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確權在各地開展的如火如荼,農村人世世代代土里生長、土里刨食,對土地擁有濃厚的感情,所以土地確權這也是農民朋友非常關心的話題。通過土地確權,可以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的其他權利進行明確的界定。土地被確權、登記、發證后,可以更明確的保證農民的權益。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這是大的原則,確權對農民來說更重要的是界定使用權。農民土地主要包括建設用地(宅基地等)、農業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對于宅基地不予確權的情況,我們已經討論過,今天我們就看一下,農村承包土地(農用地)不予確權登記的9種情況。
1、主動放棄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包括沒能力種田的孤寡老人、五保戶等),并無承擔相關農業稅義務的,按無田戶處理,不再予以確權登記。(注:第二輪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是30年,即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未承包到家庭的土地,暫時統一不予確權登記,相關土地歸集體所有。
3、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戶口外遷不在本地或按當時政策不符合分地條件的居民,戶口已經回遷至本地或沒回遷,并要求集體分土地的,暫時不予處理。
4、農村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并已完成相關補償的土地,不再予以確權登記。
5、在所承包的土地上違規建設、改變土地用途的不予確權登記。
6、承包農戶將土地承包給他人代種,原則上不給予代種戶確權登記。
7、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荒地、機動地等,不再予以確權登記
8、家庭遷入市區轉為非農業戶口,相關承包地已經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對于沒有收回的,愿意交回集體的將不再予以確權,不愿交回集體的應予以確權登記。
9、家庭承包人員死亡后,并且家庭承包戶消亡的,相關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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