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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北與上海德賽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久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二中民終字第05506號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北,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漢族,北京匯光鑒投資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德賽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西關御路天運通大廈404號。

負責人張紀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上海德賽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職員,住(略)。

原審被告北京久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北三環中路10號院2號樓602室。

法定代表人賈兆光。

上訴人王北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德賽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德賽堡北京分公司)、原審被告北京久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融公司)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62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周荊擔任審判長,法官蘆超、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于2009年3月9日和7月17日召集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并于2009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北的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負責人張紀平、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久融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德賽堡北京分公司在一審訴稱:2007年6月18日、2008年7月4日,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與北京匯豐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鑒公司)簽訂2份油漆買賣合同,匯豐鑒公司拖欠貨款 18 960元未付。2008年2月,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起訴匯豐鑒公司索要欠款,因匯豐鑒公司已被吊銷轉注銷,人民法院駁回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起訴。經向工商部門查詢,匯豐鑒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及其出資為王北出資100萬元、久融公司出資900萬元。2006年10月13日匯豐鑒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責成股東組成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并辦理注銷登記;2007年4月28日匯豐鑒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選舉王北和公司監事馬寶林為清算組成員;2007年5月29日匯豐鑒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備案;2007年6月13日工商部門核準匯豐鑒公司注銷備案申請;2007年6月21日匯豐鑒公司向工商部門遞交注銷申請;2007年9月29日工商部門核準匯豐鑒公司吊銷轉注銷;2007年9月25日匯豐鑒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規定王北和久融公司按出資比例對清算所有者權益進行分配,并按比例承擔今后所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由于匯豐鑒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進行清算,并辦理吊銷轉注銷的手續期間,仍與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拒不支付貨款,給德賽堡北京分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故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起訴要求匯豐鑒公司的股東王北和久融公司給付貨款18 960元,并按銀行存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23日至今的利息。

王北在一審辯稱:匯豐鑒公司尚欠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貨款不是18 960元,按德賽堡北京分公司實際交貨的數量計算,匯豐鑒公司尚欠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貨款為16 750元。德賽堡北京分公司所供油漆品名、顏色、質量均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使匯豐鑒公司使用油漆時發生非正常損耗,使用油漆超過合同約定的數量,并且多次修正后的油漆仍無法達到正常效果,工程的甲方因此對匯豐鑒公司罰款。匯豐鑒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工商部門提交吊銷轉注銷的申請的,而不是2007年6月21日。匯豐鑒公司不同意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審理期間,久融公司未進行答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與匯豐鑒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德賽堡北京分公司供給匯豐鑒公司式瑪卡龍牌戶外木材保護漆6桶,每桶20公升,單價112元,匯豐鑒公司給付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貨款的方式為首付80%,貨到工地后經確認顏色無誤即付余款,如德賽堡北京分公司所供油漆的顏色和封樣的顏色不符,由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負責全部費用,并負責提供和封樣顏色相同的油漆。2007年7月4日,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與匯豐鑒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德賽堡北京分公司供給匯豐鑒公司式瑪卡龍牌油漆和紗布、刷子等物品,貨款共計2999元,貨到工地后經確認顏色無誤,即付全款。德賽堡北京分公司于2007年7月2日至7月23日供給匯豐鑒公司油漆,既有合同約定的式瑪卡龍牌油漆,還有碧林牌油漆,匯豐鑒公司均已使用,貨款共計35 150元。匯豐鑒公司已給付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貨款 16 190元,余款未付。

一審法院另查明,匯豐鑒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及其出資為久融公司出資900萬元,王北出資100萬元。2006年10月13日,因匯豐鑒公司未接受2005年度企業年檢,被工商部門決定吊銷營業執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算,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2007年4月28日,匯豐鑒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選舉王北、馬寶林為清算組成員。2007年6月13日,工商部門核準匯豐鑒公司注銷備案:清算組成員為王北、馬寶林,清算組負責人王北。2007年6月21日,匯豐鑒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2007年9月29日,工商部門向匯豐鑒公司發出通知書,內容為“你(單位)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局提交的吊銷轉注銷申請,經審查,本局作出準予注銷登記(備案)的決定。„„”。2007年9月25日,匯豐鑒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形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根據審計報告匯豐鑒公司的債權為0元,債務為0元,所有者權益為8 556 836.64元,其中貨幣資金為8 425 527元,固定資產為131 309.64元,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中久融公司占90%,分得貨幣資產7 569 843.34元、固定資產 131 309.64元,王北占10%,分得貨幣資產855 683.66元,如今后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匯豐鑒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責成進行清算,2007年4月28日,匯豐鑒公司已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匯豐鑒公司仍與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現匯豐鑒公司已注銷,公司股東王北和久融公司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北和久融公司約定清算之后發生的債權債務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所以王北和久融公司在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按出資比例向另一股東追償。德賽堡北京分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匯豐鑒公司拖欠的貨款數額為18 960元。王北主張德賽堡北京分公司交付的油漆與約定的品牌、質量不符,由于匯豐鑒公司已將油漆使用,也沒有在合理的期間提出異議,故應認定匯豐鑒公

司已認可并接受德賽堡北京分公司交付的油漆,王北和久融公司應給付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貨款及其利息。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久融公司經該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并不影響該院依法作出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王北和北京久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上海德賽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萬八千九百六十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至給付之日止)。二、王北和北京久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償付上述債務后,可以按王北承擔百分之十、北京久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承擔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相互追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王北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程序違法,影響正確判決。1、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起訴和立案案由均是買賣合同糾紛,但在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的案由是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都沒有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糾紛這種案由。2、王北向一審法院提交反訴申請,但是一審法院沒有受理反訴。二、一審認定事實錯誤。1、關于欠款金額問題。一審法院認定匯豐鑒公司欠款為18 960元是錯誤的。事實上匯豐鑒公司只欠貨款16 750元。德賽堡北京分公司在一審提供的證據2“錯售明細表”中所列的2007年7月23日所供木材保護漆20公升計金額2200元,為了證明該主張,德賽堡北京分公司提供了1張北京雙方平安運輸公司的運輸單,該“運輸單”中僅有“戶外漆1件”的表述,而沒有多少公升的數量記載。而戶外漆的規格,不僅有20公升/桶規格,還有5公升/桶規格。因此,一審法院只依據該運輸單認定這次供貨數量是20公升缺乏依據。2、關于油漆質量問題。一審判決書認定:“由于匯豐鑒公司已將油漆使用,也沒有在合理的期間提出異議,故應認定匯豐鑒公司已認可并接受德賽堡北京分公司交付的油漆”,上述認定缺乏事實依據。事實上,當匯豐鑒公司將油漆投入工程使用即發現油漆不符合合同約定,并向德賽堡北京分公司提出了異議,之后德賽堡北京分公司多次派人至工程現場進行補救。由于油漆不符合合同約定,同時還由于其使用修正補救油漆仍無法達到正常效果,從而造成了匯豐鑒公司在唐山的工程被罰款4萬元的后果。但是,一審判決對該4萬元損失只字不提,有失公正。三、匯豐鑒公司有王北、久融公司二名股東,王北占投資比例的10%,根據匯豐鑒公司注銷時股東會的決議:“如今后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王北承擔匯豐鑒公司全部債務,缺乏根據。綜上,王北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1、駁回德賽堡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2、判令德賽堡北京分公司承擔經濟損失4萬元整;3、訴訟費用由德賽堡北京分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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