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受市民關注的商販售賣無碘鹽案,在匯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均被處以刑罰。透過案件的審理過程,法院通過遵義晚報提醒廣大市民,食鹽無論是購進還是銷售,都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否則都屬犯罪行為。
被告人自辯:售賣的雖無碘但不是假鹽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4月,張某(女,46歲)以每件140元的價格,從丁某(另案處理)處購進“海藻碘鹽”16件,共計784斤,存放在自己開設于長征鎮坪豐市場的糧油供應店內銷售,直至案發僅獲利200余元。此后,李某(男,54歲)以每件150元的價格,從張某處購進“海藻碘鹽”13件,共計637斤,在新蒲新區蝦子鎮自己開設的副食品店內銷售,直至案發獲利100余元。
案發后,兩名被告人分別新蒲公安分局抓獲。根據貴州鹽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作出的鑒定證實,銷售的“海藻碘鹽”屬無碘食鹽(含碘量均為0.00mg/kg),不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隨即,2人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批準逮捕,并提請公訴。
但在庭審中,兩名被告始終認為售賣的不是假鹽。因為在他們看來,自己雖然售賣了無碘食鹽,但至少鹽是真的,人吃了不會出現中毒等癥狀。針對被告人的自辯,法庭予以了駁回。
法官釋法:銷售不符“國標”的屬犯罪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兩名被告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決定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判決張某有期徒刑半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7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半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另外,2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鹽的銷售經營活動。
宣判結束后,遵義晚報記者就法院駁回被告人自辯的原因,采訪了法官。法官解釋,從表面上看,銷售無碘鹽好像對公眾影響不大,但根據貴州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止研究所出具的一份說明可以看出,我省屬于碘缺乏地區,因此規定在全省范圍內,必須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加碘食鹽。如果人們長期食用無碘鹽,就會出現地方性的甲狀腺疾病,或造成產婦、嬰幼兒發育不全等嚴重疾病,以無碘鹽當作碘鹽銷售,從根本上就違反了國家法律,是一種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
另外,在庭審中,兩名被告人均無法提供鹽產品的專賣許可證件,不能說明進貨渠道,更未意識到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故法院認定2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名成立。
另外,承辦法官透露,涉案的這批無碘鹽,已被辦案單位悉數追回,剩余部分未流入市場銷售。廣大市民為了身體健康,購買食鹽請務必前往正規的銷售點或大型超市,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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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采購來的不合格原料,只需一個假包裝、一臺封口機,幾分鐘就被翻裝成了四川知名品牌的假鹽假味精。郫縣安靖鎮土地村,一個半掩著門的出租房中,一袋袋假鹽、假味精,從這里源源不斷地流入了成都周邊的一些小超市。
當執法人員推開這扇門,一個令人咋舌的假鹽假味精鏈條浮出水面。老板王某(女)和一個50歲左右的女工,每天即可翻裝幾百包肉眼無法辨別的假鹽、假味精。在現場,執法人員查獲原料近5噸。
19日,記者了解到,生產這些假鹽假味精的女子王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已被郫縣檢方正式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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