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的解釋是:英國實行“實質性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即議會代表全體英國人,每個議員實質上都代表了全體選民,包括英國和殖民地人民。他們覺得本土英國人能接受這種“實質性代表”,為什么殖民地人民就不能?但是他們忘了,殖民地的國情已經大不同于英國,它是一個更加多元化自由化的社會,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遠超過當時的英國人。他們早已習慣直接選舉議員,斷然拒絕這種抽象的假代表或被代表。只要想想袁世凱稱帝所引起的舉國抗議,就不難理解美國人的騷亂。生活在王權下幾千年的中國人,進入民國不過短短幾年,就已經不能再接受帝制,那么自治了一個半世紀的美國人又豈能甘愿放棄?這實際上已是英美兩種體制之爭了。
自由與奴役
然而,征稅又是如何與自由扯上關系的?這就牽涉到英國人的財產觀念。
光榮革命后,洛克發表《政府論》,闡明了將近一個世紀后《獨立宣言》的全部原則。依照他的說法,人在自然狀態下本是自由平等的,人利用自然界的東西生活,通過勞動使之產生價值,并對其擁有財產權。財產是保護生命的必要手段,也是人的自然權利。但是在自然狀態下,由于人的行為不受限制,大家都缺乏安全感,于是同意建立政府,各自放棄某些自然權利(如懲處他人之權),將其交給政府,以換取保護。
由此,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人民財產,而非占有之。納稅屬于“財產讓渡”行為,是個人將財產交付政府使用,若非出于自愿,即為侵犯。所以征稅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關乎自由與奴役的重大政治問題。根據政府建立時的契約,人民有權防止和擺脫暴政。早在大憲章里,英國人就明確規定征稅要得到王國一致同意。嚴格地講,“稅”在英國法律中是臣民的輸捐,而非君主的課取。國王有自己的王室收入,議會也可以給他捐款,但他無權征稅。北美殖民地因襲此例,錢袋子牢牢控制在民選議會手中。
有人說,美國人要求獨立不過是出于經濟利益,似乎自由只是個借口而已。但即便是出于經濟考慮,難道經濟利益與政治自由無關嗎?一個經濟不獨立的人處處仰人鼻息,又談何政治自由?物資的生產與分配本是人類社會中最大的公共問題,政治權力的劃分同時意味著經濟權力的劃分,公民的財產權更是與政治權密不可分。任何暴政都離不開經濟基礎,大權獨攬,擁有天下資源,方能為所欲為,暴君無不清楚這一點。若暴君不能橫征暴斂,如何豢養軍隊打手,禍害民眾?他們手中的資源越少,為害的能力也就越小。依此推理,公民保護私有財產,不使其充實暴君的金庫,就是在保護自己免遭侵犯。納稅人唯有對政府財政明明白白,才能監督政府作為。倘若糊里糊涂征多少就給多少,不去過問政府如何使用,就不只是在放縱官員貪腐,更是在養肥一個政府,讓它有更多財力來壓迫自己。日后梭羅反對美國政府侵略墨西哥和維護奴隸制,提倡公民的不服從,他的具體行動就是拒絕交稅。他認為,稅收是美國政府與公民間最基本的關系,豈能聽之任之?
殖民地人民對此心知肚明,從清教徒維護宗教自主權開始,這一捍衛自由、抗議奴役的傳統從沒中斷過。不獨是征稅,在他們眼里,任何危及他們自由的管束都是企圖奴役他們的陰謀,必須高舉自由之旗抗拒之。1735年,漢密爾頓為出版自由辯護,聲稱剝奪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就是在幫助愷撒打造奴役的鎖鏈,呼吁大家說真話來揭露專制。1761年,奧蒂斯抗議搜查令踐踏人民自由,稱其為“制造奴役的文件”,是對英國的自由和法律根本原則的破壞。1775年,帕特里克·亨利高呼:“不自由,毋寧死!”他問道:“難道生命如此寶貴,和平如此甜蜜,值得用鎖鏈和奴役來交換?”
自由是殖民地人民一貫堅持的追求,相比之下,“獨立”不過是抗爭到了最后十年才提出的訴求。自由高于獨立,因為自由是目的,獨立是手段。“自由”決非美國人一時性起的要求或托詞,他們是浸潤在這種文化里長大的,在這方面沒有黨派區別。一個沒有享受過自由的人民怎知奴役為何物?
約翰·亞當斯總結到,對權力的欲望源自人性,大人物的大權獨攬與平民的追求自由在本質上是一回事。掌握自己命運的愿望根植于人性之中,不分身份地位。隨著心智的成熟,每個人遲早會要求更多的自主和自由,這潮流浩浩蕩蕩不可阻擋,平民匍匐于少數大人物腳下的日子終將一去不復返。潘恩說得好,北美的國王是在天上統治著,在人間,法律就是國王。
《獨立宣言》發表時,類似的辭令在殖民地已經重復過無數遍。杰斐遜起草宣言時并沒有參考書,他寫的都是當時的普遍共識和情緒。殖民地一個半世紀自治的積淀,足以形成不同于英國的新傳統、新社會,它一旦形成,再改變就不那么容易了。
美洲的英國人
其實在自由、自治等觀念上,美國人和英國人并無二致。在抗爭早期,美國人一直宣稱自己維護的是作為英國人的權利,他們在陳情表中一方面表示對國王和議會的服從,同時聲稱那些法案違背了英國人固有的權利和自由。
在英國,國王與貴族最早是封主與封臣的關系,國王將土地封給貴族,以換取貴族的效忠與服務,雙方各有約定俗成的權利與義務。若一方違約,等于解除契約。當初孔孟論述君臣關系時,也往往有君如何則臣如何的說法,也是雙向的。但自秦統一后,中國就形成了積重難返的皇權獨大,再無如議會這樣固定而合法的制約帝王的力量存在。天子能將皇權發揮到何等地步,取決于他本人的能耐。科舉取士雖然打破了僵固的社會等級,但是榮華富貴皆需仰仗帝王的官僚們,終究只能是帝王的臣仆,豈能成為真正制約帝王的力量?
英國則不然,君臣的雙向契約關系一直保持著,每當國王試圖違約,危及貴族利益時,便遭到貴族的聯合反抗。其中有王位繼承和宗教等因素,但最重要的莫過于征稅權了。哪個國王會心甘情愿地走進籠子呢?他只能是一步步被逼進去的。國王與議會間反反復復斗了幾百年,歷經1215年的《大憲章》、1640年代的清教革命、1688年的光榮革命等重大拐點,終于塵埃落定——王在法下、權在議會。議會的權力是歷史賦予的,只有議會才能合法開征稅務,由此也才有了英國人自詡的“與生俱來的自由權”,因為他們敢于維護自己的權利,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步步為營,硬是把國王逼進了籠子。
殖民地的抗議精神既與英國傳統一脈相承,就不難理解他們在英國議會中獲得的理解了。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埃德蒙·柏克,在英國的最高廟堂,他為叛逆者仗義執言,贊許他們“血管中流淌著自由之血”,是“一個蒸蒸日上的民族,有如此的生氣、如此的精神”。他怒斥英議會“低智”、“頑梗”,政策朝令夕變。他說,鎮壓美洲不僅踐踏了美洲的自由權,也踐踏了英國的自由原則和英國憲法,而“天底下最不適合于勸英國人做奴隸的,正是英國人自己”。1766印花稅法被撤銷,對殖民地的理解至少也是原因之一。如果內閣能將這一立場堅持下去,雙方還是有可能和平相處下去的。
問題出在英國的出爾反爾,當時喬治三世正和議會勾心斗角,致使政策顛顛倒倒。印花稅事件過后,殖民地已經恢復平靜,英國卻心有不甘,第二年又推出《湯申法案》,加征多種進口稅,殖民地反抗再次呈現燎原之勢。1770年議會不得已又撤銷各種新稅,卻可笑地保留了每磅茶葉三便士這象征性稅收。柏克嘲諷道:“一個環繞四海的商業帝國,就這樣被撼動于財政家不掛齒的三便士,哲學家不屑意的俗物如‘茶’了。”但議會多數認為,如果繼續容忍殖民地的不服從,等于在鼓勵他們得寸進尺。1773年,議會又向他們傾銷東印度公司堆積之茶。作為回報,波士頓人干脆將三百箱茶葉投入大海。諾斯內閣震怒,進而頒布《強制法案》——封鎖港口,派出軍隊,改變政體,欲以高壓和暴力迫使殖民地屈服,美國人稱之為“不可容忍法”,隨即召開第一次大陸會議。從1763年開始,整整折騰了十多年,愚頑的議會終于走到這沒有回頭的一步。
處于風暴中心的馬薩諸塞議會被解散,但這難不倒當地人民,他們自行組成新議會,照樣行事。柏克稱其為“聞所未聞的狀態”——“一個大省,沒有總督,沒有公民會議,沒有法官,沒有行政官員,歷經十二個月之久,居然活到了現在,活得尚稱健康、有生氣。”美國民眾的自治能力可見一斑。議會的一意孤行徹底摧毀了他們對英國的信任,斷絕了對英國的依附之心。而這種結果顯然也違背英國一貫的利益考量,柏克評論道:“舍財政的康莊大道不走,放棄自己最牢固的稅源、最珍貴的利益、目的,只是為了羞辱美洲。”他建議:“作為取得歲入的方法,他們自愿的‘輸將’是有益的,議會的課稅是徒勞的。”事態發展后,他主張放棄一切課稅權,讓美洲自由。
民眾的信任是一切政府的關鍵。民眾可以被武力征服,但民心不能被武力征服。政府高高在上,以暴力鎮壓等不正當手段來對待人民,還妄想得到人民信任,是萬萬不可能的。信任一旦消失,民眾離心離德,關系破裂便勢在必行。美國人對專制有高度警覺,這樣的愚弄,他們受一次就足夠了,如宣言所言,一個暴君怎么有資格來統治一個自由的人民?
好在英國人畢竟是講究實際的,開發殖民地是為了牟利,如果能在貿易中獲取同樣的利益,又何必耗費巨資,靠軍隊來維持殖民地呢?在算清楚這筆賬后,這個當時的世界頭號強國沒有頑抗到底,而是適可而止地結束了戰爭,接受了美國獨立的現實。
美國革命是保守的,為的是維護原狀,而非改變現狀,但其中還是包含著制度之爭。在美洲的自由土地上,新的文明如同瓜熟蒂落,從舊的英國體制中脫穎而出,君主制對他們不再適合。他們宣告獨立,卻沒有另立新君,也沒人想當君主,而是選擇了共和政體。在他們的新憲法下,各州享有自治權,唯有共和制不容篡改,也不允許在美國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據說喬治三世聽到華盛頓拒絕稱帝時,不得不承認:“如果他這樣做,就是世上最偉大的人。”時勢造英雄,正是美國的政治傳統,才哺育出不戀權的華盛頓,也避免了出現類似華盛頓家族、杰斐遜家族這樣的豪門世家。
美國的獨立也許是必然的,如潘恩所說,一片大陸不能永遠被一個島嶼所統治。但如果不是英國拒絕理解,一錯再錯,殖民地不可能在短短十年中完成蛻變。這驗證了柏克的預言:“堅持我的名分,將輸掉我的官司。”值得注意的是,此后英美間雖延續了一段敵意,但仍然有無形的紐帶連結著這兩個國家,使他們在后來的國際糾紛中保持親密盟友的關系,這不能不說是價值觀一致的巨大力量。
(本文原載于《上海書評》2015年3月1日刊)
作者 錢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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