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婚姻法》經過1950年頒布、1980年和2001年兩次大的修訂,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法院審判實務作了司法解釋,隨著法律的普及,公眾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常聽到婚姻當事方咨詢夫妻共同財產時向律師提及結婚8年房產歸屬問題的咨詢,本文僅對此作出解讀。


  【本文出處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內容經趙力加律師收集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合情合理的原則予以解決。

  公眾常常提及的結婚8年房產共有的有關規定,經常被律師以“法律沒有此類規定”的說法直接否定,但是,這確實是真實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財產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中有一條明確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條內容對于婚后8年內房屋擴建的分割確認了原則規定,如果說該規定仍不明確,那么可以參看另一條的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共同財產”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具體條文,這一條的內容,很多律師可能沒有了解,以至于有當事人對律師問及結婚8年對房子產權的影響時,很多律師由于不熟悉而想當然的直接否認這個規定真的存在這一事實(后文將詳解,筆者注)。實際上,現在從北京市律師協會提供的法律規定頁面查找,該司法解釋仍屬于“現行有效”的有關規定,如圖,


  但是由于我國對法律法律效力“后法優于先法”,在后來出現新的解釋或規定對同一案情作出不同解讀規定的時候,原來的司法解釋或規定就屬于名存實亡了,但不可否認,該規定對于婚姻財產的分割曾經起過重大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規定現在已經基本不被提及了,但并不是很多律師所說的沒有類似規定,而是類似案情處理規定被新時代的觀念更新,最高院又出了新的解讀,新規更加適合新的房產國情。

  趙力加律師提醒:隨著社會不斷變化,法律及其司法解釋或對法律的解讀,每年都會有所變化,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或法官,不應當用“想當然”的思路處理和解答,應當對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規定知其然和所以然,才能更好的解讀規定,更好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歡迎轉載:http://www.kanwencang.com/xinli/20170216/102338.html

文章列表




Avast logo

Avast 防毒軟體已檢查此封電子郵件的病毒。
www.avast.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大師兄 的頭像
    大師兄

    IT工程師數位筆記本

    大師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