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有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別、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并可做為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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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及所需材料】
如果是在合法醫療機構出生,當時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年齡超過一歲,補辦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機構未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
2、《出生記錄》的復印件
3、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證明
4、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5、辦證人的身份證
如果因遺失、被盜等原因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發證機構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聲明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沒有進行戶口登記的證明
4、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如果在非法機構出生的嬰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時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鄉鎮級別以上的衛生院領取《親子關系聲明》,用鋼筆或中性水筆認真書寫;
2、提供接生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復印件;接生人員《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醫師資格證》原件、復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張;
3、非醫療機構人員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員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張。
【變更姓名】
1、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A/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常見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離異再婚,重名不便,僧人還俗等)
B/《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C/屬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屬于在校學生的,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務農、經商等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D/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
2、辦理步驟:
A/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后,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上報分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審批權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B/如果申請得到批準,申請人持《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更改戶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將原來的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重新打印戶口本,并以新戶籍信息辦理身份證。
3、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姓名涉及到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諸多重大事項,變更比較敏感,公安機關對于此事很慎重。
【注意事項】
1、從2004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的合法醫療保健機構簽發。經市衛生局批準的合法醫療保健機構,只負責在本單位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工作,任何單位不得發放本單位以外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未在合法醫療機構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發放,或《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原因需要補發的,由新生兒的父親或母親攜帶雙方身份證統一到婦幼保健所辦理。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兒。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證明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等手續。《親子關系聲明》上加蓋的公章,按照要求,必須使用新型防偽代碼印章,否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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