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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居民戶口簿》丟失或被盜后,戶主本人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失,派出所當場出具《戶口、居民身份證(件)報失單》。申報人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尋找到的,應當由戶主提交補發的書面申請(本戶的所有成年成員都須在申請上簽名),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核后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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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請辦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申請,并簽名捺印,被委托人應是本戶的成年人員;若戶主需要本戶他人委托的,應在民警到該戶走訪調查后,有居、家委會出具有關證明,申請補辦。
戶口簿補辦流程:
1、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戶口;
2、提交重新辦理戶口的申請書(內容包括丟的戶名、時間、原因、戶口的編號和現居住的地址、聯系電話);
3、提供戶主本人身份證原件(或身份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居、村委會出具有關證明,交于戶籍辦理人員核對;
4、審核合格后,繳納補辦戶口簿工本費;
5、當日即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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