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依憲治國 完善人大及常委會憲法監督
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2、加強憲法實施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
3、遞補馬建堂、王作安、毛萬春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十八屆四中全會按照黨章規定,決定遞補馬建堂、王作安、毛萬春為中央委員會委員。
4、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開除黨籍
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李東生、蔣潔敏、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開除黨籍的處分。
5、審議通過原成都軍區副司令員楊金山違紀審查報告
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央軍委紀檢委關于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楊金山原為成都軍區副司令員,系18屆中央委員。
6、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及責任倒查機制
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7、建立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責任追究制度
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8、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
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9、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
全會提出,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
10、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
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11、從律師、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
全會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
12、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13、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4、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依法保護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權益。
15、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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