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共江蘇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第一條  各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和成員,要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堅決貫徹中央、省委和上級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全面領導、執行和推動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委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責任。 

  第二條  各級紀委要全面落實監督責任,認真履行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職能,積極協助同級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切實履行執紀監督問責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和紀委(紀工委、紀檢組)。 

  二、黨委主體責任  

  第四條  各級黨委要切實擔負統一領導、直接主抓、全面落實的責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列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統一研究部署、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檢查考核。改革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督促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職,督促下級黨委履行主體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各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就是不稱職的意識,敢于負責,勇于擔當。黨委主要負責人是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必須堅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工作分工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定期研究、布置、檢查和報告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把黨風廉政建設要求融入到分管業務工作中,完善制度規定,加強風險防控。 

  第六條  黨委主體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加強組織領導。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和責任分工,定期聽取反腐敗工作情況匯報,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專題調研,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責任制和懲防體系領導小組會議,解決具體問題,推進工作落實。 

  (二)加強督促檢查。黨委主要負責人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堅持原則、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義,督促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下級領導班子抓好廉潔從政,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加強對分管部門、分管領域黨員干部的經常性教育管理,檢查督促分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廉潔從政、改進作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形成責任傳導機制。 

  (三)選好管好干部。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健全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實行干部“帶病提拔”責任倒查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干部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四)抓好作風建設。嚴格落實“八項規定”精神,堅持不懈解決“四風”突出問題,強化執紀監督問責,建立和完善作風建設長效機制。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教育和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帶頭樹立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以黨風帶政風促民風。 

  (五)領導和支持查辦案件。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及時聽取辦案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支持和強化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更好地發揮作用。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有貪必肅。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黨員干部身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 

  (六)深入推進源頭治理。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2013—2017年工作規劃》以及省委《實施辦法》和市委《實施意見》,扎實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切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構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長效機制。 

  (七)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積極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完善問責機制,全面公開工作職責、決策程序、辦事規則、辦事結果,推動權力陽光運行,強化權力運行全過程監督。 

  (八)嚴格責任制考核。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黨委班子成員帶隊且全程參加年度檢查考核,聽取考核情況匯報,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落實到位,并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評先任用的重要依據。 

  (九)加強黨內監督。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落實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積極探索有效途徑,加強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十)支持配合上級巡視工作。加強對市委巡視聯絡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擔負牽頭和領導職責。黨委主要負責人在上級巡視前親自動員部署,在巡視工作中積極支持配合。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徹底整改,并落實好責任追究。 

  三、紀委監督責任 

  第七條  各級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紀委的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向黨委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建議;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發揮反腐敗組織協調作用,整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協助黨委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分解到各部門,加強檢查考核,促進各項任務落實。 

  第八條  紀委監督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維護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嚴肅查處違反黨紀行為,嚴明黨的各項紀律,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二)加強對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作風建設監督檢查有關規定,加大執紀檢查力度,及時查處違紀違規行為,通報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對中央及省委的相關要求。 

  (三)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領導干部定期接待來訪群眾,認真調查處理舉報的問題。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嚴肅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案件查辦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充分發揮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執紀執法機關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腐敗案件及時發現、有效查處機制,提高辦案綜合效果。 

  (四)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協助黨委加強黨內監督,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加強對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以及黨組織關系在本地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監督,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權力行使情況的監督,對群眾舉報領導干部輕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等不構成違法違紀的問題,一般應實施“信訪監督雙公開”。 

  (五)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進一步清理、修訂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相關法規制度,不斷健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提高制度執行力,確保制度落實。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九條  實行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報告制度。實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雙報告制度,各級黨委及其主要負責人每年1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分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報告上年度履行黨風廉政主體責任的情況。上級黨委結合報告情況,適時聽取有關黨委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各級紀委每年年初以書面形式,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履行監督責任情況。 

  第十條  完善全委會述責述廉制度。黨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述責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述責述廉,集中報告本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個人廉潔自律等情況,由全委會委員進行現場質詢和測評。原則上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在一個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現場質詢,并就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問題進行點題述廉。 

  第十一條  建立黨政正職接受評議制度。下級黨政正職述責述廉報告報上級紀委,接受紀委委員審閱、評議,評議結果及時反饋,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運用民意測評、問卷調查、第三方調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眾對黨委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評價,評價情況納入干部考核評定結果、作為獎懲使用依據。 

  第十二條  完善廉政談話制度。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與領導班子成員、下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聯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年廉政談話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談話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述職述廉、任職前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必經程序,提醒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完善紀委約談制度。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群眾來信來訪反映較多、民主測評滿意度較低、違紀違法案件較多時,由紀委負責同志約談領導干部,提出嚴肅批評,并責令整改到位。同時,聽取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強化責任追究。凡是所轄范圍內出現嚴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失職瀆職、貪污腐敗等問題的,黨委(黨組)及領導班子相關成員應承擔領導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實施責任追究。建立責任追究案件情況季度報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報曝光制度。對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出現重大腐敗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實行責任倒查。實行“一案雙查”制度,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一并調查發案單位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是否落實到位,實施責任追究,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第十五條  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按照中央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要求,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建立健全報告工作、定期述職等制度,推動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繼續深化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革,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各級黨委要支持紀委深入落實“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集中精力嚴黨紀、抓監督、反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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