法律匯總了一下而已。


網友金星[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從以往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此解釋更多的是對司法實踐一個較系統的整理,反應了中國社會從以家為重到個人為獨立個體觀念的蛻變,崇尚個人的獨立性是一個社會走向文明與法治的基礎,我覺得是好事。
而單從婚姻法來說,通過明確的司法解釋來規范以往司法實踐,更加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公平性、權威性,所謂女方權利削弱的論斷也未必,即使假設中國 社會房子的首付多為男方出錢,也很可能由于法律規定被此司法解釋澄清后,女方更有了理由提出將男方首付的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結婚條件,那么,女方反而是受益了。


網友褚躍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答案已刪除


網友梅林[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法條要對比起來看,我們看看最有爭議的一條,對比婚姻法解釋二和解釋三,加黑的地方,解釋二其實操作上很不清楚,其中“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一點,明確表示的方式其實很難定義,比如,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小孩的名字,算不算明確表示?民間可能認為這就算了,但是法庭又不一定這么認為,而婚前協議這種東西在心理上還是很難讓人接受,中國畢竟傳統上比較含蓄。所以在婚姻法解釋三里面,對登記在一方名下做出了清晰的定義,同時對雙方出資登記一方名下做出了區別對待。
到這里我覺得沒有什么問題,婚后雙方依舊可以很含蓄的處理房產的問題,比如很多人覺得女方很虧,其實女方完全可以以沒有安全感為由要求登記雙方名下,雖然這樣失去了以后假離婚買房的機會,但是法律已經給了你武器,你要是顧慮太多而不使用,出了事能怪誰呢?限購這種事情畢竟是短期政策,不可能要求法律對這種事情考慮太多。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友落痕無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怎么看待2011年8月12日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給出的答復:
當要依靠法律來維持道德底線,已經是一種病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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