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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2016年10月27日,住建部發文要求“對2016年11月1日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開展業績核查”。11月份,有9家企業在資

  2016年10月27日,住建部發文要求“對2016年11月1日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開展業績核查”。

  11月份,有9家企業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被通報,其中7家企業是因為企業業績材料弄虛作假

  另外,在最近兩批“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意見的公示”中,有41家建筑企業的資質申請未通過審核,其中36家企業是因為所提供的工程業績存在問題

  究竟哪里出了問題?住建部門開展業績核查,查哪些地方?小編根據住建部文件以及相關通知,將企業業績申報、核查中容易出現問題的點,總結如下:

  一、不能認定為企業業績的工程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寫明,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范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0、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需要注意:

  1、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單位工程,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業績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二、設計、圖紙出問題

  1、項目未提供圖紙。

  2、工程立面圖紙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項目為單體建筑。

  3、項目圖紙無設計單位出圖章、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

  4、工程提供圖紙未能反映考核指標。

  5、圖紙中設計單位出圖章有效期、圖紙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有效期和圖紙出圖日期不符,非有效圖紙。

  6、圖紙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存疑。

  7、設計部分不予認定。

  三、合同、文件出問題

  1、工程中標單位非申報單位。

  2、工程中標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

  3、合同協議書明確發包人建設內容與合同名稱及竣工驗收內容不符。

  4、沒有工程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直接發包情況報告書簽發日期。

  6、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中無竣工驗收日期,不予認定。

  7、竣工驗收備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認定。

  四、項目負責人出問題

  1、項目負責人非建筑工程專業。

  2、項目負責人在任職時非一級注冊建造師,屬超范圍執業。

  3、項目負責人超二級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

  4、項目負責人未注冊在申報單位。

  5、項目負責人在開工后變更注冊至另一單位。

  6、中標通知書中的項目負責人與合同中不一致。

  7、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取得日期晚于項目中標日期。

  8、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不達標。

  五、人員、設備出問題

  1、一級注冊建造師重復注冊。

  2、機械設備不達標。

  3、提供的設備購置發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設備名稱及技術指標,不予認定。

業績核查,誰負責?

  1、企業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2、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的申報業績開展業績核查,保證信息真實、完整。

  3、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核查結果組織抽查。

業績造假,怎么處罰?

  根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的規定:

  1、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

  (一)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

  (二)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三)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2、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其相應資質,且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3、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企業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作為企業或個人不良行為在全國誠信信息平臺予以發布。

  4、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或為企業提供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抄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附件1:

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的通知

建市資函[2016]11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部分建筑業企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業績材料,騙取資質的現象較多,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資質審查工作。為做好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查工作,我司決定對2016年11月1日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開展業績核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報的業績信息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網址:www.mohurd.gov.cn)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請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的申報業績開展業績核查,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三、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核查結果,我司將組織抽查。對不認真核查或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四、業績核查或審查中發現資質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我司將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嚴肅處理,對其申請事項不予行政許可,一年內不受理該項行政許可,并在我部網站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2: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建市[2011]200號

  第一條 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市場的準入清出管理,嚴肅查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申報,是指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的首次申請、升級、增項、延續(就位)等。

  第三條 企業申報資質,必須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凡與實際情況不符,有偽造、虛報相關數據或證明材料行為的,可認定為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對涉嫌在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認定和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審批權限,對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企業進行核查處理,不在行政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逐級上報至有權限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處理。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應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部門在資質審查中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配合核查。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委托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進行核查。受委托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原始材料和處理建議上報。

  第七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資質申報中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匯總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企業在申報資質中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予受理,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協查機制。協助核查的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反饋核查情況。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涉嫌申報資質中弄虛作假企業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業提供相關材料;核查期間,暫不予做出該申報行政許可決定,核查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十一條 因涉嫌在資質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被核查的企業,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核查。

  第十二條 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

  (一)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

  (二)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三)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其相應資質,且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第十四條 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相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準其資質申報。

  第十五條 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進行核查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逾期未上報核查結果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通報批評,且不批準被核查企業的資質申請。

  第十六條 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或為企業提供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抄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企業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作為企業或個人不良行為在全國誠信信息平臺予以發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招標代理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建市[2002]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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