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中國古代有一項優越的發明:科舉制度。它保證了官員的質量,避免了古代世界里大多數選官制度所具有的流弊——世襲官員熟悉政務,但作為既得利益機群拒絕一切變化;上級選官容易滋生腐敗;民選官倒是好主意,但不能保證被推舉者的質量。所以,今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選擇用考試選拔行政官。這項制度起源于中國。

科舉制度的創立者是楊堅。他于全國統一之后廢除了流弊百出的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選取貢士三人,經考試成績優秀者稱秀才。楊廣又設進士等科,以及第者任官。隋朝制度,科舉考中以后一般就可以任官了。

唐朝的科舉制度有了進步。當時的科舉考試分兩類:一曰貢舉,一曰制舉。前者的應試對象主要是經各地各級學校考試選拔出來的生徒。以及經地方州縣審核身份并初試合格的鄉貢(審核身份是為了杜絕工商等“雜色”,也就是賤民)。考試由尚書省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科目比較多。主要的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以明經和進士兩科最受重視。考試所依據的經典和題目要求常有變動。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時務。明法科規定考律七條、令三條,全部通曉者為甲第,通曉其中八條為乙第。制舉是皇帝特詔的考試,科目、時間、場所均由皇帝臨時決定。制舉出身也可能得到“美官”,但不如貢舉受歡迎。武瞾執政時期,設立武舉。考騎兵技巧和步兵技巧,為武官候選條件之一,但遠不如文官科舉受重視。唐朝科舉考中者取得“出身”,并不一定能夠立即做官。做官時脫下老百姓的布衣,換上官服。因此術語叫“釋褐”。武瞾皇帝曾經在洛城殿策問貢士,是殿前試士的濫觴。

唐律有關科舉的規定是:“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法律解釋是:州、縣及學校在貢舉之前必須審核被舉人的德才,德在才先。“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即使考試通過,選舉者也要負刑責。若是考試不及格,則選舉者在前條基礎上減罪二等。若同批被舉人五人中有三人及第,有關官員不必對不及格者負責。但其中只要有一人“德行乖僻”,有關官員仍要受罰(以上見《唐律疏議·職制》“貢舉非其人”條)。在我看來,德這東西很難確定,所以選拔生徒的官員實在可憐。

唐朝科舉的通過率大約是百分之五,競爭非常激烈(如果設10%的中國人識字,那么每400個人中有一個人科舉過關),考到頭發白了都沒有考中的大有人在。李世民曾經說過:“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后來有詩云:“太宗皇帝真長策,賺得英雄盡白頭。”都是事實。走后門的和作弊的都已經出現,唐朝比較有趣的一個走后門途徑是通過寫小說取得主考官歡心。

這里要強調一下:唐朝選官,科舉不是主要途徑。封爵、帝親、勛庸、資蔭、胥吏、技巧等等都是做官途徑。這些途徑雖稱“諸色”,但任官者是科舉出身的十多倍。

宋朝是科舉制度完善的時代。此時士人一通過科舉,就可以任官,不再經過吏部考試。為了防止作弊,創立了“糊名考校法”和“謄錄試卷法”。“糊名考校”簡稱“糊名”,又稱“彌封”,就是把試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貫等等個人信息都用紙和漿糊隱沒起來,是閱卷官不知道試卷作者,以防徇私。這項制度于太祖淳化三年(992年)開始在省試(即禮部試,由尚書省吏部主持)中實行。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改由考官主持糊名事務。后逐漸推行到州試(即鄉試)和其他考試中。“謄錄試卷法”也就是將考生的試卷交由專門的抄寫員抄成副本,閱卷官只能批閱副本的制度。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開始實行,進一步杜絕了科舉作弊的可能性。

宋朝省試過關的舉人,必須經過殿試才算真正登第。殿試又稱“御試”、“廷試”、“親試”,在御殿舉行,考試完畢后由皇帝主持唱名儀式。殿試合格者有一個綽號“天子門生”。他們按成績高低授官。以上正規錄取的進士為“正奏名”,而由皇帝以特恩名義錄取的進士,都是屢次落第的老舉人,在殿試之年由禮部令立名冊,參加附試,額外錄齲術語為“特奏名”,又稱“恩科”。

遼、金、西夏也有自己的科舉制度,都是模仿漢制建立的。

元朝建立后,長期沒有科舉制度,這跟蒙古貴族保持既得利益的需要和民族偏見有關,也跟程朱理學信奉者的反對有關(宋金以詞賦取士,不切實用,遭致他們反感)。直到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有中書省大臣建議恢復科舉制度,并且提出意見如下:“學秀才的,經學、詞賦是兩等。經學的是說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勾當,詞賦的是吟詩課賦作文字的勾當。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人都習學的浮華了。……俺如今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等都不用,止存留詔誥章表,專立德行明經科。明經內四書五經,以程子、朱晦庵注解為主,是格物致知修己治人之學。這般取人呵,國家后頭得人材去也。”(《元典章》卷三十一《禮部》四《學校·儒學》)愛育黎拔力八達批準。次年即舉行考試。以后每三年考試一次,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鄉試是地方考試,于考試年的陰歷八月舉行,全國共設十七處考場,錄取限額三百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七十五人。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不同。蒙古、色目人考兩場,第一場考“經問”五條,在《四書》內出題。第二場考“策”一道,也就是時務對策作文,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考三場,第一場考“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前兩者在《四書》內出題,后者各治一經,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于“古賦”、“詔誥”、“章表”中選考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文,章表用四六文體,參用古體。第三場考“策”一道,于經史時務內命題,限千字以上。作文對答除了《禮記》止用古注疏以外,其他儒學經典都必須以程朱理學的闡發附會為本——程朱理學從此統治中國思想界。

會試是禮部考試,于鄉試翌年二月在禮部舉行,赴考人為三百名鄉試合格者,考試科目與鄉試相同,錄取限額一百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人。

殿試又稱廷試,是最高一級考試,于會試同年三月七日在翰林國史院舉行。名義上由皇帝親自主持,考試內容為編撰“策”一道,由監考官、讀卷官批閱。中選者分為三甲,第一甲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為第二甲,賜進士出身,正七品;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正八品。

元朝總共舉行了九次科舉考試。

明朝從一開始就建立了科舉制度。規定只有官辦學校的學生可以參加科舉考試。中央設國子監,為全國最高學府,學生稱為“監生”,由各地官學選送。各府、州、縣都設有官辦學校,學生有固定數額,稱為“生員”,俗稱為“秀才”。讀書人考取生員之后就享有免役權和不受笞杖刑和不受刑訊逼供的法律權利,可以禮見長官。生員可以參加每三年一次的鄉試(布政使司一級),考取即為“舉人”。生員也可以經過考試推薦為監生。舉人經六年一次的“大挑”可以直接任官,監生也可以被選拔為官。但舉人、監生出身者開始一般只能擔任教官或者不重要的副官。舉人并可參加三年一次的會試(全國統考)。會試合格后再經殿試合格,即為進士。進士可以直接任知縣(正七品)。頭幾名一般選入翰林院。明朝是封建專制達到頂峰,完全變成禍國殃民的毒瘤的第一個朝代。在科舉制度方面也有表現:禁止生員談論時事政治。各級考試的考題全部出自儒家經典,對這些經典的詮釋一律以宋代理學家的注解為準。更怪誕的是答題必須模仿古人語氣,不得涉及時事,不得自由發揮。考試文體統一為強調排比對偶的八股文。

末代封建王朝清朝官吏的主要來源仍是科舉。科舉被認為是“正途”。但為了彌補財政收入,以及政治上平衡漢族士大夫的勢力考慮,清朝從初年就開始允許出錢買官。稱為“捐納”,被認為是任官的“異途”。出錢可以買虛銜,也可以先捐監生功名,再以監生出身捐實職官(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一次性繳清購款)。可以為自己捐,也可以為親戚捐,甚至為幼童,死人捐官。是清朝一大弊政。

清朝的官員任用有民族區分。理藩院、宗人府、掌管錢糧、兵器、火藥的府庫官員全部由滿人擔任,地委卑微的小官,如驛丞,全部由漢人擔任。科舉制度中規定漢族官員必須有舉人以上出身,滿人則無此限。

由于放手招官,而實際官職有限,大批有資格做官者只能派隊候補。形成了“官缺”這一清朝特有的政治術語。“官”只是個虛銜,“缺”才是實際官位。

到了清朝末年,曾經是世界上最好的選官制度的科舉制度已經完全不適合于時代,甚至可以說沒什么用處了。鴉片戰爭以后,歐美文化沖擊中國,加速了它的消亡。光緒二十七年,直隸等七省四十五州府縣停文武考試五年,到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1905年,在袁世凱和張之洞等人的建議下,取消了這種制度。

諷刺的是,歐洲引進了中國的科舉制度以后,進行改良,從而產生了更先進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其結果是中國反而得從歐美引入這種制度。從1994年開始,共和國的中央國家機關開始實行公務員錄用考試,到今天,全國所有的省份,都已經實行了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考試的科目曾有變動,大體上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鄧小平理論、行政工作的基礎知識等等。

(轉載自《近代中國網》)

【附一】科舉制度的緣起與發展脈絡 作者:邸永君

科舉制度是隋唐之際興起的一項運用考試方式選拔官吏的制度。唐以后歷代王朝競相因襲,并多增革損益,直至清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被廢止,歷時1300余年,且為古代朝鮮、越南等國所仿效。其流韻遺響至今仍存,不可謂不源遠流長者也。

一、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度

所謂科舉,乃“分科舉士”之簡稱。歷代皆有選官之法,但方式不同。如漢代實行察舉制,魏晉實行九品中正制等。此類選任官員之法,因統一嚴格的無標準可循,以致顯要官職盡被門閥世族壟斷。南北朝時,豪門勢衰,寒門庶族政治勢力逐漸興起。隋朝建立,文帝廢九品中正制,設志行修謹、清平干(幹)濟二科,(1)開科舉之先河,隋煬帝楊廣又置進士科,科舉制初步創立。

唐承隋制,歷經高祖、太宗、高宗、武后等朝,科舉制日趨完善。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試,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試對策,科目繁多,常見者有直言極諫、賢良方正、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應制科對策及第,高者授以官職,其次僅予出身。常科科名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較之隋朝大有拓展。常科中尤以明經、進士二科最為顯要而進士科地位更加突出。官僚即使位極人臣,但如果不是進士科出身,仍難以被同僚心悅誠服。因為這種新的選舉制度是分科舉人,故名之為科舉制。與九品中正制相比,科舉制的特點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過考試,按成績選拔官員,它的產生為寒門庶族地主入仕開辟了一條道路,與當時寒門勢力上升的時代背景相適應。

唐代設科取士一般情況下為每年一次。報考者來自各級學館,稱生徒。由學館薦舉人選,送尚書省考試;未入學館而直接來自州縣者,稱鄉貢。鄉貢先需自己在州縣報名,經州縣考試及格后,舉送尚書省參加吏部(后改禮部)主持的考試(亦稱省試)。

考試內容各科不同。明經科與進士科主要選拔通才。明經科主要試帖經,擇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僅露一行,用紙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測試應考者記誦經書能力。此科主要試記誦,易于應付,且年輕者具優勢,中考者多為少年才俊,有“三十歲人老明經”之語。而進士科試策論,難度較大,故而有“五十少進士”之說。

唐代科舉開科,內容極為廣泛,除選拔通才之外,另有選拔專才的科目。如明法科試律令,明算科試《九章》、《夏侯陽》、《周髀》等數學著作,明書科試《說文》、《字林》等字書,為社會輸送專門人才,錄取后考慮專業分派相關機構任職。

關于考試規模,每年應舉者少則八九百人,多則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過十余人,最多三十人左右。考試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為及第,下等者落第。由于錄取者少而參試者多,終身不第者占絕大多數。而正因為中進士極難,一旦登第便聞名士林。所以進士及第又被稱作“成名”,亦比作“登龍門”,意味著離仕途飛黃騰達殆不遠矣。

進士及第或明經及第者僅獲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過吏部銓試,才能釋褐除官。故吏部試亦稱“釋褐試”。吏部銓選主要以身、言、書、判選人。身指體貌豐偉,言指言辭辯正,書指書法遒美,判指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則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樣,則先取才能。

武則天執政時期,曾進行殿試,并創立武舉;吏部試一度糊名。武舉之制始于長安二年(702)。州縣以下習藝者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選送于兵部,進行課試。所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眩上述各科考試通過,兵部即可除官給祿,不必如文官須再經過吏部試才能釋褐任職。唐代武舉亦為常選,但受重視程度遠遜于進士、明經等文舉諸科。(2)

隋唐初行科舉,曾產生過抑制門閥、獎拔寒庶的進步作用,同時也導致舉子趨附奔競的風氣。這種風氣隨著全國吏制的普遍趨向敗壞而日益嚴重。甚至發生過漏泄考題、冒名頂替的科場舞弊現象。雖歷朝歷代為克服此弊絞盡腦汁,但仍不絕于世。

二、宋代的科舉制度

宋代是科舉制度取得長足發展的時期。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舉制弊病的基礎上,制度日趨完整、嚴密,成為其政治文化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熙寧四年(1071)前,科舉包括貢舉、武舉、童子舉、制舉等名目。而貢舉又設進士、明經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傳、三禮、學究、明法等科)。熙寧四年廢罷明經、諸科,命諸科舉人改應進士科,又另設新科明法。后又廢制舉。南宋時,進士一般仍分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另有武舉、制舉、博學宏詞科等,但應舉及登科人數都很少。與唐代比較,宋代科目呈逐步減少趨勢,進士科成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進士科登第為榮。

宋代開創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制度。解試又稱鄉貢,即由地方將人才貢于朝廷。故而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然后將合格舉人貢送京城。解試包括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國子監試(太學試)等幾種類型。每逢開科之年,例在八月十五日開考,連考三日,逐場淘汰。舉人解試合格,由州或轉運司、國子監等,按解額解送至京城,試于禮部,即為省試。省試由尚書省禮部主管,在春季選日考試各地舉人,分別科目連試三日,合格者由禮部奏名朝廷,參加殿試。即由皇帝親臨殿陛出題考試禮部奏名合格舉人,并重定名次。殿試所定名次與省試有所不同,舉人殿試合格才算真正“登科”。為防止各級考官作弊,特規定若有子弟、親戚、門客應試,則相關官員必須回避;開考前數日,考官須全部同時進入貢院,開始進行考試準備工作,考試期間不得私自外出或會見親友,稱鎖院。舉人向貢院交納試紙和家狀,加蓋官櫻在考場內,舉人按座位榜對號入座,座位上標明舉人姓名;官府刻印試題及注解,分發舉人。舉人納卷后,封彌院負責密封試卷卷頭,并將舉人姓名、鄉貫糊住,或截去卷頭,編成字號;謄錄院負責謄寫出試卷副本,對讀所校勘副本使無脫誤。考官根據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復考官及知舉官復審并最后決定名次。

省試時,朝廷委派權知貢舉一員,主持該次考試。為分割事權,委派權同二至三員協助,稱知貢舉。此外,還選派貢院監門官數員,巡察院門,謹視出入;編排試卷官、封彌卷首官各數員,負責編排試卷字號、密封卷頭及考官所定等第;謄錄官、對讀官各數員,負責謄寫和核對該卷副本;每五百名舉人又設點檢試卷官一員,按課題(經義、詩、賦、論、策)分房考校試卷,批定分數,初定等第;參詳官負責復查點檢試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試時,增派詳定官數員,負責詳審初考和復考官所定試卷等第。

參加科舉考試的各科士子,通稱“舉人”。舉人登科便可授官,不再稱舉人,試不合格則須再次應舉。舉人沒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錢米的特權;曾赴省試的舉人,可以贖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舉人殿試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殿試放榜,舉行唱名儀式,皇帝臨殿,由知舉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喚中第舉人姓名,當殿授予出身,并各賜綠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選日期集,赴聞喜宴,編同年小錄等。

宋代科舉,對應試者出身要求甚嚴。“大逆人”“近親”、“不孝”、“不悌”、“工商雜類”、“僧道還俗”、“廢疾”、“吏胥”、“犯私罪”者,一律禁止應試。但對應試者無論士農工商,不分天南地北,非重門第,只看文章。只要質量合格,即可錄齲上乘者則得高第。每次殿試錄取舉人總數,較唐代禮部試要多出十倍左右。大多數舉人出身于中下層地主和殷富農民,另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子弟明顯居于少數。

朝廷嚴禁及第舉人與知舉官結成“座主”或“師門”與“門生”關系,防止考官為非作歹,與舉人結成朋黨;禁止臺閣近臣在知舉官入貢院前,“公薦”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囑請”知舉官錄取某一舉人;禁止舉人在試場夾帶文字、暗傳經義或點燭等,作弊一經查出,則以重典治罪。(3)科舉制曾在宋代的政治、科技、文化等諸多領域中產生過積極作用。許多杰出的政治家、經學家、文學家、科學家等均由此途脫穎而出,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文化教育的發展。

三、遼金元時期的科舉制度

與兩宋幾乎同時,我國北方曾有兩個少數民族建立王朝。即契丹人建立的遼朝和女真人建立的金朝。他們逐漸接受漢制,實行科舉,同時對其進行改造,各有自己的特點。

遼朝得燕云十六州后,即在漢人聚居區開科取士。圣宗統和六年(988)起,遼政府參照唐、宋之制,逐漸將科試制度化。科目以詞賦為主。考試分鄉試(州縣試,中式者稱鄉薦)、府試(中式者稱府解)、省試(禮部試),亦嘗用殿試之制。在推行科舉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錄取不過數人;后來逐次增加,多至百數十人(4)遼代后期,三年一試基本成為定制。遼代政府曾禁止契丹士子應試。但從西遼德宗耶律大石舉天應五年(1115)進士一事可知,至遼末,此禁令已名存實亡。

金代以科舉擢用漢士,始于滅遼之前。初無定數,亦無定期。天會六年(1128)定“南北馴制。遼朝舊土儒士試詞賦,北宋舊土儒士試經義,是為“北馴、“南馴。旋又定三歲一試之制。考試分為鄉試、府試和會試(禮部試)三級。金熙宗時,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王時,增設殿試;并南、北選為一;并曾一度罷廢經義科。章宗時取消鄉試。府試地點,最初有三處,后來逐次增加為六處、九處、十處。取錄進士人數,116O年后,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時達到九百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詞賦和經義)外,還有制舉、宏詞科以及雜科(經童、律科、策試等)。此外還有武舉。世宗時又設立女真進士科,以女真文字試策、詩,同漢人進士三年一試之制,稱“策論進士”。(5)

十三世紀,蒙古興起。繼而滅金,建立元朝。又滅南宋,統一中國。元前期曾多次議行科舉,但未遑實行。至元仁宗皇慶三年(1314),始開科舉。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間曾停科兩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全國共設十七個鄉試科場,分布在京城、中書省直屬行政區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總共錄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各七十五名。會試在鄉試次年舉行,定額一百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舉行殿試,分兩榜公布,蒙古、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榜,各分三甲,賜進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進士出身若干人及同進士出身若干人,并授以官職。考試時的命題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學(見理學)對儒家經典的闡釋為依據。蒙古、色目人必須以漢文應試,但試題較漢人、南人為易。元朝科舉所取錄的人數較前代為少,進士地位亦低。(6)

四、明代的科舉制度

至明代,選拔官吏以歲貢、薦舉、進士分為三途,但尤重進士。朱元璋即吳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詔設科舉,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四年,定三年一舉。六年旋令罷去,改行薦舉。十五年復設科舉。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后遂永為定制。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進士為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進士入翰林自此始,使進士觀政于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稱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吉士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順二年(1458)起,規定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輔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進者,十居其九。

明代科試每隔三年舉行一次,分鄉試、會試、廷試三級。鄉試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師)舉行。南、北直隸由京順天府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為正科,遇慶典加科為恩科。若與正科時間重合,則以當年為恩科,正科則順延至翌年。考期在八月,故鄉試亦稱秋闈或秋試。凡國子學生員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舉,均可應考。學官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俱不許應試。中式者為舉人,其第一名通稱解元。嘉靖五年(1526),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謂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兩京鄉試簡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則由教官充任。萬歷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調一人,在內學官,在外布政司官。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詔不拘額數,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額,其后漸增。隆慶、萬歷、天啟、崇禎間,南北直隸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無出百名者。

會試于鄉試次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逢丑、未、辰、戌年為正科。若鄉試有恩科,則次年亦加會試,稱會試恩科。考期在二月,故會試亦稱春闈或春試。各省舉人均可應考。中式者為貢士,其第一名通稱會元。永樂四年(1406)起,會試有副榜。正統后,中副榜者不參加廷試。舉人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官,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會試主考二人,初由禮部臨期具奏,于翰林內欽命簡任。天啟二年(1622)后,以二輔臣典試,成為常例。同考初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后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變。會試之額,初無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為三百名(題請及思詔加取者不在其中)。禮部會試考房,稱禮闈。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額有定,謂之南闈、北闈。宣德、正統間,又分南、北、中闈。南闈,包括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闈,包括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陜西;中闈,包括四川、廣西、云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闈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從宣德、正統間舊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動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試即殿試,緊接會試后舉行。初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為三月十五。會試中式者均可應考。以一、二、三甲為名次。一甲止三人,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編修。二甲各若干人,均賜進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稱傳臚。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一甲三人直接進入翰林院,狀元授修撰,榜眼邊修、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稱館眩選中者入翰林院,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廷試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共閱對策,擬定名次。庶吉士須在庶常館課業三年,經考試(稱散館)后,優者留館,成為正式翰林館,落選者委以他職,世人仍以翰林目之。

鄉試、會試均分三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四書》、《五經》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規定,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廷試只有一場,試策問。科試命題必須出自《四書》、《五經》。其文略仿宋經義,但必須以古人的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八股一說始于明初,一說始于成化),通稱制義。鄉試、會試之所,亦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貫、年齡,所習本經,所司印記。文字中回避御名、廟號,不許自序門第。試卷彌封編號。

明代重文輕武,但亦始終設武科取士。初只有鄉試、會試,崇禎四年(1631),始有殿試。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舉行一次,十七年改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規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五步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場試策一道。子、午、卯、酉年鄉試。嘉靖初定制,各省應武舉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試,兩京武學于兵部選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會試,翰林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部曹四員為同考。鄉試、會試場期均固定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萬歷三十八年(1610)規定會試之額,取中進士以百名為率。(7)

五、清代的科舉制度

清承明祚,于順治二年(1645)實行科舉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發展,科舉制至此規制大備。科目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譯科。文科考試。層次有童試、鄉試、會試和殿試四級。

所謂童試,為最初級考試。清代學校和明代一樣,是科舉必由之路。府、州、縣學生,稱為生員。未得生員資格者,不論年齡,皆稱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員的資格,必須經過縣試、府試和院試,總稱童試。

經三級考試,錄取的生員留州、縣學者稱州、縣學生員,撥往府學者稱府學生員。此外,清代的最高學府為國子監。國子監生分為貢生和監生兩大類。貢生和監生都要在監肄業,并由國子監的官員定期進行考核。每逢鄉試之年,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生和監生,需參加國子監舉行的科試,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則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其他三等的生員或因故未參加科試的生員及在籍監生、貢生,在鄉試之年七月,可參加學政主持的錄科考試;錄科未取或未參加科試、錄科的生員,還可以參加一次錄遺考試,考試及格,也可參加鄉試。

鄉試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鄉試的官員稱為主考,由皇帝選派。鄉試除直隸不派考官,參加順天鄉試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舉行。鄉試沿明制,例行于秋八月。考試分三場,初九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常考試內容,雖以《四書》、《五經》為主,但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應試者遍治群經,乾隆時,在五科之內,按《詩》、《書》、《易》、《禮記》、《春秋》的順序輪流命題,考完《五經》;然后將第二場論題裁去,以《五經》各出一題,一并進行考試。此后成為定制。鄉試中額,各省多少不一。如順治二年時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順天),少者四十名(貴州)。后來,各直省的鄉試中額,有分有合,有增有減。中額者稱為正榜,正榜之外,還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稱舉人,正榜第一名稱解元。名列副榜的稱副貢。副榜要取得舉人資格,還必須在以后的鄉試中取入正榜。

會試,即由禮部主持的考試,又稱禮闈。舉人須經資格審查或復試,才能參加會試。會試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為三月,遂成定例。會試場次、考試內容等和鄉試略同。會試主考官稱總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禮部題請皇帝選派;一經宣布,立即前往貢院,不與外界往來,其職責等亦與鄉試略同。會試中式,向無定額。最多者為雍正庚戌科,錄取四百零六名,最少者為乾隆己酉科,僅錄取九十六名。會試中式,稱為貢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欽定,第一名稱會元。

殿試,為最高級考試,在會試之后舉行。清初是四月舉行殿試;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從此成為定制。殿試的內容是經史時務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題。出題時嚴加保密。殿試對策以一日為限,試卷彌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儲送讀卷官評閱。殿試策題,是以皇帝的名義發問,所以評閱試卷的官員稱為讀卷官。評閱完畢,以前十卷進呈,由皇帝親定名次。皇帝親定進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親臨太和殿舉行傳臚大典,宣布殿試結果。王公百官和全體貢士屆時參加。一甲三名,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傳臚后,新進士還要在保和殿參加朝考。內容是論、疏、詩各一道,試題由皇帝親命,當日交卷。朝考試卷,由閱卷大臣擬定一、二、三等進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親定。一等第一名稱為朝元。按照清代的規定,一甲三人,在殿試揭曉后立即授職,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其他進士,則按復試、殿試、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數字,分別授以庶吉士、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推官、知州、知縣。至于在殿試、朝考時文字謬誤或犯規的進士,則以知縣歸班,不予分發。進士是是仕途的起點。考選庶吉士之制于明代考選無常,而至清代則科科皆有。翰林清望更是大增。在清代政治舞臺上,諸多顯貴尤其是漢族官員,多數擁有進士出身,高官更多出自翰林。

清代文科,沿襲明制,以八股文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專榷四書》、《五經》命題;由于題目來源不同,又分別稱為《四書》文和《五經》文。這種用于科舉考試的特殊文體,不論內容和形式,都有嚴格的規定。在內容方面,作者必須代圣人立言,不僅要依據《四書》、《五經》等儒家的經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釋。《四書》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頤傳、朱熹本義;《書》主蔡沈傳;《詩》主朱熹集傳;《春秋》主胡安國傳;《禮記》主陳集說。后來,《春秋》改用《左傳》本事,參用《公羊傳》、《谷梁傳》。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結等部分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個部分,各有兩股互相對應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稱由此而來。全篇的字數也有一定。順治二年規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違者不錄。《四書》文和《五經》文,雖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舉考試中,《四書》文比《五經》文更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錮人們思想,亦抑制科學文化發展,流弊甚大。

武科考試亦分童試、鄉試、會試和殿試四級。武童試,三年一次,于學政到任的第一年舉行。它和文童試一樣,先經縣試、府試然后院試。武童考試分三場:頭場馬射,二場步射,三場原試策論,后改默寫《武經》。合格者為武生。武生舉優者,準予參加鄉試;鄉試亦三年一次,于十月舉行,中式者稱為武舉人。次年九月,各省武舉人會集北京進行會試,中式者稱為武進士。武殿試,于會試后一月舉行。先試中式武舉人策題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試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親定甲第,再行傳臚典禮。一甲三名賜武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武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武進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別稱為武狀元、武榜眼、武探花。傳臚后,武進士分別以武職錄用。清代的武科,雖更加完備,但不過舊制相沿,對封建政治的影響遠不如文科。光緒二十七年下令廢武科。

文武二科之外,尚有制科。制科由皇帝特詔舉行。清代曾有博學宏儒(詞)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保舉經學和巡幸召試的名目。但是,孝廉方正科僅在皇帝即位之年舉行,重在品德;保舉經學和巡幸召試僅在個別地區和特定范圍內偶一行之。人們常常談到的,只不過康熙、乾隆年間的博學鴻詞科和光緒年間的經濟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簡單,一般由皇帝下詔開科,文武內外百科各舉所知;被舉者到京進行廷試,考試內容為制策或詩賦,然后從中擇出合格者,分別授以官職。

出上述科目外,清代還實行翻譯科,是專門為八旗子弟特設的科目。有滿洲翻譯和蒙古翻譯。滿洲翻譯,滿洲、蒙古、漢軍均可報考,蒙古翻譯,則只限于蒙古人。所謂“翻譯”,即將滿文或蒙文的《四書》、《五經》中的一段文字譯成漢文;或將漢文譯成滿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試、鄉試、會試,然無殿試。鄉試中額,初無一定。乾隆十三年規定:滿洲翻譯舉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譯舉人中九名。后因應試人數減少,中額亦相應減少。道光八年(1828),翻譯鄉試,滿洲、蒙古分別減為七八名和兩三名。十七年又分別減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譯鄉試的應試者僅有六人,因此諭令暫停。翻譯會試中式人員俱賜翻譯進士出身,然不分甲第,無狀元、榜眼、探花等稱號。滿洲翻譯,優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學習行走或歸進士班照例選用。蒙古翻譯進士在理藩院補用。

清末,世變日亟,各項制度多有更張。光緒二十七年八月(1901)清廷下詔,改革科舉考試內容:鄉會二試,頭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凡《四書》、《五經》義,均不準用八股程式。”在興學校、廢科舉輿論壓力下,慈禧太后從劉坤一、張之洞等人之議,于光緒三十一年宣布“自丙午科為始,所有鄉、會,轉載引用請注明出處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廢。在中國實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舉制度,竟草草收場,從此不再。(8)

以往關于科舉制度的論述,多認為明清時期為生員(秀才)、舉人和進士三級人才結構。但以筆者對翰林院制度的研究,清代翰林院制度內的考選庶吉士以及其后的留館、大考等,均具與科舉制度相似的特征,是科舉制度的延伸和極致;翰林和上述的生員、舉人、進士共同組成了清代科舉的金字塔型結構。因此可以斷言,清代科舉人才層次是四級而非三級。

六、結語

古詩有云:“風流總被雨打風吹去。”回收往事,不禁唏噓。然科舉雖廢,其魂猶存。當今之高考制度,即可見到科舉的形影,而全社會對文憑學歷(出身)的重視,可視為科舉慣性的作用。總之,科舉制度是中國古代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值得學術界予以進一步關注,并進行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

注釋:

(1)《隋書·帝紀第二》,《高祖下》

(2)參見《新唐書·選舉志上》。

(3)參見《宋史·選舉志一》。

(4)參見《遼史·圣宗紀》。

(5)參見《金史·選舉志》。

(6)參見《元史·選舉志》。

(7)見《明史·選舉志》。

(8)《清史稿·選舉志》。

(本文來自中華文史網)

【附二】唐五代的童子科

童子科是唐五代科舉制下常科科目中的一個小科目,雖然與進士、明經等科相比,童子科并不占重要地位,但童子科的設置對童蒙教育和唐五代科舉制的繁盛均起了積極作用。

唐五代童子科面向的對象為年幼、聰慧的童子。童子的年齡限定前后有所變化,唐初規定為十歲以下,即“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新唐書》卷44《選舉志上》)。

大中十年,因諸道所薦送童子多年齒已過,所業常流,故又將年齡限制在十二歲以下,五代后唐應順元年(934年),童子登科的年齡限制在15歲以下。

唐初科舉考試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考,開元二十四年(736年)又歸禮部侍郎主考,童子科也不例外。童子科的考試內容據《唐會要》卷76《童子》: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唐代科舉考試對所試經的規定:《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谷梁傳》為小經,合起來稱為“九經”,前文所言“通一經”當指此九經中的任意一經。

以后,唐代童子科考試內容也在不斷調整和加深難度。

唐五代童子科登第者的入仕情況較為復雜,律令中未見規定,我們僅能從具體事例中推知。唐五代童子登第后,一般都授虛官,如玄敏、員、劉晏、吳玄通、劉日新。也有登第后至弱冠才授官的,如裴耀卿、郭忠恕,也有登第后未見授官,再登制科或吏部科目選者,如王丘、賈黃中。后唐長興元年八月敕,童子“及第后十一選集初仕未得授親民官”(《文獻通考》卷35《選舉考》)。

唐代童子科的產生是與唐代歷朝皇帝、大臣重視童教分不開的,并與唐初政府缺乏所需的各類人材有關。唐初高祖頒布了一條詔令,褒揚史孝謙教授幼童,“講習《孝經》,咸暢厥旨,義方之訓,實望勵俗。”此種風氣為唐朝歷代帝王所效仿,唐太宗曾召見七歲神童賈嘉隱,武則天召見四歲童子毛俊誕,并親試《千字文》。

唐五代社會教育體制的變遷與完善也為兒童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接收教育的環境,補充了在國家教育體制中對十四歲以下兒童教育的不足。

唐五代社會教育對兒童教育和童子科的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的幾種教學類型應為:鄉學、家學、寺學(佛學)、私人講學、書院。鄉學是唐代社會教育體制中對兒童教育最具影響力的教育形式之一。鄉學主要面向社會中下層子弟的初級教育,以鄉村童子為教育對象。唐人皮日休《傷嚴子重》序云:“余為童在鄉校時,簡上抄杜舍人牧之集,見有與進士嚴惲詩。”鄉校即鄉學,為鄉村對兒童進行童蒙教育的重要場所。如《兔園策府》、《太公家教》就是唐五代村落鄉校教師為學童編寫的童蒙讀物。家學是唐五代士大夫對其子弟進行啟蒙教育的最為重要的教育形式。其主要形式有父兄教子弟,在唐五代家學教育中占有主導地位。唐五代家學的興盛正是由于唐王朝大力推崇科舉取仕,士大夫亦視“門調戶選,征文射策”(《全唐文》卷467沈既濟《詞科論并序》)為取祿之正途。唐五代山林寺院中設立的寺學,也是童蒙教育的重要場所。唐五代時期的敦煌文書中保存了大量的敦煌寺學學郎讀物、抄寫作業,如:《百行章》、《俗務要名》、《開蒙要訓》、《太公家教》等。唐五代寺院經濟強盛,許多貧寒子弟隨僧洗缽,論學讀書,而至通顯者,時有所聞。如王播少孤貧,嘗客揚州惠昭寺木蘭院,隨僧齋食,后相懿宗。此外,唐五代私人講學、書院也都為童蒙教育提供了有利的學習場所。

唐五代童子科的產生和發展與唐五代歷朝皇帝大臣重視兒童教育有關,并與該時期的家學、鄉學、寺學、私人講學、書院等不同形式的社會童蒙教育有著密切聯系。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與形勢的變遷,諸種教學形式在不同時期所起的作用不一,但諸種教學形式都對該時期童子科舉的發展及童蒙教育起了積極作用。同時童蒙教育的發展對科舉制度的興盛也起了推動作用。

(來自中國國學網)

【附三】明代科舉的發展特征與啟示 作者:郭培貴

明代科舉,處于中國古代科舉發展的鼎盛階段。自上世紀初,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海內外學術界發表專門研究明代科舉的論文已逾百篇;進入新世紀,又有數部專門研究明代科舉的著作出版[①];另外,一些通論中國古代科舉和專論明史、明代教育史、明代政治史的著作也都有大量篇幅涉及到明代科舉[②]。以上成果中的絕大部分,都從不同視角和層面對明代科舉進行了富有創見的探討;但從宏觀角度總結明代科舉發展特征及其啟示的成果尚不多見,為進一步加強這一問題的研究,筆者特撰此文,并就教于方家。

一、明代科舉發展的主要特征及其成因

以開放、客觀、公正為特征的科舉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③],完備于宋、元;明代則處于其發展的鼎盛階段,主要表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其一,完全實現了科舉與空前完備的官辦學校教育的緊密有機結合。盡管科舉與學校結合的趨向,早在科舉制確立和發展之初的唐代就已出現,如中央各學的生徒成為科舉考生的主要來源之一[④],就是其具體表現。宋代以后這種趨向仍不斷發展。但自唐至元,在科舉與學校關系日趨密切的同時,又始終存在著科舉與學校的矛盾,表現為時而重科舉,時而重學校,宋徽宗甚至還一度取消科舉,而完全以學校考選取代之[⑤]。只是到了明代,科舉與學校才真正牢固而有機的結合起來。具體表現在三點上:一是科舉成為官辦教育的軸心和導向,無論是國子監,還是府州縣學教育,都完全以科舉為導向;特別是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府州縣學教官考核法,專以科舉成績和通《經》與否作為考核教官稱職與否的依據,更在制度層面上把府州縣學教育完全納入以科舉為中心的軌道[⑥]。二是官辦教育成為科舉廣闊而堅實的基礎,不僅其教學內容完全以科舉考試科目為中心,而且科舉考生也以學校生員為主體,明后期甚至幾乎完全來源于學校[⑦],從而,使科舉考試真正成為以學校教育為基礎的考試;這就為統一考試內容、文體形式和考生的知識結構、思想素養等提供了前提條件;不僅有利于考試制度本身的發展和完善,而且對于朝廷加強對天下士子乃至全社會的思想控制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官辦教育成為科舉的重要補充,表現為學校不僅成為科舉落第者的收容站[⑧],而且學校功名及其入仕途徑成為科舉功名的重要補充;從而大大緩解了社會矛盾,進一步增強了科舉與學校的互補性、適應性、吸引力和控制力。

其二,形成了五級考試體系。在宋、元科舉三級考試的基礎上,明代又形成了五級考試體系[⑨]。首先表現在增加了“科考”,即正統九年奏準,在鄉試之下增加由各盛直提學官主持的“科考”,作為科舉的最低一級考試:規定除“在京吏員、承差人等”由所在衙門保勘和禮部考送外,各盛直的應試生儒,只有科考中式,方能獲得參加鄉試的資格[⑩]。其次表現在自永樂二年開始增加了在殿試之后從二、三甲進士中選拔庶吉士的考試,以培養和儲備高級人才[11]。故明代科舉的考試層級應為科考、鄉試、會試、殿試和庶吉士考試五級制。這不僅進一步提高了科舉考試的難度和規范程度,而且為提高選才質量提供了條件;成為明代對科舉制度的重要發展之一。

長期以來,一種流行觀點認為,“童生考試”是明代科舉的最低一級考試。但實際上,它只是決定童生[12]也即未入儒學的士人能否成為府、州、縣學生員的考試,與科舉考試雖有一定聯系,但并無直接關系,因它并不是參加科舉必經的一級考試。自明初至明末,各盛直都有許多未入儒學的士人以“儒士”身份參加鄉試的例子[13],而他們之所以具有參加鄉試的資格,就是因為參加科考中式,而非童生考試中式;對此,《明史·選舉志一》也有如下記載:“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并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14]其中“三場并通者”,也即科考中式者。所以,只有“科考”才是決定生員和社會上的“儒士”能否獲得參加鄉試資格的考試,是科舉考試體系中的最低一級考試。

因五級考試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主要表現在“層級選拔”上,即下一級考試成為上一級考試的前提和基礎,故稱之為“考試體系”。五級中,有兩級屬于為上一級考試舉行的確認應試資格的考試,這就是確認參加鄉試資格的“科考”和確定參加殿試資格并實際上決定能否獲得進士頭銜的會試,其它三級,即鄉試、殿試和庶吉士考試都是確定功名的考試,中式者分別獲得舉人和一、二、三甲進士及庶吉士的頭銜。

其三,形成了空前完備的功名體系。在健全的科舉層級考試體系和官辦教育體系基礎上,明代形成了由狀元、榜眼、探花、庶吉士、二甲進士、三甲進士、舉人、監生、歲貢和生員等科舉和學校功名構成的層級功名體系[15]。考中舉人尤其是進士以上的科舉功名固然是每個士子所艷羨的目標;但考不上也不是沒了出路,還有監生以下的學校功名供其競齲每級功名都與一定的資格、社會地位和待遇相聯系。其中,進士以上的功名仕途最為優越;舉人、監生也都有選官資格;歲貢只要通過由翰林院主持的“廷試”,既可獲得監生身份入監肄業,又可直接充選府、州、縣學教官;最低等的生員,雖不能直接選官,但所著服裝等級已在平民百姓之上,且能享有“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徭”的優待[16]。由上可知,明代功名之多樣、層次之合理、體系之完備、待遇之優厚,都是前代不能企及的,不僅顯著擴展了科舉和學校的包容性和適應性,而且大大提高了其吸引力。

其四,科目的高度單一和考試的高度統一。“科目單一”是指沿宋、元之舊,明代科舉取士只設進士一科。“考試統一”是指各省直鄉試與會試在考試的場數、內容、出題及答題依據等方面都完全統一。如考試場數,鄉、會試皆為三常又如考試內容,鄉、會試皆為“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章、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試經史策五道;未能者,許減其二;俱三百字以上”。第一場的出題與答題依據,皆為“《四書》義主《朱子集注》;經義《詩》主《朱子集傳》,《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17]。永樂后又規定統一以《四書五經大全》和《性理大全》為宗。成化后,《經》、《書》義考試的答卷文體也空前統—,考生一律要用“八股”文體答題。科目的高度單一與考試的高度統一,是唐宋以來科舉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它不僅是出于人們所熟知的適應統治者加強思想控制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出自考試制度本身追求客觀公正的內在要求。這一局面的形成,既為統一閱卷標準、減少作弊進而提高考試錄取的公平性創造了條件,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使科舉取士走向了僵化。

其五,防范和懲治作弊的制度達到了空前嚴備的程度。如為防范作弊,而實行了考官回避制度,鎖院及內、外簾官隔離制度,考生入場搜檢制度,巡綽監考制度,考卷彌封、謄錄和對讀制度,使用異色筆答卷、謄錄和閱卷制度,考官會審落卷制度,填榜前提調、考官和監臨官共同核對朱、墨卷制度;鄉試后解送和復查中式考卷制度;總之,對可能出現作弊的每一個環節都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18],可謂周嚴細密。至于懲治作弊,也遠比前代嚴厲。如考生作弊,前代一般處以“罰科”,即取消其參加下科或下幾科考試的資格;明代自嘉靖后,則例處“枷號”,即身負重枷“于禮部前”示眾一月,然后發為民[19];萬歷后,又定為“重枷三個月,發極邊煙瘴地方充軍”[20]。官員作弊,不論職位高低皆嚴懲不貸,甚至涉嫌作弊者也處以罷官。如弘治禮部侍郎程敏政、嘉靖閣臣翟鑾就皆因涉嫌科場作弊而罷官。上述措施基本保證了明代科舉在規范有序的軌道上進行和客觀公正原則的實現。誠如萬歷進士謝肇淛所說:“二百年來,法度之至公至慎者,獨此一途耳!”[21]

其六,取士地域的廣泛性空前增強,并得到制度的切實保證。主要表現為宣德后實行各省直鄉試按定額錄取和會試分南、北、中卷按比例錄取制度[22];而無論確定各省直解額,還是劃分南、北、中各卷的錄取比例,都始終貫徹了在主要依據各地科舉實力的前提下,對邊遠落后地區給予充分照顧的原則。如陜西、云南、四川、廣西四省的解額,與內地省份特別是與江西、浙江、福建等省的差距,要遠遠小于二者在科舉實力上的差距[23]。而按南、北、中卷地區錄取比例分別爲55%、35%和10%的規定,可知北卷、中卷地區比洪武、永樂間的實際錄取比例都提高了近一倍的幅度;南卷地區的錄取比例,則下降了二十一個百分點[24]。所選庶吉士也是廣泛來源于全國各個盛直[25]。這既保證了各地區享有政治資源的相對平衡,又優化了官員隊伍和統治集團成員的地域組合,不僅有利于實現各地人才素質特點的互補,而且對鞏固統一、增強全國尤其是邊遠地區對朝廷的凝聚力和促進文化教育相對落后地區的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七,創建了進士觀政制度,對于新進士歷練和熟悉政事以及提高其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對此,顏廣文《明代觀政進士制度考略》有詳述[26],此不重復。

其八,明中葉后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要職幾乎全部由進士占據,及“非進士不得入翰林,非翰林不得入內閣”的局面[27]。科舉功名成為決定士人地位和朝廷政治資源分配的主要因素。弘治四年,禮科給事中王綸所言:我朝科舉之法最為盡善,“取之有序,進之有等”[28]。就反映了明代科舉功名等級與任官等級完全對應的特點。這既是明代科舉發展到鼎盛階段的產物,同時也在銓選中把形式公平原則貫徹到當時所能及的最高水平。

明代統治者在推動科舉制形成上述鼎盛局面的同時,也由此繼續獲得唐、宋以來多方面的巨大效益:首先,確實選拔了大批人才,而且保證了中上層官員皆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這對于提高國家的文治水平起了巨大作用。其次,由于其選拔的人才來自全國的各個地區及社會的各個階層,加速了社會上下的流動速度[29],故大大提高了各地區、各階層對朝廷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對于穩定社會、鞏固統治和加強統一皆具重要意義。其三,促成了社會上下習文讀《經》風氣的形成和經久不衰,對普及和繼承傳統文化、促進民族融合具有重要意義。

明代科舉制之所以獲得上述發展而達到鼎盛,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統治者的高度重視。表現為歷朝皇帝都不遺余力地探索和進行保證科舉規范性、公平性的制度建設,親自過問和處理科舉考試中出現的弊端和問題,這方面的記載在《實錄》中可謂連篇累牘,就連在位僅十個月的明仁宗,《實錄》也有其諭令禮部“科舉之士須南北兼缺的記載[30],而正是這一諭令直接促成了會試劃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取士制度的誕生。其二、繼承了前代科舉制度的成果。明代科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大都是前代已經出現的,明代統治者所做的就是使其基本原則體現得更加充分,使其內容更加系統、嚴密、完備和規范而已。其三、適應明代強化中央集權尤其是強化皇權以及官僚制度空前發達和建立與此相應的文官統治的需要;同時也是適應強化對知識分子及其思想控制的需要和進一步增強朝廷凝聚力、鞏固統一的需要。其四、適應明代階級關系的新變化。明代非貴族地主不僅構成了地主階級的主體,而且其數量及其在地主階級中所占比重都空前提高;學校和科舉考試幾乎成為非貴族地主乃至平民獲得政治身份并進入官紳階層的唯一途徑,尤其是科舉更成為決定士子前程的主要依據,即王士性所說“縉紳家非奕葉科第,富貴難于長守”[31]。以科舉考試博取身份特權,再以身份特權謀取經濟利益,成為社會流動的主要方式。因此,社會各階層對科舉考試都趨之若騖,普遍予以高度關注,其競爭之激烈、壓力之巨大,成為推動其發展的強勁動力[32]。其五、科舉制本身的優勢及其在發展中的內在張力。

二、明代科舉的教訓與啟示

然而,與任何事物的發展一樣,盛極則衰。明代科舉在發展到鼎盛階段并仍然獲得積極效益的同時,其流弊和負面影響也日益暴露。其中所蘊涵的教訓和啟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科舉在選拔了大批人才的同時,也壓抑了大量人才。由于科目單一、名額有限和考官衡文失誤等原因,明代有越來越多的有才之士被擋在科舉正途之外。對此,當時人就有明確認識。如成化狀元吳寬說:“余昔兩忝校文之列,自謂能得士,至所失亦不少焉。謂毎試不失天下士,其可信乎!謂盡得天下士,其亦可信乎!”[33]探花出身的正德閣臣王鏊也說:“國家以經學取士,其名最正,其途最專;然天下之才,自非一途之所能荊”[34]萬歷探花顧起元也感嘆道:“嗟乎!自國家以博士義取士,高才生困此者多矣!”[35]以上都是科舉得高第者的認識,自然符實可信。以實例來說,明中后期著名文人文征明、何良竣章潢、陳繼儒、馮夢龍等和著名地理學家徐霞客、醫學家李時珍等,就都非科舉出身。其中,李時珍還曾“三舉于鄉,不售”[36]。

其二,科舉人才素質距離當官行政所需素養越來越遠。科舉是為了選拔合格的任官來源,而合格官員所應具備的素養又是多方面的:不僅要有一定的文化素養,而且還應具有相當的理論、道德素養,具有一定的法律、行政知識和對社會的認識能力以及政治責任心、進取精神和行政能力等。明代科舉所選人才是否具備以上素養呢?這從當時人的以下評述就可得出結論。如早在洪熙元年就有人指出“近年賓興之士,率記誦虛文為出身之階”[37]。正德時國子監祭酒陸深也說“今日舉子,不必有融會貫通之功,不必有探討講求之力,但誦坊肆所刻軟熟腐爛數千余言,習為依稀仿佛浮靡對偶之語,自足以應有司之選矣”[38]。主要生活在嘉靖間的何良俊對此更有切膚之痛,故其滿懷憤懣和憂慮地指出:今時學者,讀千篇舊文,即取青紫,便可榮身顯親,揚名當世;而體認圣《經》之人,窮年白首,饑凍老死,迄無所成!人何不為其易且樂而獨為其難且苦者哉?人人皆讀舊文,皆不體認《經》、《傳》,則《五經》、《四書》可盡廢矣!嗚呼!有天下之責者,可不痛加之意哉![39]

而明末顧炎武則對應試舉子中盛行的“擬題”風氣給予猛烈抨擊:今日科場之病,莫甚乎擬題。且以《經》文言之,初場試所習本《經》義四道,而本《經》之中,場屋可出之題,不過數十。富室巨族,延請名士,館于家塾,將此數十題,各撰一篇,計篇酬價,令其子弟及僮奴之俊慧者,記誦熟習,入場命題,十符八九。即以所記之文,抄謄上卷,較之風檐結構,難易迥殊。《四書》亦然。發榜之后,此曹便為貴人,年少貌美者,多得館眩天下之士,靡然從風,而本《經》亦可以不讀矣!

正因如此,他才發出八股取士之敗壞人才有甚于秦始皇焚書坑儒和科目出身者“十有八九皆為白徒”的感慨[40]。

由上可知,明代科舉考試從內容到形式雖越來越有利于客觀公正精神的實現,但所取士子的實際素質距離官員行政所需素養卻越來越遠。盡管明太祖創立進士觀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新中進士無行政經驗的不足,但因該制對進士觀政并無明確的時間限制和硬性的考核標準,故其實際作用是相當有限的。

其三,嚴于防弊而忽于求才。明代科舉在把防范與懲治作弊的制度發展到空前嚴密和完備的同時,卻忽視了對提高和保證所取人才綜合素質方面的制度進行及時改革和創新,從而出現了嚴于防弊而忽于求才的弊端。也即顧炎武所說:“國家設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則專以防奸為主”[41]。嚴于防弊,對于維護科舉考試的客觀公正固有重要意義,但這里需要明確一點,這就是對科舉考試而言,防弊及其所維護的客觀公正應都屬手段,而非目的,它們都應該為科舉考試的最終目的——選拔到合格的后備官員而服務;如果脫離了這一目的,防弊措施再嚴密,客觀公正再充分,也都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明代科舉之所以出現這種只務一味防弊而忽視求取實才的弊病,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君主專制官僚政體下,統治者對于形式公平的追求往往優先于對于實效的追求[42];二是明后期統治者昧于世界發展的大勢,對自身所處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一無所知。所以,仍在前代基礎上,把防弊和強化思想控制作為完善科舉制的主要甚至全部任務。這一教訓昭示后人:制度建設不應僅僅追求程序和方式的客觀與公正,而且還應保證所有程序和方式的設計都要始終圍繞既定目標的實現來進行,達到手段和目的的有機統一;而所定目標又必須務實和符合時代潮流以及世界發展的大勢。

其四,自天順八年后,除成化很短的一段時間外,科舉雖然都是文、武并設,但一直是“文強武弱”,有限的武舉人才難以得到及時任用;即使在明末崇禎帝著意振興武舉的時候,武舉也沒有取得與文舉相埒的地位。這一方面是由于朝野上下“重文輕武”觀念及其風氣的盛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腐朽的武官世職、納級等制度的阻礙和選政的日趨敗壞。不僅大大限制了武舉應該具有的積極作用的發揮,而且成為武官隊伍素質和軍隊戰斗力下降的重要原因。

其五,延緩了明代社會的發展進程,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造成了人力和才智資源的極大浪費。在官本位制下,人們實現自身價值最好也幾乎是唯一的方式就是當官,明代科舉由于其高度的客觀公正性而賜予了天下每個士子公平的應試權利,甚至給予了每個良民都可通過科舉步入仕途的希望,故而形成了士子乃至全社會只要一有可能就會對科舉趨之若鶩、如癡如醉的局面。又因明中后期銓選極重出身,要想仕途通達就必須考中進士,“是以四方之士,經營一第至華顛僂背,始就功名”[43],也即隆慶時首輔高拱所說:“舉人皆不樂仕,茍年稍強、學未甚荒者,皆相與遷延,冀幸一第,直至年邁學荒、淪落已甚,然后出而就選,以為姑用了事。”[44]值得注意的是,這還是極少數士子有幸考中舉人的情況,而更多的情況則是老于考場而一無所獲[45]。由此造成了一代又一代士子及其聰明才智的巨大浪費,他們把自己的寶貴時光和青春年華全都耗費在對富國強兵毫無益處的背誦和習作八股時文上,這自然會大大延緩當時社會的發展進程。

二是導致了科學技術的落后。中國古代科技曾長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但明后期卻在天文、數學、歷法、物理、機械制造等方面逐漸落后于西方,這與明代科舉長期把科學技術排斥在考試和受其支配的學校教育體系之外有著直接關系。本來,在洪武三年開始的科舉考試中,尚有算學一科[46],相應的在當時的學校教育中算學也被列為教學內容之一;但洪武十七年頒行的《科舉程式》則把算學完全排斥在外,其后學校教育中也就逐漸不見算學的影子,遂使科學技術完全退出官方主流的教育體系之外。

誠然,重人文而輕科技是整個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點之一,并非明代所獨有,但在這一點上明代卻比前代走得更遠。更為不同的是,明中后期所面臨的國際環境和人類發展大勢則是前代從未遇到的。當時世界正經歷著開始由自然經濟為主走向以商品經濟為主、由地區局部交往走向以西方殖民者紛紛到達全球各地進行通商掠奪和資本原始積累為特點的全球交往時代,同時也是西方科學技術進入飛速發展的時代。但明朝統治者對此毫無察覺,仍與前代統治者一樣,把施政的著眼點始終放在單一的強化皇權和維護主要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之上的統治秩序上面,而科舉制度恰恰就成為實現這一統治目的的最得力工具,因而也就成為導致社會發展遲緩、不能及時向近代轉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見,若放在當時世界形勢的大背景下來考察明代科舉,其對當時社會發展所起的消極作用就更為明顯。

當然,上述流弊及其負面影響,不應完全視為科舉本身造成的后果。事實上,科舉始終是作為專制皇權和與之相適應的官僚制度實現統治的得力工具而存在并發揮作用的。所以,從根源上說,造成上述流弊和負面影響的,更深層次的原因應是當時統治者保守、落后的統治理念和專制皇權官僚制度。

注釋:

[①]黃明光:《明代科舉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錢茂偉:《國家、科舉與社會——以明代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王凱旋:《明代科舉制度考論》沈陽:沈陽出版社,2005年6月版。

[②]主要有Ping-ti Ho(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明清社會史論》),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鄧嗣禹:《中國考試制度史》,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2年版;宮崎市定:《科舉史》,東京:平凡社,1987年版;李新達:《中國科舉制度史》,臺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Benjamin A.Elman(艾爾曼):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帝制晚期中國科舉考試的文化史》),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史·明代卷》,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王炳照、徐勇主編:《中國科舉制度研究》,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南炳文、湯綱:《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張顯清、林金樹等:《明代政治史》,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劉海峰、李兵:《中國科舉史》,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4年版;劉海峰:《科舉學導論》,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③]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頁。

[④]《唐代科舉制度研究》第六章《學校與科舉》第112——142頁。

[⑤]《宋史》卷一五五《選舉一》:“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⑥]《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丙寅”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3317—3318頁。關于明代府州縣學教官考核制度的發展,請參見郭培貴《明史選舉志箋正》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9—70頁。

[⑦]《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稱明代“科舉必由學校”(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1675頁),也即必須通過學校才能走向科舉,換言之,只有學校生員才具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這一說法影響十分廣泛,至今仍被許多相關論著所引用。但實際上該說是不準確的。因按洪武十七年明廷頒布的《科舉程式》規定,應試科舉者,除“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儒士之未仕者”和“官之未入流者”,后又允許吏員也可參加科舉考試(俱見《弇山堂別集》卷八一《科試考一》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543、1553頁)。把明代科舉考生來源說成“必由學校”,雖突出了明代科舉與教育的一體性,卻忽視了明代科舉考生來源無論制度規定還是其實際狀態都不限于學校生員的特點。

[⑧]儒士科舉落第可通過“童生考試”入府、州、縣學,成為“生員”,又俗稱“秀才”;府州縣學生員和國子監生科舉落第仍然分別為生員和監生,享有相應資格和待遇。故對科舉落第者來說,學校實際起著收容站的作用。

[⑨]關于明代科舉考試的層級,學術界流行兩種看法:一是認為實行鄉試、會試和殿試三級考試,如吳宣德先生認為“鄉試是明代科舉考試中最先舉行的考試”;“會試和殿試是科舉考試的第二和第三階段”;而選拔庶吉士則“是科舉考試的一個附帶產品”(《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第458、477、453頁),即不能構成一級獨立的科舉考試。王凱旋先生則更明確認為“明代科舉取士實行三級考試制度,即鄉試、會試和殿試”(《明代科舉制度考論》第76頁)。二是認為實行四級考試,如劉海峰先生《科舉制與‘科舉學’》一書認為“明清時期科舉大體分為童生試、鄉試、會試和殿試四級”(貴州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頁)。筆者認為應是科考、鄉試、會試、殿試和庶吉士考試五級制。

[⑩]萬歷《明會典》卷七七《鄉試》,中華書局,1989年縮印本,第450頁上。

[11]永樂后,庶吉士主要以考試方式選拔,雖還未能像清朝那樣每科皆考,但據筆者統計,有庶吉士的科次已占同期總科次的71.6%,其中直接考選庶吉士的科次占63%;說明此選確已成為明代以殿試為基礎的選拔高層次人才的經常性考試,理應視為科舉考試體系中一級獨立的考試。關于庶吉士的考癬培養和任用,請參閱耿清珩《明代庶吉士述略》一文,載《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90—100頁。另據筆者統計,明代一百六十二位實任閣臣中有八十七位是庶吉士出身,占閣臣總數的54%;禮部、翰林院、詹事府的官員也大多為庶吉士出身;此外,庶吉士還是執掌監察和言路的科道官的重要來源。

[12]據筆者考察,“童生”之名,大致起自元代,但其意僅指“未成年兒童”,尚無專稱未入儒學的士子之意。明初,仍沿元代用法,如謝晉《蘭庭集》卷下《夏日過陳孟敷書館寫畫詩》,有“窗前研具頗幽潔,侍右童生亦閑雅”句,即為此意。天順六年正月頒布的《提學敕諭》,對未入儒學的士子,仍未用“童生”的稱謂。“童生”用以專稱未入儒學的士子,當起于弘治以后,而且日益成為專稱。如何瑭《柏齋集》卷九《九問》載,“富陽生員甚少,及選送童生,又止二人,可謂不振之甚矣”!魏校《莊渠遺書》卷一○《河南學政》也載童生是“未入學者”。萬歷《明會典》卷七八《學校·儒學·風憲官提督》載萬歷三年《提學敕諭》云:“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方以智《通雅》卷二二《官制·仕進》也云,“今則試秀才,例稱童生而已”。以上皆為通稱未入儒學的士子為“童生”的例子。明中后期,有時也稱社學學生為“童生”。如王守仁《王文成全書》卷二《約教》載,“每學,量童生多寡,分為四班”。眀末馮從吾《少墟集》卷一四《做人說上》也載,“吾儕自七八歲入社學后,叫成做‘童生’”。本文所述是前一種用法。

[13]如據《明英宗實錄》卷二六八載,景泰七年閣臣陳循奏言,江西吉安府,“生員之外,儒士報科舉者往往一縣至有二三百人”(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5690-5691頁)。另據《福建通志》卷三七和三八對福建明代舉人來源的記載,自洪武三年至崇禎三年,福建共有儒士二百六十五人考中鄉試。其中,莆田縣黃初、黃文琳和閩縣張爕還分別考中天順六年壬午榜、成化四年戊子榜、弘治十四年辛酉榜第一名,閩縣亢思謙還以“山西儒士”的身份考中山西嘉靖十三年甲午榜第一名。又據《浙江通志》卷一三四至一三九,浙江自永樂十二年甲午科至萬歷二十二年甲午科,共有二百五十三人以“儒士”身份中鄉試。明代成化十七年辛丑科狀元王華(浙江余姚人)、正徳六年辛未科會元探花鄒守益(江西安福人)、正徳十二年丁丑科會元榜眼倫以訓(廣東南海縣人)都是以儒士身份中式。儒士中式要到嘉靖以后才明顯減少;浙江截止到萬歷二十二年甲午科、福建截止到崇禎三年庚科還有儒士中式者。

[14]《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第1687頁。另外,從以上所舉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儒士參加鄉試的例子,可知其數量絕非“一二異敏”,而是在考生中應占相當比例。

[15]狀元、榜眼、探花和二三甲進士都是前代已有的功名。“庶吉士”作為僅次于一甲進士的科舉功名則為明代所獨創。“舉人”、“監生”、“歲貢”、“生員”等名詞雖在明代以前就已出現,但在當時它們還不代表功名。如舉人,在宋、元,還只是各州士子在州試及第后進而參加會試的一種資格,而且是一次性的,會試結束,不論及第與否,這一資格就不復存在;下次要參加會試,還必須再次參加州試,及第后方能再次獲得資格。而明代舉人,身份不僅是終身的,而且還獲得了連續參加會試和選官的資格。“監生”在前代盡管也有授官者,但并未成為常制;而在明代則獲得了固定的選官資格,其入仕數量大致是進士的十倍!

[16]萬歷《明會典》卷七八《禮部三十六·學校·儒學·風憲官提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54頁。

[17]《弇山堂別集》卷八一《科試考一》,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54頁。

[18]詳見萬歷《明會典》卷七七《禮部三十五·貢舉·科舉·鄉試》,第449-450頁。

[19]《明世宗實錄》卷五四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丁巳”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8765頁。

[20]《明神宗實錄》卷四三○“萬歷三十五年二月庚戌”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8123頁。

[21]謝肇淛:《五雜組》卷一四《事部二》,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頁。

[22]萬歷《明會典》卷七七《禮部三十五·貢舉·科舉·鄉試、會試》,第449頁、450頁。

[23]據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進士地理分布表》,洪武至永樂間,四川考中進士為75人,陜西58人,廣西42人,云南8人;江西為665人,浙江533人,福建533人。又據《明宣宗實錄》卷9和卷55。可知宣德元年丙午科始行的鄉試解額:四川為35人、陜西30人,廣西20人,云南10人;江西為50人,浙江、福建各45人;宣德四年,云南又增至15名。可見,四川等四省與江西等三省在鄉試解額上的差距要遠遠小于它們在科舉實力上的差距。

[24]若仿宣德、正統間所定南、北、中卷的地區劃分原則,大致以南直、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為南卷地區,以北直、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為北卷地區,以四川、云南、貴州、廣西為中卷地區(據萬歷《明會典》卷七七《會試》載,宣德、正統間所定“中卷”地區還包括南直所屬廬州、鳳陽、安慶三府和徐、滁、和三州。這里為計算方便,權歸入南卷地區);又據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進士地理分布表》提供的各直、省考中進士數,則可知洪武至永樂間,南、北、中卷地區錄取進士,分別為一千八百五十七名、四百五十名和一百二十五名,分別占總數(二千四百三十二名)的76.36%、18.5%和5.18%。可見,南卷在進士總數中占據絕對優勢。

[25]見郭培貴2005年博士論文《<明史·選舉志>與明代選舉制度考論》第425-427頁《庶吉士地理分布及其特點》,藏南開大學圖書館。

[26]顏廣文:《明代觀政進士制度考略》,華南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

[27]《明史》卷七○《選舉志二》,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1702頁

[28]《明孝宗實錄》卷四六“弘治四年十二月戊辰”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933頁。

[29]何炳棣先生經大量統計,認為明代平民出身進士的比例為49.5%(《讀史閱世六十年》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頁)。錢茂偉先生則得出以下統計結論:永樂九年至成化五年之間,出身于平民之家的進士在60—86%之間遞減;弘治十八年以后則在38—55%之間浮動(《國家、科舉與社會》第141頁)。另,《明神宗實錄》卷535“萬歷四十三年八月丙申”條也載禮部言:“績學博一第者,強半寒素之家”,第10143頁。

[30]《明仁宗實錄》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己酉”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290頁。

[31]《廣志繹》卷四《江南諸史,中華書局1981年點校本,第70頁。

[32]參見張顯清《科舉制歷史作用芻議》,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8年,第1期。

[33]《家藏集》卷四○《贈施煥伯同知許州詩序》,四庫全書,第1255冊,第357頁下。

[34]《震澤集》卷一九《時事疏》。四庫全書,第1256冊,第329頁上。

[35]《客座贅語》卷九《盛伯年》,中華書局1987年點校本,第283頁。

[36]《湖廣通志》卷一○○《藝文志·傳》,四庫全書,第534冊,第574頁下。

[37]《明仁宗實錄》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庚戌”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289頁。

[38]《國學策對》,載《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五,中華書局1962年影印本,第1558頁。

[39]《四友齋叢說》卷三,中華書局1959年點校本,第23—24頁。

[40]《日知錄》卷一六《擬題》,黃汝成《集釋》本,岳麓書社1994年5月版,第590頁。

[41]《日知錄》卷一七《糊名》。黃汝成《集釋》本,岳麓書社1994年5月版,第615頁。

[42]專制官僚體制固有其積極的一面,但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如各級官僚在履職過程中往往重形式而輕內容、重程序而輕實效、重政治而輕成本、重本本而輕實際、重承上而輕恤下甚至不恤下,就皆源于這種“權在上而不在下”、“權大于法”的官僚政體。

[43]《明穆宗實錄》卷四七“隆慶四年七月丁亥”條,臺灣“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1181頁。

[44]高拱:《議處科目人才疏》;清高宗敕訊明臣奏議》,商務印書館王云五主編《叢書集成》初編本第519頁。

[45]明代鄉試、會試的錄取率皆呈逐漸下降趨勢。其中,成化至嘉靖間,鄉試錄取率平均在3.95%以下,隆慶以后更降至3.1%以下,故在龐大的應試隊伍中最終能金榜題名者只占很小的比例。

[46]《明太祖實錄》卷五五“洪武三年八月乙酉”條,第1084頁。

(來自中國國學網,該篇論文原載于清華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此處作者略有增刪。)

【附四】明清科舉制度的初級考試

明清時代科舉制度由地方主持的初級考試辦法,包括童試、院試、歲試、科試等步驟。清代康熙年間方更為完備。

童試又稱小考,由各府、州縣長官主持,考選本地的童生。考試分四場舉行,第一、二場試一文、一詩,第三場試一賦一詩或一策一論,第四場試小講三四藝。對考生逐場淘汰,最后被錄取的童生名冊被送往本縣儒學署,然后再往上送督學院,等中央所派的督學使者(又稱學政)來監即舉行院試。正試試兩文一詩,復試試一文一詩,并默寫《圣諭廣訓》百數十字。被錄取者即成為所在地縣學(州學或府學)的生員,初學的稱附學生,逐步升為增廣生和廩膳生,他們統稱為秀才。

廩、增、附生每年必須參加由學政主持的考試,稱歲試,因故未考者,必須補考。考試時,試以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文一,五經《易》、《詩》、《書》、《禮》、《春秋》文一,五言六韻詩一。依照考生文字的優劣,分為一、二、三等,考列一等的,原為廩膳生的不計,原為增廣生、附學生的,經復試后可補敘廩膳生,每年便可領到廩餼銀四兩。復試試以四書文一,五言八韻詩一。

當時有“三年大比”制,即每隔三年舉行一整套的自下而上的考試步驟,每逢子、午、卯、酉年的秋季,舉行鄉試,每逢辰、戌、丑、未年的春季,舉行會試。當大比之前一年,由督學舉行一系列的科試,其次序為第一日試經古,正復兩試,與歲試同。第二日試廩、增、附生四書文一、策一、五言八韻詩一。第三日試童生,與歲試同。第四日復試經古。第五日復試取得一等的廩、增、附生。第六日復試取進的童生。第七日試出學的貢生,貢生如已出學,可不應試,但欲應鄉試者,必須參加此項科試。科試除童生考試補為附學生外,凡廩膳生取列一、二等或三等前三名的便取得了次年應鄉試的資格。

童試、院試、歲試、科試等僅為科舉的初步,至進而為鄉試、會試、殿試,才是科舉選士的正途。

(來自中國國學網)

【附五】談談我國歷史上幾種人才選拔制度的利弊得失

中國的人才選拔制度是在漢代形成的,漢以前,對人才的選拔和任用往往是臨時的和隨意的,未形成明確的制度。兩漢時期實行的是察舉制度,又稱選舉制度。這是一種“鄉舉里馴產生,經地方長官確認并定期向朝庭薦舉人才的制度。所薦舉的人才分為三科(三類):賢良方正、孝廉秀才、博士弟子。這些人才被薦舉到朝庭后,前兩科或經皇帝策問后擇優錄用、或竟不問而即任用;后一科則要進入太學繼續深造。

漢代的察舉制度在開始時比較注重被薦舉者在當地公眾中的形象和口碑,還比較合理和公正,但到東漢以后,由于地方上豪強勢力的發展,各地人物的品評臧否漸由這些豪強壟斷,鄉舉里選也被他們所把持,徒具了形式。雖然從手續上說“鄉舉里馴的所謂人才還需地方官的確認,但由于豪強勢力與官府往往有著千絲萬縷的利害關系,因此這一手續基本成了虛設,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官員不是很多,到東漢末年,隨著政治的全面腐敗,情況自然更糟。因此漢代的察舉制度雖然也選拔過一些人才,如西漢著名學者董仲舒就是以賢良方正被察舉的,曹操在漢末也曾被舉為孝廉,但從總體來說,由于這種制度太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沒有客觀標準,因此它難以保證所察舉的人才的質量,東漢后期有首譏刺察舉的歌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即是這種情況的寫照。

魏晉以后,由于地方豪強勢力的進一步擴張,人才選拔更加受到了他們的控制,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甚至也不得不向豪強世族讓步,承認了他們對人才選拔的壟斷,于是就產生了“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出身豪門、任魏吏部尚書的陳群于黃初元年(公元220年)提出實行的,其辦法是州設大中正、郡設小中正,中正官基本上均由當地豪門世族充任,職責是:“區別人物、第其高下。”把本地人物從“上上”到“下下”分為九品(九等),下一品能否升入上一品,也由中正官品評確定。小中正品評的人物報送大中正,大中正審核后上報司徒現款審,然后交尚書從上三品中任用官員。在這種制度下,人物的品評完全是由中正官“愛憎決于心,情偽由于已”憑主觀決定的,必然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人才的選拔和任用必然“唯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出身和門第比才能和學識更重要、更具決定意義。因此,“九品中正制”完全是一種埋沒人才的黑暗制度。這種制度從它施行之日起,就不斷受到了有識之士的指責和抨擊,但由于豪門世族的存在,這種制度仍然延續了近四百年的時間。

由于地方豪強世族在戰亂中勢力受到了削弱,同時由于“九品中正制”由豪門壟斷取士與中央集權存在尖銳的矛盾,因此到隋朝建立后,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團結庶族和寒門,擴大統治基礎,便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實行科舉取士的制度。

科舉制度是用考試的辦法選拔人才的制度,決定人才是否合格與取舍的標準是考試的成績,它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應考者是否有真才實學在這里成了決定的因素,因此科舉制度是一種有利于真正的人才脫穎而出的制度,它為那些出身微賤但卻富有才華的人提供了出人頭地的可能和機遇,從此,一個人不憑門第和出身,依靠個人奮斗同樣也可以擁有輝煌的人生,與“九品中正制”相比,這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正因為科舉制度是一種較為公正的人才選拔制度,有利于為統治者選取人才,為他們的統治補充新鮮血液、擴大統治基礎,因此科舉制度自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設置,以后歷朝歷代都沿用了這一制度,并將其視為國之大典,十分重視。但在其發展演變的歷史過程中,科舉制度也產生了不少的弊端,并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后果。

一.由于科舉考試一旦被取中就可得到崇高的榮譽和地位,所謂“十年寒窗人不知,一舉成名天下聞”。對社會底層的人來說,這更是改變他們的處境和命運的唯一出路,雖然這條道路充滿了艱辛,但卻有著走通的現實可能性因此,科舉制度有效地牢固地控制了讀書人的思想,使一代又一代的讀書人將科舉看成了讀書的唯一目的,看成了實現自身價值的唯一所在,少小開卷,皓首窮經,不斷在考場博殺,耗盡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在科舉下完全喪失了自身的獨立意志和人格,成為了自覺的奴隸,科舉的這種效果,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早就意識到了,唐太宗就曾難以抑制得意地說道:“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二.由于通過科舉獲取功名是做官、在很多時候甚至還是出任宰相的必要條件,因此以后將要參加科舉的讀書人也受到了全社會的另眼相看,被目為“白衣宰相”,形成了“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社會價值取向。這一方面有助于知識和知識分子地位的提高,但另一方面這一價值取向又是畸形的,使讀書帶上了非常強的功利性,人們重視讀書是因為這是通過科舉最終做官的必由之路,知識的價值、讀書的目的,都在于做官。在這種價值取向的影響下,一個人讀書是否有成,就是看他是否通過科舉做到了官,至于學問是否真有造詣,精神和人格是否健全是并不被看重的,這就嚴重毒化了人們的思想,對普遍的社會心理和價值取向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響,使人們對做官以外的一切實業統統視為末流,不予重視,從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

三.由于科舉對讀書人的命運關系極大,因此科舉的內容自然就成了人們讀書的內容、日常的功課,科舉注意什么,社會也就崇尚什么。唐代科舉很重詩賦,因此當時詩教成了教育的重要內容,從而直接促成了唐代詩歌的繁榮和發展,為我國文學寶庫增添了豐富精彩的內容;科舉要求應試者要有好的書法,因此練字成了讀書人必修的功課,也促進了我國書法藝術的發展。科舉的內容對社會風尚雖有過這樣一些有益的導向和推動,但由于它內容的偏狹,對社會所起的負作用則是更主要的。科舉考試的內容從一開始注重的就是儒家經典,從此儒學成了每一讀書人自覺研習的內容,除非科場或官場失意,一些人看破紅塵會到釋道二門尋找精神寄托,否則儒學基本成了讀書人所掌握的唯一學問。雖然漢武帝時期就已倡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儒學真正獨尊,被所有讀書人自覺尊奉,應該說還是借了科舉之力。宋明理學的興起,同樣也是由于科舉,因為科舉考試答題必須合乎圣人之意,而宋明理學正是最合乎統治者胃口的注解儒家經典的標準答案。科舉內容的狹隘,使人們不去重視儒學之外的一切經世致用的實學,甚至產生“六經外無學”的錯覺,學習興趣和研究范圍變得十分狹窄,嚴重妨礙了自然科學和人文思想的發展。

四.科舉既然是一種通過考試選取人才的辦法,對試卷的評審必然就會有客觀公正的內在要求,而評卷要做到客觀,盡量不受人為的主觀因素影響,最簡單易行的辦法就是使試卷標準化、格式化,這樣評卷時用標準答案一對照就可立判優劣高下。唐時已有近似現在“填空”的所謂“帖經”、“墨義”的考試方法,明以后產生的八股文,更是一種從內容到形式都高度格式化、標準化的東西,在內容上,八股文題目出自“四書” 、“五經”,答題要求模仿宋儒經義,措辭要用古人口氣,所謂“代圣賢立言”;結構上,八股文更有嚴格的程式:字數有一定限制,行文必須按起承轉合的要求分八層意思(八股),句法也要求排偶。這種對試卷標準化、格式化的要求,開始初衷也許是為了評卷更加客觀公正,但造成的結果,卻是完全扼殺了讀書人的獨立思想,使他們完全變成了只會死記硬背教條的木偶,不敢用也不會再用自己的頭腦去思考問題,這就嚴重影響了學術的進步并造成了國民的愚昧。

由于這些弊端,使科舉這種最初有利于人才選拔的制度,最終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成了束縛教育發展、限制人才成長的桎梏。到十九世紀中葉以后,隨著西學東漸,社會發展要求人才多元化,教育也應增加現代科學內容,但僵化狹隘的科舉制度卻無法承載這時代的重負,因此,二十世紀初,在它沿襲了一千三百年后,終于走向了自己的末路,遭到了歷史的淘汰。

但是,應當指出,科舉的消亡并不意味著應否定和取消考試,事實上,考試仍是檢驗和選拔人才的有效方法之一,關鍵是怎么考和考什么?而要解決好這方面的問題,借鑒科舉制在歷史演變中的利弊得失,總結吸取其經驗教訓,將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來自中國國學網,作者:王青漢)

【附六】宋朝科舉之外的七種入仕制度

自從實行科舉之后,在古代,普通人走向仕途的途徑幾乎都在這條道上。不過在宋代,除了通過科舉考試選拔官員外,朝廷還有制定了其它一些制度,作為人們進入仕途的補充,這些是和前代有所不同的。

第一,蔭補:宋代以恩澤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孫,而且可以推到旁支、異姓,甚至于門客。得蔭補的機會有大禮蔭補、致仕蔭補、遺表蔭補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許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機構的壅滯之弊。

第二,磨勘:所有在官場任職的人,經過一定時期,都可以申請敘遷。經查明其資歷與敘遷的規定相符,不需視其在職務上有何特殊表現,都可以逐步上升。名為磨勘,實際只是例行公事,不過是防止偽造文件和日期而已。

磨勘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期出現的重要的審官形式。“復核曰磨,檢點曰勘”(《元典章》)。在唐繁榮時期,就曾建立較為嚴密的臺院監察系統(指以御史臺及下屬臺院、殿院和察院為中心的監察系統),但在后期卻流于形式。宋王朝沿襲后唐的做法,設鹽鐵、度支、戶部三司,但對其附屬機構作了重大變革,以加強監察的力度,三司之首要的附屬機構即為“磨勘司”。太宗還設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職州縣官院(后把前者更名審官院,后者更名考課院)。由于磨勘對官員不僅意味著嚴厲的審查過程,也意味著一次難得的晉升機遇,其中包含了激勵因素,所以磨勘的周期受到時人的重視。磨勘轉官之制對當時的官僚政治沖擊明顯,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懲惡揚善、抑制腐敗的作用。

第三,請郡:宋代高級朝臣,可自己申請到愿意去的地方任知州,借以休養。這與唐代出任刺史多帶左遷意義不同。

第四,祠祿:宋代的所謂祠祿是以道教宮觀為名安置官員,給予一定待遇,以示優禮。最高級的稱為某某宮使,專以安置罷退之大臣,次級為提舉某處某宮某觀,最低一級為監獄廟。這些官員都無實際職事。這種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動陳請而得,就有包含貶降的意味,與唐代之分司官帶有投閑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祿官與職事官極為混亂,最奇特者,選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職令錄為名,而所任之職都與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縣令為階官,而實任河北路轉運司勾當公事;有以陜西路節度判官為階官,而實任河東路某州州學教授。至宋神宗以后,才另定官階之名,不與職事官相混。文階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每四年一轉,無出身者為資轉,有出身者可超資轉,至奉議郎則仍逐資轉。轉至高級,即不按資而由特旨除授。武階官略同,醫官內侍官之階官另有規定。因此,宋人官銜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資歷等級,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無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員的寄祿官名稱前大都加上“權”、“行”、“守”、“試”等字,以表示職事官與寄祿官的關系。凡除授職事官,都依寄祿官階的高低,在寄祿官前加這些字。其中侍郎、尚書初次任職,必定擔任“權”官,也就是說,有一定的試用期,然后升為真官,再正式冠以“試”、“守”或“行”字。神宗官制改革,規定分行、試、守三等:凡官員的寄祿官高于職事官一品的,帶行字;寄祿官低于職事官一品的,帶守字;寄祿官低于職事官二品以上者帶試字。職事官相同而寄祿官前行、守、試字不同的官員之間,職錢也有一些差別,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書,“行”字者每月職錢六十貫,“守”字者五十五貫,“試”字者五十貫。職事官與寄祿官相當的官員,則不稱行、守、試,其職錢按“行”者發給。

第七,在宋代的官員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銜失去了實際意義,幾乎變成了單純的虛銜,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實封。爵增為十二級,即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從一萬戶到二百戶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虛數,食實封才有收益。食實封從一千戶到一百戶共分七等。實封數約為虛封數的十分之四。食邑還不限于封爵,凡是宰相、親王、樞密使、三司使、殿閣學士以至侍郎、卿監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將相,都賜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數量,則可循資封公封侯。食實封者,按實封一戶,每日計錢25文,隨官俸向官府領齲這些封爵食邑、食實封等都沒有子孫世襲的規定。

(來自中國國學網)

看文倉www.kanwencang.com網友整理上傳,為您提供最全的知識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轉載請注明出處。
歡迎轉載:http://www.kanwencang.com/xuexi/20170307/113750.html

文章列表


不含病毒。www.avast.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大師兄 的頭像
    大師兄

    IT工程師數位筆記本

    大師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