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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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務與合同管理總復習
? 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稱契約,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注意:平等主體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 合同的特徵
1. 它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協議。
2. 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個當事人不可能形成
合同。
3. 它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 合同條款
提示性的合同條款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標的 貨物 勞務 工程專案
3. 數量和品質
4. 價款或者酬金
5.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不約定履行期限是訂立合同的大忌
6. 違約責任
7. 解決爭議的方法 和解和調解不是法律程式 仲裁和訴訟是法律途徑
合同的主要條款
1.由法律直接規定
2.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
3.由當事人約定產生
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救濟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賣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交易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賣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賣方)負擔。
? 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
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規定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 其特點如下:請求權 給付受領權 相對權 平等性 請求力 執行力 依法自力實現 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係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類
型的限制
? 補充瞭解: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對於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 補充瞭解: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範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 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為締約,是當事人為了建立合同關係,通過交互進行的意思表示以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狀態和過程。
合同的成立:它是一種狀態,主要標誌就是訂約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
? 必須存在雙方或多方合同當事人
? 必須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
? 合同成立必須要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
階段
注意:要約與承諾並不是固定在賣方的
?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二者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不是像要約那樣由一方向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換而言之,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還未進入訂約階段(狀態)。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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