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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類型及合同效力之實務分析

違法分包


1、建設工程專業分包

建設工程專業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總包單位依法將其所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承包,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成果向建設單位(發包單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分包形式。

2、建設工程違法分包類型

依據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工程違法分包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未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的分包。

(2)分包單位不具有相應資質。

(3)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4)再分包。

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類型及合同效力之實務分析

違法分包

3、違法分包的合同效力問題

建設工程違法分包,是否一定導致合同無效?不是。詳述之:

1)未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的分包

總包方分包專業工程未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的,依據我國合同法,分包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發包人事后追認分包的,分包合同有效。

實務中,關于“默示”方式的追認形式需特別注意,易起糾紛:

總包合同未約定工程可分包,總包方對外分包工程,發包方不作明確的同意或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特別是在發包方明知工程存在分包,或總包方已告知發包方工程存在分包的,發包方仍不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即發包人明知分包存在而有意保持沉默的“默示”行為可否視為發包方認可,因建筑法無明確規定,實務中存在爭議,各地方法院亦有不同判例。

為最大限度保證分包合同有效,如總包合同無相關約定,小編建議慎重對待“默示”之追認方式。

2)分包單位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

不具有相應資質可分為完全不具有資質(無資質)和不具有承包工程所需資質(超越資質等級)兩種形式。

分包單位無資質的,分包合同無效。

分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的,若分包單位在竣工前取得了相應資質,分包合同有效。

3)主體結構工程的分包

我國建筑法及合同法等均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總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分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分包合同無效。

4)分包單位再分包

我國建筑法及合同法等均明確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后再分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再分包合同無效。但是,再分包合同無效不影響分包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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