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不僅要勤學
還要獨立思考、善用工具
從思考依賴者向問題解決者轉換
法律人不僅要勤學
還要獨立思考、善用工具
從思考依賴者向問題解決者轉換
作者:閆飛翔
工作單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微信個人號:Fly_Yan11
很多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人士可能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即法學院輸出的法科學生大多法律功底薄弱,能夠直接上手者甚是稀缺。這可能要歸結于我國法學院教育存在的各種問題,但是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哪些是在實務工作中應當避免和調整的?筆者以一次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一年級法理學課程的旁聽體驗為例,談一下從事實務工作以來的幾點感受。
這堂課的內容大致如此:老師課前已經布置了一個專題(印象中專題內容是“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適用——以瀘州小三遺產繼承案展開”),學生被分成若干組,各組課下對專題進行研究;課堂上由每組選派代表通過簡短演講的方式對該組的研究成果進行展示;展示過程中及結束后其他同學均可舉手發言、自由辯論;每組展示完畢,老師進行點評,就相關的理論問題進行解釋和引導。整個課堂屬于老師的時間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其他時間都是學生自主思考、發問、解答、辯論。
一、被動的思維依賴
很多人已經習慣了老師 “傳道授業解惑”的角色,在法學教育中也不例外。大多數的法學課堂都是被動式教育:老師在講臺上講,學生在下面聽和記,區別無非是有的老師把枯燥的法律講得生動活潑,能夠吸引學生注意力,而有的老師則講的像催眠曲。但無論哪一種,學生都是在被動地接受知識,主動思考的意識很難被激發。
我們缺少的,恰恰是主動式的課堂——把更多的時間交給學生。一方面促使學生在課前預習基礎知識,查閱和準備基礎材料;另一方面,在課堂上不同小組可能有不同的見解,通過課堂交流充分展示各自論證過程,觀點的交鋒會激發學生思考的樂趣。老師此時作為一個思考的引導者,而不再是有限知識的灌輸者。讓學生們主動學習和思考遠比僅僅記住概念、特征、意義等基礎知識重要得多。
正是因為被動式教育的普遍存在,目前的法學教育培養了太多的“依賴者”,忽視了學生獨立思考法門的開啟。這導致大多數法科學生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即缺乏自學能力。在學校對老師依賴度過高;從事實務后,執業技能的提高依然過度依賴各種培訓,難以就相關問題進行深入學習和舉一反三的探索。
在實務工作中,我們也容易受到上述依賴性思維的影響,經常向別人尋找答案,而不是自己去探索。當然,我們應該多向前輩請教,他們的專業和經驗可以讓我們少走彎路,甚至避免思路的方向性錯誤。但法律實務是一個輸出智力成果的工作,從自身角度出發,如果無法給團隊提供專業的觀點和新的思路,僅作為一個法律技術的執行者,很顯然難以體現其在團隊中的價值。
建議:為他人節省時間,為自己創造價值
對剛剛離開法學院進入實務工作的朋友來說,應當盡快從“思考依賴者”向“問題解決者”轉換,這實際是被動到主動的思維切換。學會把工作“做在前面”,在上級還未交待任務前即有所準備;在上級指定任務后,不僅要針對具體內容著手工作,還要準備備選方案,甚至提出更有效的意見。
比如:杠桿收購中如涉及股權質押融資,則在擬定合同時我們可能即應著手了解與股權質押手續辦理有關的事項——辦事機構、辦事流程、各環節所需材料、各環節耗時等等內容,以便第一時間給團隊一個可操作的方案。
當然,因為專業能力和經驗所限,有時候意見可能不一定被采納、方案不一定最優,但經歷一段時間的“主動思考,提前準備”,我們會為他人節省更多的時間,更重要的是自身價值會逐漸體現,長此堅持,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二、缺乏務實精神
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始終是非常薄弱的環節,這和大陸法律學者自身的研究習慣有一定關系,大陸的法律專著、論文中很少援引法院判例,這和臺灣地區學者的法律論著有明顯差別。
法學院教育不重視引導學生主動收集并研讀案例,至少可能導致法科學生在以下幾方面存在缺陷:
1. 檢索能力薄弱
很多法科學生不善于使用檢索工具檢索各類型案例、法規,無法高效地在實務工作中收集相關案例和法規資料。以律師業務為例,無論非訴還是訴訟,絕大部分法律問題的論證,一方面依賴于現有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則需要以類似的判決或先例作為參考,因此對法律檢索能力要求較高。而法學院案例教學的薄弱,導致學生在校期間未能鍛煉并掌握高效的檢索能力,這實際是法律基本能力的缺失。
以大量事實要素和法律依據為基礎展開論證,是法律實務和學術研究的共同路徑。如果沒有前期高效和準確的檢索工作作為支撐,后續的案情分析與論證將難免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然而,完成高效和準確的檢索工作并非易事,因此對于進入實務工作的很多朋友來說,提高檢索能力可能是進入職業狀態的第一步。
建議:善用檢索工具,優化檢索方法
在法律檢索方面,建議法科學生閱讀高杉峻:《法律檢索標準流程(第八版)》,曹會杰:《四大場景教你打開法律檢索的正確姿勢》,林盛:《法律檢索報告如何撰寫》等。除了學習資深的法律實務人士分享的檢索經驗,更為關鍵的是將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運用到實務工作中,增加檢索頻率、提高檢索效力,結合自身習慣優化檢索方法。
2. 缺乏“法條意識”
缺少案例教學的另一個致命缺陷在于難以培養法科學生的“法條意識”,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層面:
其一,法條的研讀
很多法科學生對法律學習中研讀甚至背誦法條存在天然抵觸,很多人片面地理解“法律重在理解,而非記憶”,從而忽視熟悉法條這一環節,導致其對法條的所謂“理解”不過是他人思想成果的復制品,而非自我知識體系的構建。忽視法條的研讀,是一種“高傲”情緒下的誤入歧途。
進入實務工作后,我們很快發現,實務工作中需要適用的法條遠比在法學院學習期間多的多。《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等若干基礎性法律就像是民商事法律體系的目錄,如果對此都不熟悉,很快就會在浩如煙海的法條中迷失。
建議:勤研法條,構建知識框架
我們應當避免誤入“學習法律,但不讀法條”的歧途。雖然法律檢索能夠幫助我們部分解決知識記憶的問題,但是仍然難以解決知識體系構建的問題。而熟悉法條不僅是知識記憶的基本功,更是在基本理論基礎之上對知識體系的擴充,若我們心中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體系框架,在檢索時可能是盲人摸象,不成章法。
其二,法條的援引
法律論證通常應沿“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價值”的路徑展開,對于法律實務而言,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最基礎的,往往也是最重要的。若不能準確援引法條,則論證難免蒼白無力,容易自說自話,甚至陷入認識誤區。
法官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無不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援引和適用法律規則。少數判決可能為了保護更高的價值而突破特定法條的文義,但亦不能無視實證法,仍圍繞實證法展開對法律價值的探究。若要準確的援引法條,則不僅要知道法條在說什么,更要知道法條為什么這么說,在熟悉的基礎上探究法條背后的邏輯。
建議:快速援引,準確適用
建立強烈的“法條意識”,在實務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我們在起草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甚至探討交談時,應有意識的養成援引法條的習慣。當然,快速援引亦須建立在對法條熟悉的基礎上,而準確適用則應基于對法條透徹的理解。其實,法律檢索、法條研讀、法條援引應環環相扣。
三、遠離司法實踐
在校學生即使通過實習,接觸司法實踐的機會也非常有限。而司法案例的學習,是一個非常好的了解司法實踐的窗口。通過司法案例的研讀,既可以了解現實生活中各種復雜案情,也可以透過判決文書觀察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焦點展開的論證過程,以及法院的裁判依據和價值標準。
但現實情況是,法學院的教育過于偏向知識結構的考核,往往忽視將法律概念、原則、理念通過形象色色的司法案例加以展現,使很多法科學生感覺法律知識結構空洞、沒有靈魂,難以培養法科學生“法官的思維”。
建議:廣泛閱讀案例,學習法官思維
從課堂走進實務工作后,大量閱讀和研究司法判決依然必不可少。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威科先行等數據庫為我們提供了海量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也會發布指導案例,通過對這些司法判決的研讀,從中可以學習如何像法官一樣思考。有時候,忘記自己的商業立場和學術觀點,嘗試以法官的視角看待問題,可能會更有效地防范風險、預判案件走向。
四、結語
上述西南財經大學法理學課堂專題課程中,老師引導學生通過“瀘州小三遺產繼承案”來思考法律原則和規則適用中的問題和解決路徑,無論在前期的資料檢索,還是課堂的論證、思考,都給了學生思考和探索的空間,是一種非常好的案例式教學,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務實的精神很有幫助。
當然,實務需求和法學院教育供給之間的鴻溝,不僅僅是法學院教學方式的問題。我們已經習慣通過“提問”去尋找答案,而不是通過“問題”創造與他人探討、交流的空間,個體缺乏獨立思考能力和反權威精神,可能是更重要的因素。
上述幾點是筆者從法學院和進入實務工作這一過度期間內感受比較深的,剛剛進入法律實務工作時,上述這些問題或多或少都有所暴露,大白話是——這都是血的教訓。但有幸得到很多前輩的指點和幫助,讓我有機會去逐步改正這些缺點、調整思維方式。也希望筆者個人的一點反思,對剛剛從事或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朋友有所幫助。
iCourt 與眾不同的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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